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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制度管理办法修改

 

关于印发《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

3.标准制度模板

4.制度编写规范

5.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任家庄煤矿

二〇一三年元月十六日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矿制度管理体系,提升制度管理水平,依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神宁办〔2011〕2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我矿为完成组织目标、维系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使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

本办法所称“制度管理体系”是指我矿为实现制度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目标,保证制度对业务运行的有效支撑而搭建的一系列管理内容、方法及工具,包括制度管理的组织体系、管理框架、管理制度与流程、制度模板等。

第三条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系化原则:

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二)规范化原则:

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职责;

(三)标准化原则:

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我矿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

第六条制度决策者包括矿党委会、矿长办公室、其他联席会议,以及矿领导。

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及制度的审批。

第七条经营科是矿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矿制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

(二)负责督促矿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

(三)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

(四)协助集团公司开展本行业和相关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

(五)协助集团公司制度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优化工作,并贯彻应用;

(六)负责矿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矿属各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

(二)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起草,专业性、规范性审核与培训;

(四)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

(五)负责本业务领域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制度管理框架

第十条制度管理框架是对制度进行分类匹配的体系化管理工具,可通过管理的组合对制度进行结构化管理。

矿制度管理框架是由业务领域维度与制度属性维度构成的二维框架。

第十一条业务领域维度是基于组织能力和业务流程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

矿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三项一级业务领域:

战略发展、业务运营、管理支持。

并进一步细分为相互独立的二级业务领域(详见附件2:

《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说明》)。

第十二条制度属性是基于制度内容和可操作性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标准。

矿制度属性分为三类:

纲领类、原则类、实施类。

纲领类制度是针对矿全局的管理定位、性质、形式、机制、宗旨等内容所提出的核心性、根本性、基础性的管理要求。

原则类制度是为贯彻某项管理工作,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原则、目标、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

实施类制度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业务活动而制定的细化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为各项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导或支持。

第十三条在使用制度管理框架时,须保持框架的一级、二级业务领域维度以及制度属性维度不变,可根据业务实际,对制度管理框架的三级业务子类进行微调。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矿对制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下发、执行与总结。

第十五条矿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拟订本业务领域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于12月中旬提交矿经营科。

经营科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报送神宁集团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年度制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制度建设与变更情况、制度回顾情况、制度培训情况、制度执行自查和检查情况、制度管理成效,以及下年度制度新增、修订和废止计划、制度回顾计划、制度培训计划、制度执行检查计划等。

第十六章矿经营科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制度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制度管理框架,制定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经矿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发布。

第五章制定与发布

第十七章制度制定与发布工作包括制度起草、审核、审批、制度发布与备案以及制度培训。

第十八章制度主责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度管理年度计划拟定单体制度草案,并须满足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详见附件3:

《标准制度模板》、附件4:

《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

若为跨部门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经其他相关部门会稿或集中讨论、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制度主责部门将制度草案提交矿经营科进行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范性审核是指从单体制度是否符合制度管理框架的要求,与已有制度的勾稽关系,与标准制度模板及编写规范的符合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符合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制度主责部门如需启动计划外的制度新增工作时,应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并于启动前向矿经营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制度通过相关审批后,统一以矿规定字号的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

(一)制度主责部门提出制度培训需求,教育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制度主责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并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二)新制度首次培训工作须在制度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

(三)制度主责部门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制度相关培训的成效,员工在培训后须签署书面确认,声明其将遵守制度并承担违反制度的后果;

(四)新员工入职后,所在部门和教育培训中心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开展相应的制度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按照矿相关流程开展制度制定和发布工作。

在制订制度时,应符合矿标准制度模板和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

遇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制度格式有特殊要求,而必须使用其他制度模板时,须经矿党政办公室及经营科确认,并确保制度内容要件齐全。

第二十四条经营科对各项制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项制度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矿经营科将制度上报神宁集团办公室备案。

并将备案制度发送至神宁集团公司相关的制度主责部门,由制度主责部门对制度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查。

若集团公司制度主责部门发现制度存在明显不当,或与集团公司制度存在冲突,则由集团公司制度主责部门向矿制度主责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抄送矿经营科。

制度主责部门在收到意见后,应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并于制度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备案。

