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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使车库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建筑设计。

1.0.3车库建筑按所停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按建设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和附建式。

1.0.4机动车车库建筑规模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1.0.5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满足所在城市及地区交通管理的要求。

1.0.6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车库parkinggarage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2机动车motor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3非机动车nonmotorvehicle

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2.0.4 机动车库motorvehiclegarage

停放机动车的建筑物。

2.0.5非机动车库non-motorvehiclegarage

停放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6地下车库undergroundgarage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月的车库。

2.0.7独立式车库detached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2.0.8附建式车库garageattachedtobuilding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2.0.9复式机动车库compoundmechanicalmotorvehicle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10敞开式机动车库openmotorvehicle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且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机动车库。

2.0.11机械式机动车库mechanicalmotorvehicle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2.0.12 全自动机动车库fullyautomaticmechanicalmotorvehicle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13停车当量equivalentparkingunit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14停车位parkingstall

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5停车区域parkingarea

车库中车辆行驶与停放的空间,主要由停车位与通车道组成。

2.0.16坡道式出人口entrance/exitoframp

机动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7升降梯式出人口entrance/exitofelevator

机动车库中通过升降梯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8平人式出人口entrance/exitofstraight-in

机动车库中由室外场地直接出人停车区域的部位。

2.0.19 车道lane

在车行道路上供单一纵列车辆行驶的部分。

2.0.20缓坡段transitionslope

当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的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2.0.21弯道超高superelevationatcurve

为平衡机动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

2.0.22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vehicularminimumturningradius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表示机动车能够通过狭窄弯曲地带或绕过不可越过的障碍物的能力。

2.0.23 机动车环形外半径circularouterradiusofvehicl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24机动车环形内半径circularinnerradiusofvehicl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25 环形车道外半径outerradiusofthecircularlan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加上机动车最远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0.26 环形车道内半径innerradiusofthecircularlan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减去机动车最近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0.27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turningradiusofthevehiclelane

能够保持机动车辆正常行驶与转弯状态下的弯道内侧道路边缘处半径。

2.0.28 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parkingdevic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简称停车设备。

2.0.29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lift-slid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0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verticallif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人口层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1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circula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出人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2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multi-tiercircula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用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多层车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3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shif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使用升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

2.0.34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stack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5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verticalliftingmechanicalparkingsystem

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6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parkinglift

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人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7 机动车专用升降机liftforvehicle

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汽车的机械装置。

2.0.38自行车停车架bicyclestand/rack

停放自行车以便于管理、存取的构架。

2.0.39 复式自行车停车架multi-tierbicyclestand/rack

在同一楼层内停放两层或两层以上自行车的构架。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车库基地的选择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地下车库宜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地下人防设施进行设置。

3.1.3 专用车库基地宜设在单位专用的用地范围内;公共车库基地应选择在停车需求大的位置,并宜与主要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

3.1.4 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3.1.5特大型、大型、中型机动车库的基地宜临近城市道路;不相邻时,应设置通道连接。

3.1.6车库基地出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出人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基地出人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基地主要出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人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当需在基地出人口办理车辆出人手续时,出人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5机动车库基地出人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人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6机动车库基地出人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且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人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人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3.1.7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3.2总平面

3.2.1车库总平面可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区、管理区、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

3.2.2车库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

3.2.3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机动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停车库的使用效率。

3.2.4车库总平面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

3.2.6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

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3.2.7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3.2.8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

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3.2.9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且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3.2.10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3.2.11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纵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最大限值的规定。

当机动车道路纵坡相对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的坡度应满足非机动车道路纵坡的最大限值要求。

3.2.12车库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

3.2.13 车库总平面内宜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3.2.14车库总平面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库场地内宜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广播系统等。

4机动车库

4.1一般规定

4.1.1 机动车库应根据停放车辆的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取值。

4.1.2机动车库应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机动车的环形车道最小外半径(Ro)和内半径(ro)的尺寸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4.1.4):

4.1.5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1.6 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人口附近。

4.1.7 对于出入口及坡道与停车区域,每层交通流线应周转畅通,且应形成上行、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叉。

4.1.8当机动车库采取夭然采光时,天然采光系数不宜小于0.5%或其窗地面积比宜大于1:

15,且车库及坡道应设有防眩光设施。

4.1.9四层及以上的多层机动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电梯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0m。

4.1.10机动车库内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

2应在楼地面上用彩色线条标明行驶方向、用10cm~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

3在各层柱间及通车道尽端,应设置停车区位的标志。

4.1.11设有道闸的机动车库,道闸应设置在车库出人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4.2出入口及坡道

