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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集团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在资金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结算业务方面具有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

为了方便定期编表计算和收支运用,预计资金(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使用)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于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除应于年度预算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次月资金收支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报集团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安排资金调度计划。

各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现金流量表,编制上月实际发生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同时留存备查。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制次月合并现金流量预计表,每月12日前编制上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资金收入:

(一)销售商品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商品车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二)维修服务收入(包括快修收入)

各公司依照维修服务业务收款条件、期限和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此项包括工时费、零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美容收入等。

(三)精品销售收入

各公司依据各种精品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四)二手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各种二手车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五)收到厂家返利及补贴收入

各公司依据厂家销售政策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六)代收保险费、购置税、落户费收到的现金收入

(七)其他收入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收入均编制在“其他收入”。

包括税收返还、政府补贴、营业外收入,投资收入、筹资收入、收到往来资金收入等。

其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第八条资金支出:

(一)资本支出

1.土地:

各公司及集团工程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2.房屋:

各公司及集团工程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3.维修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各公司行政部及售后服务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二)商品车零配件采购支出

集团市场营销部、集团售后服务部和各公司依厂家商务政策、销售情况、零配件库存情况,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精品采购支出

集团精品部依据精品库存情况、销售情况,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四)薪资

集团人力资源部和各公司依据工资、奖金制度、统筹、公积金、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五)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各公司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并参照以往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2.管理费用:

各公司及集团行政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3.财务费用:

各公司依据融资情况,预计所需支付利息编列。

(六)税费支出

各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预计所需支付税费编列。

(七)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编列在“其它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支付往来资金、投资支出和筹资支出等。

其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异常说明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现金流量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

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

以上两表于次月10日前送集团计划财务部备案汇编。

第十条资金调度

(一)经营资金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筹划,由各公司财务按集团计划财务部要求具体办理筹措调度事务;

(二)集团计划财务部要随时掌握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银行授信情况,每周根据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承兑汇票开具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融资明细表”报集团财务总监、集团总经理核阅,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

(三)经批准的预算内资金,各公司可以支付使用;如需要由集团计划财务部统一划拨款项的,集团计划财务部酌情给与划拨资金,但必须提前通知集团计划财务部。

一般金额提前一周,大额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集团计划财务部,否则集团计划财务部有权不划拨缺口资金;

(四)预算外资金必须经过计划财务部审核,报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总经理批准。

各公司尽量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款项,待条件成熟取消大额支票和电汇业务。

不允许利用支票、电汇等支付手段逃避集团网银监管。

第三章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计划下达后,集团财务总监组织集团计划财务部、集团市场营销部、集团售后服务部、集团精品部、集团所属各公司商定各营业单位月度资金占用额,上报集团总经理核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各公司在业务中要努力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提高资金营运质量和利用率。

第十三条各公司月度资金占用额每年进行调整。

若月度占用超支,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如集团总部主动变动,则相应调整,但应限定时期;

(二)如因业务良性扩张,则须作出书面报告,载明增加额度、原因及必要性、预计投入产出比、要求期限等,经上级部门签注意见后,报集团计划财务部。

集团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同时报送集团总经理;

(三)如因经营不良造成超额使用,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提出预防与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筹款,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拆借资金、放贷、提供担保、提供抵押和质押。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由公司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单位财会负责人知情不报或协助实施的,视情节由集团计划财务部予以撤换,并可给予包括开除在内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集团各公司之间不得私自拆借资金。

各公司之间需要拆借资金的,必须经集团计划财务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具体拆借金额上报集团备案;业务结清后,必须立刻结平往来。

第十六条帐户管理:

(一)保留基本账户和有银行授信的账户;

(二)没有授信,但已经办理网上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账户允许保留;

(三)除以上账户允许保留外,其它账户一律清理;

(四)允许保留的账户必须办理网上银行,并在集团留一把钥匙;

(五)为了经营及方便客户的需要,各公司可以保留现金存折。

凌志及奥迪品牌的公司现金存折余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他品牌的公司现金存折余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并将现有现金存折的户名及账号书面上报集团计划财务部备案;

(六)集团计划财务部对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公司,集团将追究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存款管理

大连地区建立资金池,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大连地区各公司资金收入直接划入资金池,资金支出需通过计划财务部划拨到资金支出账户。

不允许将资金收入存入支出账户,坐支资金。

大连以外地区待时机成熟后,参照大连存款账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地区资金池,具体实施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大连地区各公司支付厂商或有关单位购货款项(一般费用开支除外),必须向计划财务部发出付款申请,计划财务部根据需要向付款帐户划拨款项。

大连以外地区待时机成熟后,参照大连地区管理,具体实施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必须逐日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传真或网上呈报其“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日报表”。

计划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日报表”,逐日向集团财务总监、集团总经理呈报。

第二十条资金成本结算管理:

(一)根据集团整体融资计划,通过各公司融资、然后上调集团统一使用的资金,其资金成本由集团承担,在利润考核表中调增利润;

(二)计划财务部因资金需要向各公司调拨资金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利润考核表中调增利润;

(三)各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良造成资金超额使用、需要集团给与资金支持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50%计算利息,在利润考核表中调减利润;

(四)因各公司经营战略调整或业务良性扩张、需要集团给与资金支持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20%,在利润考核表中调减利润;

(五)同一个经销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经集团计划财务部同意相互调拨资金,不计算资金成本;

(六)大连地区各公司资金在资金池内统一管理,每天自动划到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不列入集团向各公司借款。

大连各公司在资金池内的资金为负数,视同向集团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在利润考核表中调减利润;大连以外地区建立资金池后,也按此办法计算资金成本,具体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利润资金管理:

(一)集团计划财务部按季上调各公司账面利润资金,账面利润资金按70%上调集团,30%留存各公司发展;

(二)各公司不允许私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资金检查和管理:

集团计划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不定期向集团财务总监、集团总经理编报专题报告。

(一)不定期检查各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不定期检查各公司帐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特别是存折管理是否符合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三)不定期检查各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各公司支付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五)不定期检查各公司利润资金上缴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并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草拟:

2007.11.12

审核:

2007.11.12

签发:

2007.11.14

序号

版本号

修订号

页数

签发日期

情况简述

1

1.0

7

2007.11.14

新制度下发

附件:

1.现金流量表

2.车辆进销存表

3.资金分布表及利息测算表

规章制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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