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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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年【】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年月日

【】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层

电话:

【】

传真:

【】

【】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年【】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年【】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发行人

本所接受【、、、、、、、、、】等8家公司(以下统称“各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年【】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债券”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各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各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各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确认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各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各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各发行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各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债券发行而编制的发行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批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各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债券发行的外部授权与批准

【】年—月—日,国家发改委下达,批准了本次债券的发行申请。

2.本次债券发行的各发行人内部授权与批准

2.1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大用”

2008年10月21日,发行人河南大用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豫中小债发行,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15,5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鸡肉熟食品加工及年屠宰1亿只肉鸡建设项目的厂房、冷库建设,设备购置及配套的固定资产投资。

2.2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南阳普康”)

2008年07月29日,发行人南阳普康经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参与豫中小债发行,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6,8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公司本次债券将用于年产500吨盐酸洁霉素高新技术产业化异地扩建二期工程项目。

2.3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原非标”

2008年11月12日,发行人平原非标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1,7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一期产能提升扩建项目。

2.4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封特耐”

2008年10月16日,发行人开封特耐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下称“本次债券”,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5,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熔融法合成新型高纯铝镁尖晶石项目约3000万元,为该项目总投资的54.55%;用于FBF工艺年产30000吨活性a-A12O3微粉项目约2000万元,为该项目总投资的27.37%。

2.5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林州重机”

2008年11月18日,发行人林州重机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5,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将用于本公司新建的“年产750台大型刮板输送机项目”。

2.6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阳岷山”

2008年10月15日,发行人安阳岷山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5,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富氧底吹”项目。

2.7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下称“新乡华宇”

2008年11月23日,发行人新乡华宇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6,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20000吨铜板带项目的投资。

2.8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下称“新乡起重”

2008年11月5日,发行人新乡起重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参与发行豫中小债,同意公司发行额度为4,000万元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豫中小债的相关中介结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复为准,同意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X342-II型全遥控智能化冶炼组合机”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行人申报发行本次债券取得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1.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1.1发行人河南大用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4月16日,由自然人股东杜文君、杜桂红、杜文田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1.22006年4月20日,发行人河南大用根据公司历年的发展,股东会决议将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变为10,478万元。

河南大用现持有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1月5日核发并经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622100001850)。

1.3河南大用经营期限自2008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5日,因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河南大用需凭卫生许可证办理经营期限的展期,故河南大用于2008年11月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上述营业期限到期前,保证延展该期限以满足债券发行对于经营期限的要求。

1.4根据发行人河南大用的书面确认,河南大用自设立至今通过了焦作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2.1发行人南阳普康前身为南阳普康集团化学制药厂。

2003年,公司实行动态股权制改革,从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22008年3月14日,南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公司100%股权出让给新康(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3,500万元,公司名称保持不变。

发行人南阳普康现持有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3月13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1300400000352)。

2.3根据发行人南阳普康的书面确认,南阳普康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1发行人平原非标前身系成立于2002年的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发行人平原非标的历次变更

3.2.12004年12月7日,经【】省商务厅豫商资管[2004]250号《关于同意外

资并购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40%股权被毛里求斯公司收购,并于2004年12月13日取得了商外资豫府资字[2004]005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2.22007年10月24日,经【】省商务厅豫商资管函[2007]35号文《关于

同意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迁址的函》批准,郑州平原非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郑州市迁至开封市,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3.2.32008年2月1日,经【】省商务厅豫商资管函[2008]3号文《关于授权开封市商务局审批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函》及开封市商务局汴商务外资文[2008]2号文《关于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转内资的批复》批准,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外方股东毛里求斯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孙振文先生,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3.2.4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经过2008年8月27日股东会和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4,2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发行人现持有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9月2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200400000266)。

3.3根据发行人平原非标的书面确认,平原非标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4.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4.1发行人开封特耐前身为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公司,创建于1971年,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4.2发行人开封特耐的历次变更

4.2.11994年6月,原开封市特种耐火材料公司经开封市体改委汴体改字[1994]81号文件批复,整体改制为开封特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

1996年经【】省体改委豫股批字[1996]67号文件批复被确认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1月15日在【】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

4.2.22003年4月,开封特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3]15号文件批复,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0万元。

4.2.32004年5月25日,公司向股东以每10股转增1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20万元,转增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20万元。

4.2.42006年12月21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20万元。

4.2.52007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4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60万元。