第六章执行监控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单位须严格履行制度的各项条款及要求。

制度主责部门负责督促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组织或个人发现问题,可向矿经营科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度主责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对制度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制度主责部门及各单位须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制度所辖业务的周期及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各项制度监控活动的周期或关键监控点。

第二十八条制度执行检查分为自查、综合检查两种形式。

自查是指各制度主责部门对各自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的活动。

各制度主责部门可根据内部业务需要和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制度自查计划并执行。

制度综合检查是由制度主责部门针对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

综合检查可采取抽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制度的控制目标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并作为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由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审核、汇总。

第三十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时进行制度检查。

对新发布的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在制度生效后3个月内进行首次制度检查。

执行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制度主责部门完成制度执行检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并报经营科备案。

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制度的执行情况、违规情况、整改要求等内容。

若问题情节严重,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组织进行处罚,制度主责部门应将相关处罚办法纳入检查报告,在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存在执行问题的部门或单位须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撰写整改报告,并交由制度主责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制度主责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送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若制度主责部门认为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则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管理要求。

第七章回顾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定期对制度进行回顾,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归纳出制度须修订的内容,并将制度回顾情况纳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中。

制度回顾周期应至少一年一次。

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制度进行修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订立、修正或者废止而引起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的;

(二)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变化涉及制度变化的;

(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制度相互间存在冲突的;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在回顾过程中若发生修订需要,由制度主责部门对制度提出修订计划,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制度的修订、审核与审批。

第三十六条制度修订时,无论修订内容多少,都视为整个制度的修订,并须即时发布制度的最新完整版本。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参照矿相关流程开展制度回顾与修订工作。

制度修订单位须于制度修订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矿经营科备案。

第八章版本管理与制度废止

第三十八条制度具有试行、暂行、正式三种版本,在存续期内具有同等效力。

“试行”意为尝试施行,强调试验性,通常在某一项制度正式发布之前,使用试行版本作为一种过渡状态,并根据施行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修订,为正式施行做准备。

原则类和实施类制度在“正式”版本发布前,原则上须试行1-3年,具体期限由制度主责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确定。

“暂行”意为暂且施行,强调时效性,是在某一阶段内施行的管理制度。

暂行版本的施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超过暂行期限且没有进行暂行延期申请的制度将自然失效。

每次暂行延期申请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行期限与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正式”意为正式施行的版本,可以是从“试行”版本优化修订而来的原则类和实施类制度,也可以是直接发布的纲领类制度。

第三十九条新增制度发布时,须根据发布目的及适用时效判断作为“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

除纲领类制度外,某业务领域的新制度原则上不得以正式版本形式直接发布。

试行制度在试行期结束后应进行修订,而后发布正式版本。

第四十条制度的新版本发布时,制度的旧版本从新版本生效日起废止。

第四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不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须将制度废止。

(一)相关法律法规变身重大变更;

(二)相关外部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更;

(三)体制、机制、机构或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

(三)其他触发制度废止的情况。

第九章制度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制度管理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矿经营科根据各部门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和制度管理评价标准,对各制度主责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第四十四条制度管理评价涵盖制度管理全过程的“源”、“立”、“行”、“查”、“改”、“废”6个环节,以制度的规范性、合法性、执行有效性、管理及时性、业务契合性等标准为评价依据。

(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5:

《制度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第四十五条评价结果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反馈给制度主责部门,并纳入“五型企业”绩效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矿经营科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制度管理框架业务领域维度说明

制度管理框架的业务领域维度划分为:

战略发展、业务运营及管理支持三大业务领域,并进一步细分为三十一项互为独立的具体业务领域,详细定义如下:

表1战略发展业务领域维度说明

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释义

公司治理

主要涵盖三会运作、决策管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等领域的制度。

战略规划

主要涵盖矿战略、运营模式及重大问题研究、中长期发展的战略与规划制订、审核;政策与外部环境研究;年度生产经营与投资的计划编制与跟踪;经营分析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五型企业与绩效

主要涵盖五型企业管理及考核方面的制度,制度具体业务内容可包括“五型企业建设”组织与运行管理、实施管理、考评管理与激励等内容。

企业文化

主要涵盖企业文化的提炼、培育与宣传、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领域的制度。

表2业务运营业务领域维度说明

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释义

生产运营指挥

主要涵盖各业务领域生产运营的调度指挥、生产运营计划落实、安全调度工作、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领域的制度。

