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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2.1

  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

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

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

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3.2 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3;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3。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

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的规定。

               表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最大工作压力(Pa)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3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0.1+150,但不得小于250

3000~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0.1×1.5

>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0.1+500

       注:

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 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主要阀门应设置检查和连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4.5.13 轻油制气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5.1.4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5.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

5.3.6 

  7 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

5.4.2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负压回收

流程可不设泄爆装置;

  3 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氧量达到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

5.11.8 脱硫剂采用箱内再生时,掺空气后煤气中含氧量应由煤气中硫化氢含量确定。

但出箱时煤气中含氧量应小于2%(体积分数)。

5.12.5 用于进行一氧化碳变换的煤气,应进行煤气含氧量监测,煤气中含氧量(体积分数)不应大于0.5%。

当煤气中含氧量达0.5%~1.0%时应减量生产,当含氧量大于1%时应停车置换。

5.12.17 一氧化碳变换炉应设置超温报警及连锁控制。

5.14.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5.14.3 煤气系统中液封槽液封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鼓风机出口处,应为鼓风机全压(以Pa表示)乘0.1加500mm;

  2 硫铵工段满流槽内的液封高度和水封槽内液封高度应满足煤气鼓风机全压(以Pa表示)乘0.1要求;

  3 其余处均应为最大操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0mm。

5.14.4 煤气系统液封槽的补水口严禁与供水管道直接相接。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2.5<P≤4.0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0.8<P≤1.6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0.2<P≤0.4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6.3.1

  1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 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6.3.2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

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

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钢管公称直径DN(mm)

公称壁厚(mm)

DN100~150

4.0

DN200~300

4.8

DN350~450

5.2

DN500~550

6.4

DN600~700

7.1

DN750~900

7.9

DN950~1000

8.7

DN1050

9.5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注:

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晌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甚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6.3.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11

  2 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

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4 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6.3.13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5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路面

2.2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1.5

3~10kV

3.0

35~66kV

4.0

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

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0

0.30

  注:

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6.4.4

  2 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

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

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

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

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表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

(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900<DN≤1050

750<DN≤900

600<DN≤750

450<DN≤600

300<DN≤450

150<DN≤300

DN≤150

53

40

31

24

19

14

11

60

47

37

28

23

18

13

70

57

45

35

28

22

15

  注:

1 当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

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表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

(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A所有管径δ<9.5

B所有管径9.5≤δ<11.9

C所有管径δ≥11.9

13.5

6.5

3.0

15.0

7.5

5.0

17.0

9.0

8.0

  注:

1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

    2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

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

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5.3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储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明火、散发火花

地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室、压缩机室、

计量室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变配电室、

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

炉房

15

20

25

30

35

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水

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10

10

10

10

10

围墙

15

15

15

15

18

注:

1 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 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4 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 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5.4 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 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 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m3时,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5 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5.5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3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

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6.5.7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 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注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6.5.13 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6.5.19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5.19的规定。

         表6.5.19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储罐容积

(m3)

>5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

消防用水量

(L/s)

15

20

25

30

35

注: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2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5.20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

6.5.22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注:

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

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6.7.1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

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规定。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表7.2.2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m)

储罐总容积(m3)

≤50000

>50000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

储气容积(m3)

≤10000

12.0

15.0

>10000~≤30000

15.0

20.0

注:

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6.5.3注3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

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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