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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的应用

城镇燃气的应用

10燃气的应用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10.1.2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烧器具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10.1.3燃气应用设备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10.2室内燃气管道

10.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

表10.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注:

1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2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宜按表10.2.2采用。

表10.2.2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10.2.3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分别符合第10.2.4~10.2.8条的规定。

10.2.4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2)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时,可选用本款第1)项规定的焊接钢管。

2钢管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符合GB/T3091标准的焊接钢管时,低压宜采用普通管,中压应采用加厚管;

2)选用无缝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3mm,用于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

3)当屋面上的燃气管道和高层建筑沿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时,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3钢管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除外)、室外压力小于或等于0.2MPa的燃气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100时不宜选用螺纹连接。

2)管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公称压力PN≤0.01MPa时,可选用可锻铸铁螺纹管件;

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选用钢或铜合金螺纹管件。

3)管道公称压力PN≤0.2MPa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55°密封螺纹第2部分:

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规定的螺纹(锥/锥)连接。

4)密封填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尼龙密封绳等性能良好的填料。

4钢管焊接或法兰连接可用于中低压燃气管道(阀门、仪表处除外),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5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的规定。

2铜管道应采用硬钎焊连接,宜采用不低于1.8%的银(铜-磷基)焊料(低银铜磷钎料)。

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的规定执行。

铜管道不得采用对焊、螺纹或软钎焊(熔点小于500℃)连接。

3埋入建筑物地板和墙中的铜管应是覆塑铜管或带有专用涂层的铜管,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或等于7mg/m3时,中低压燃气管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中表3-1规定的A型管或B型管。

5燃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7mg/m3而小于20mg/m3时,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带耐腐蚀内衬的铜管;无耐腐蚀内衬的铜管只允许在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中采用;铜管类型可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6铜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6室内燃气管道选用不锈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薄壁不锈钢管: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6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的连接方式,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并宜优先选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

承插氩弧焊式管件和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

1)不锈钢波纹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2mm,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规定;

2)不锈钢波纹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卡套式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管必须有防外部损坏的保护措施。

10.2.7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第1部分:

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18997.1或《铝塑复合压力管第2部分:

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GB/T18997.2的规定。

2铝塑复合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或承插式管件机械连接,承插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插式管接头》CJ/T110的规定,卡套式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卡套式管接头》CJ/T111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190的规定。

3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8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2中压燃气管道上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14525、《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散装运输用》GB/T10546或同等性能以上的软管。

3低压燃气管道上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煤气软管》HG2486或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规定的软管。

4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的4倍。

5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6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7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10.2.9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计算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10.2.10商业和工业用户调压装置及居民楼栋调压装置的设置形式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和第6.6.6条的规定。

10.2.11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应根据建筑物和室外管道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2.12室内燃气管道的阻力损失,可按本规范第6.2.5条和第6.2.6条的规定计算。

室内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宜按实际情况计算。

10.2.13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对地形高差大或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因高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

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燃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的高程差(m)。

10.2.14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

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

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

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

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子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

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

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门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

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

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燃气支管宜明设。

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

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

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

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

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10.2.36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注:

1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10.2.37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10.2.38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39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40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

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燃气用具前;

4测压计前;

5放散管起点。

10.2.41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42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置坡度。

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0.3燃气计量

10.3.1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10.3.2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3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4住宅内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内,当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在户门外。

住宅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cm。

5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10.3.3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4居民生活用气

10.4.1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0.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4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

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4.5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2有外墙的卫生间内,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但不得安装其他类型热水器;

3装有半密闭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房间净高宜大于2.4m;

5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10.4.6单户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3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4.7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5商业用气

10.5.1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0.5.2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4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5.5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10.5.6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3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4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10.5.7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10.5.9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

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3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4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0.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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