煤炭生产

主要涵盖煤炭生产的运行标准与规范(包括生产技术标准、工艺标准、装备标准,质量标准)制订、生产执行、生产监控、生产统计分析、煤质管理、煤炭相关设备管理(计划、安装、部署、调配、运维、报废)、生产资源补充勘探项目管理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投资管理

主要涵盖:

基建工程项目(煤炭建设、电力建设、综合建设)的投前立项审批及后评估;资源获取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资源管理相关的储量管理、矿权管理、地质勘探、土地预审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工程管理

主要涵盖基建工程项目(煤炭建设、电力建设、综合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制度内容可涉及项目招投标及项目计划管理、质量控制、工期管理、造价管理、竣工决算等业务领域。

资本运营

主要涵盖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境内外收购、兼并的审批及运作、协调境外公司运营等资本运营类业务的制度,也包括纯资本运作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物资与采购

主要涵盖物资及采购管理业务的制度,包括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寻源管理、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物资相关的质量管理等工作。

市场与销售

主要涵盖市场研究分析、营销策略管理、客户管理、销售计划管理、价格管理、销售过程管理、数据与信息分析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多元化业务

主要涵盖企业的多元化业务领域的制度,包括向内外部客户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进出口贸易、服务式供应链、信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以及房地产业务等各个业务领域的制度。

表3管理支持业务领域维度说明

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释义

综合办公

主要涵盖综合协调内外工作的业务制度,包括公文管理、文秘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公共关系与协调(政府关系、部门间协调、外联、会议与接待)、印章管理、信件收发阅览等工作。

法律事务

主要涵盖法律风险分析,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管理,诉讼仲裁管理,法律支持服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活动、重要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管理,普法宣传,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财务管理

主要涵盖财务管理业务的制度,如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财务管理、核算与会计管理、税务管理、债权管理等制度。

人力资源

主要涵盖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制度,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与管控、组织架构与岗位管理、劳动用工管理、人员任免调配、人才培训与培养、员工绩效与激励、部门绩效考核、员工招聘、薪酬福利、干部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

产权管理

主要涵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投资权益维护、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收益管理、派出董监事的管理和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安全与健康

主要涵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管理与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健康的标准、制度、流程的拟定与监督检查,安全风险预控、应急管理、事故分析处理、本质安全建设、安措类项目管理等制度。

信息化

主要涵盖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的制度,包括信息化架构与标准设计、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情报分析,以及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如前期投资决策、项目采购招标及项目建设过程管理、验收及后评价等制度。

企业运作

主要涵盖企业层面运作管理业务的制度,包括企业流程与制度管理、经营性机构管理、改组改制、股权处置以及质量体系管理等制度。

科技创新

主要涵盖科技研发与创新管理、科研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博士后工作管理,以及科研项目的前期投资决策、采购招标及项目建设过程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技术与工艺

主要涵盖技术与工艺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技术标准制定、先进工艺应用、技术方案审查、重大生产技术问题解决、内部技术交流培训等制度。

环境保护

主要涵盖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管理等业务领域的制度,以及节能减排类、环保类、绿化类项目的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

主要涵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产权审计等内部审计业务领域的制度,以及内控和风险管理的业务领域的制度,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缺陷整改落实、经济本质安全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应对与监控等。

党团建设

主要涵盖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与稳定、作风建设、青年工作、团组织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纪检监察

主要涵盖党内执纪、行政监察业务的制度,如党风建设、反腐倡廉及举报受理、案件调查等制度。

工会工作

主要涵盖职工权益保护、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制度内容可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宣传教育、权益保护、文体活动、职工队伍建设、女工工作、计划生育、维稳等工作。

新闻宣传

主要涵盖新闻宣传活动管理、新闻宣传资料管理,媒体管理与协调等业务领域的制度。

后勤保障

主要涵盖后勤保障服务类制度,包括对车辆与交通、医疗保健、餐饮、安全与保卫、房产与物业、物品管理等后勤服务的管理制度。

信访管理

主要涵盖信访预防机制的建立、事务处理与接待、维稳工作等方面的制度。

其他

包含上述业务领域维度未涉及的综合支持类业务制度,如援藏、扶贫、社会责任等相关制度。

附件3:

标准制度模板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该制度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制度规范的主要业务内容

第三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第四条制度所规范业务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人员或适用情况等

阐述适用情况时,须根据该制度所规范业务的管控力度,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其他需说明的制度内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条组织体系

第条管理模式

第条部门职责

第条

第三章

第条明确制度规范的业务活动内容与管理要求

(一)

1.