4.2.1按出人方式,机动车库出人口可分为平人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4.2.2车辆出人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当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4.2.3机动车库出人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设缓冲段与基地道路连通。

4.2.4车辆出人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4.2.5车辆出人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4.2.6机动车库出人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人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4.2.7对于停车当量小于25辆的小型车库,出人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4.2.8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4.2.9平人式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人式出人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300mm;

2出人口室外坡道起坡点与相连的室外车行道路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

3出人口的上部宜设有防雨设施;

4出人口处宜设置遥控启闭的大门。

4.2.10 坡道式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人口可采用直线坡道、曲线坡道和直线与曲线组合坡道,其中直线坡道可选用内直坡道式、外直坡道式。

2出人口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2.10-1的规定。

3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2.10-2的规定。

4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2.10);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5微型车和小型车的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η)不宜小于表4.2.10-3的规定;其他车型的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应按本规范式(4.1.4-1)~式(4.1.4-5)计算确定。

6环形坡道处弯道超高宜为2%~6%。

4.2.11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小型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当量少于25辆的可设一台;

2机动车出口和人口宜分开设置;

3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当只能为单侧门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等候空间;

4升降梯出人口处应设有防雨设施,且升降梯底坑应设有机械排水系统;

5机动车库应在每层出人口处的明显部位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并宜在驾驶员方便触及的部位,设置升降梯的操纵按钮;

6当采用升降平台时,应在每层周边设置安全护栏和防坠落等措施;

7升降梯出人口处应设限高和限载标志。

4.3停车区域

4.3.1停车区域应由停车位和通车道组成。

4.3.2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人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3.3 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3.3),或混合式。

4.3.4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的规定。

4.3.5微型车和小型车的环形通车道最小内半径不得小于3.0m。

4.3.6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的出人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

4.3.7根据停车楼板的形式,停车区域可分为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

错层式可分为二段式错层和三段式错层;斜楼板式可分为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

4.3.8错层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直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使车辆在停车层作180°转向,两段坡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4.0m;

2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的通车道应限定车辆行驶路线;

3错层式停车区域内楼面空间可以叠交,叠交水平尺寸不应大于1.5m。

4.3.9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的楼板坡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坡度不应大于5%;

2当停车位采用斜列式停车时,其停车位的长向中线与斜楼板的纵向中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60°。

4.3.10对于斜楼板式停车区域,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

4.3.11当机动车停车库内设有修理车位时,应集中布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4构造措施

4.4.1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人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人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

出人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4.4.2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4.4.3机动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并应在各楼层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

敞开式车库和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应设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4.4.4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的楼地面宜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

4.4.5 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墙阳角凸出结构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4.4.6 机动车库内停车位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m处,其高度宜为0.15m,且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4.4.7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车库的设施。

敞开式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4.8通往车库的出人口和坡道的上方应有防坠落物设施。

4.4.9严寒和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4.4.10当机动车库坡道横向内(或外)侧无实体墙体时,应在无实体墙处设护栏和道牙。

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0m,高度不应小于0.15m。

5机械式机动车库

5.1一般规定

5.1.1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全自动机动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

机械式机动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的规定。

5.1.2机械式机动车库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技术要求与合理的柱网关系进行设计。

5.1.3机械式机动车库停放车辆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3规定采用。

5.1.4停车设备的出人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志。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

5.1.5全自动机动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2出入口

5.2.1 全自动机动车库出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人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人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动车需要掉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

2出人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0m,且不应小于2.50m,高度不应小于2.00m;

3机械式立体机动车库的出人口可根据需要设置库门或栅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5.2.2复式机动车库的出人口及坡道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5.3停车区域

5.3.1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5.3.2 机械式机动车库停车位的最小外廓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复式机动车库停车区域的净高应根据各类停车设备的尺寸确定。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高度尺寸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中升降横移类车库组合单元横向最小尺寸应按下式计算:

5.3.5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组合单元车位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3.6全自动机动车库中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3.7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容量应符合本规范表1.0.4的规定,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3.8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人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m。

5.4构造措施

5.4.1附建式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

5.4.2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所需运行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或穿越与停车设备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6非机动车库

6.1一般规定

6.1.1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的规定取值。

6.1.2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1.3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6.1.4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应设坡道式出人口或设置机械提升装置;其坡道式出人口的坡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

6.2出入口及坡道

6.2.1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人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人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人口。

6.2.2非机动车库出人口宜与机动车库出人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

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人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人口设置在一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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