发行人开封特耐现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并经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100014173)。

4.3根据发行人开封特耐的书面确认,开封特耐自设立至今通过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5.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发行人林州重机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省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

5.2发行人林州重机的历次变更

5.2.11994年,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联合林州市重型锻造厂、林州市重型铸纲厂、林州市重型机械厂和林州市重机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在原【】省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的基础上组建林州重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5.2.22002年5月,林州重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

5.2.32007年3月经股东会同意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以其5,990万元债权进

行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0万元,公司名称变更为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5.2.4200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注册资本增加到13,660万元。

5.2.52008年2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林州重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2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81100001490)。

5.2.62008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注册资本增加到

14.360万元。

5.2.72009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注册资本增加到

15.360万元。

5.3根据发行人林州重机的书面确认,林州重机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6.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6.1发行人安阳岷山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的“安阳县有色金属冶炼厂”,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何福州、何秋安和王爱云共同出

6.2发行人安阳岷山历次变更

6.2.12003年10月8日,由何秋安、王爱云以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对公司增资1,9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

6.2.22007年2月8日,公司以货币增资1,360万元,注册资金由2,000万元变更为3,360万元。

发行人安阳岷山现持有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并经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00100001604)。

6.2.32009年11月18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货币增资2,000万元,其中何秋

安出资1,000万元,王爱云出资500万元,新增股东何占源出资500万元,注册资金由3,360万元变更为5,360万元。

6.3根据发行人安阳岷山的书面确认,安阳岷山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7.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7.1发行人新乡华宇前身为1998年5月成立的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厂。

7.2发行人新乡华宇的历次变更

7.2.12002年7月,自然人股东韩勇、刘万霞出资,在原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厂的基础上改制成立了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

元。

7.2.22003年7月,公司以货币增资7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变更为1,000

力.^元。

7.2.32004年9月,公司以货币增资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

7.2.42005年12月,公司以货币和实物增资3,000万元,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

7.2.52006年10月,公司以货币增资2,000万元,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7,000万元。

发行人新乡华宇现持有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并经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211000314)。

7.3根据发行人新乡华宇的书面确认,新乡华宇自设立至今通过了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8.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8.1发行人新乡起重前身为设立于1993年的新乡市起重机厂,原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注册资金均由自然人投入。

8.2发行人新乡起重的历次变更

8.2.12003年2月25日,新乡市起重机厂变更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

8.2.22005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2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

发行人新乡起重现持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并经过2007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700100004829)。

8.3根据发行人新乡起重的书面确认,新乡起重自设立至今通过了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次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的各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实质条件

1.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1.1根据发行人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聘请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7月14日出具的《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0)第0228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89,230.03万元,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55,729.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49%,2009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9,451.47万元,利润总额12,818.30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11,840.30万元。

,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河南大用的书面确认,河南大用此前未发行过企业债券,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河南大用净资产额为人民币55,729.50万元,根据河南大用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的调查,河南大用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河南大用2007年度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798.8万元、2008年度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551.25万元,2009年度净利润为11,840.30万元。

河南大用发行本次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经济效益良好,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5根据发行人河南大用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河南大用已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中国通常适用的会计原则制订并实施了会计制度;发行人的所有资产、权益或有关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均已被完整地、及时地记录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中;与发行人有关的资产所有权或其经营活动已经完整地、及时地进行了税务申报并按规定缴付了税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报表(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合并财务状况、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合并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和合并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6本次债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万吨鸡肉熟食品加工及年屠宰一亿只肉鸡项目的建设,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

1.7根据发行人河南大用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核查,发行人河南大用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2.1根据发行人南阳普康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7月14日出具的《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0)第0228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2,239.15万元,所有者权益21,365.18万元,资产负债率65.67%。

2009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658.15万元,利润总额1,843.91万元,净利润1,567.32万元。

,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发行人的企业规模条件。

2.2根据发行人南阳普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此前未发行过企业债券,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南阳普康净资产额为人民币21,365.18万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的调查,发行人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南阳普康2007年度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725.17万元、2008年度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547.88万元、2009年度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567.32万元。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经济效益良好,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5根据发行人南阳普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中国通常适用的会计原则制订并实施了会计制度;发行人的所有资产、权益或有关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均已被完整地、及时地记录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中;与发行人有关的资产所有权或其经营活动已经完整地、及时地进行了税务申报并按规定缴付了税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报表(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合并财务状况、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的经营成果和合并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和合并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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