2.

(二)

1.

2.

第条

第章

第条明确制度规范的相关业务流程

第 章检查与考核

第条明确制度涉及的监督与检查对象、考核方法、标准与奖惩办法

(一)

1.

2.

(二)

1.

2.

第 条

第 章附则

第条一般名词术语解释

第条所属单位实施说明: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条生效日期及版本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名称》(发文号)废止。

 

附件:

1.×××

2.×××等

3.×××等

附件4:

制度编写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矿所有单体制度。

制度起草时须严格遵循规范进行起草,公文印发时的制度附件也须符合本规范。

第二条制度编写总体要求

(一)依法合规:

制度应正确体现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集团公司上位制度要求,不得与上述规范性文件存在矛盾或冲突;

(二)全面具体:

制度应将所涉及到的业务逐一阐明,制度内容尽量细化,明确流程,体现闭环管理的思想。

对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操作步骤、评价标准等要具体、明确;

(三)严谨规范:

制度撰写时应严格依照制度模板进行撰写,符合格式规范。

制度的行文用语应尽量准确,不使用弹性语言和模糊性描述。

第三条制度标题规范

(一)制度统一按照“适用范围+制度内容+体现制度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适用范围”是指该制度施行时所涵盖的范围,标题使用全称:

“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文中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用简称:

“任家庄煤矿”;“制度内容”是指该制度针对哪些内容做出了规范,如“煤矿安全管理”等;“体现制度属性的名称”指基于制度属性对该制度的命名,如“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根据属性,不同制度应使用不同名称。

纲领类制度可使用章程、纲要;原则类制度可使用规定;实施类制度可使用办法、细则、规范、守则、规则、预案。

(二)制度的“试行”、“暂行”等版本说明,以括号括起来放在标题下方。

如无,则说明是正式版本。

制度的生成和修订记录等修订历史信息应记录在《制度信息总览表》中,并于每次修订时更新。

第四条制度结构规范

(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为总则,说明制作本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关键名词术语解释等。

2.第二章为组织与职责,说明业务相关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以及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职责等。

3.关于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等内容是制度的关键内容,一般应独立成章,置于附则之前。

4.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一般名词术语解释、所属单位实施说明、生效日期、解释权、修订记录等未尽事宜。

5.除上述四章之外,中间各章制订具体的业务流程、执行标准、管理措施等。

6.附则之后,给出制度的附件列表。

(二)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制度的层级结构可依次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1.“章”是制度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以中文数字配合文字依次表述,如“第一章”、“第二章”。

编号应从“总则”章开始直到“附则”结束。

2.“节”是章的细分,以中文数字配合文字依次表述,如“第一节”、“第二节”。

每章中至少需包含两节。

单独一节不能成章。

3.“条”是节或章的细分,每章或每节中至少需包含有两条。

单独一条不能成章或成节。

4.“款”是条的组成部分,表示一个独立的内容,或对前一款内容的补充。

款可以独立适用。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编序号。

5.“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含有项的条目,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示,如

(一)、

(二)、(三)。

标识

(一)、

(二)、(三)后不加标点,直接跟文字。

6.“目”是“项”的内容细分,是制度层级结构的最小单位。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阿拉伯数字后加全角的圆点标识与文本间隔开。

(三)篇幅超过一百条(含)的制度可用“章”、“节”、“条”、“款”、“项”、“目”;篇幅少于一百条超过三十条(含)的制度可使用“章”、“条”、“款”、“项”、“目”;篇幅少于三十条的制度,可使用“条”、“款”、“项”、“目”。

(四)为使制度结构清晰易读,避免内容层级嵌套过深,应尽量限制“目”的使用。

严格禁止“目”下的下一级细分标识的使用。

(五)制度的中间章节,可按照制度所涵盖内容的业务种类、执行环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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