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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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版

      合同编号: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17修订版)

  重要提示

  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部分条款中有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以及可自行约定的空白行。

本合同中内容选择、空格填写及补充协议等,均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协商本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沟通说明,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方出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表》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并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

请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查验核对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的合法有效文件。

  4.出卖人关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明确,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5.出卖人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必须完整认真填写本合同附件三,明确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或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替代产品),不能以“高级”、“高档”等无法衡量的词汇作为标准。

  6.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不具备独立产权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

  7.买受人要及时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按照约定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有效防范一房多卖、被抵押和被司法查封的风险。

  8.买受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应由买受人自行交存至购房所在地市县房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缴交标准和专用账户应在合同中明确。

  9.买受人应关注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满足解除合同条件时,出卖人应如何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10.买受人应关注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明确约定贷款支付起始时间;应明确约定贷款不批准或批准的贷款额度与合同约定额度不一致时,不能视为买受人违约并应约定合同后续处理方式。

  11.为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相互告知。

因单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另一方,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未尽告知义务的一方独自承担。

  12.市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

出卖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买受人可拨打投诉(购房所在地市县房管部门)电话:

反映情况。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买受人至少应持有1份生效合同,但出卖人拒绝提供生效合同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上网查询该合同是否备案和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出卖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办理该合同备案或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出卖人在补充协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条款,利用自身优势制定格式化补充协议,或在本合同里加入有失公平的不合理的条款,或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

13.本合同重要提示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签名确认:

 (签名)。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6.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不动产预告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9.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0.不动产转移登记:

是指因不动产权利转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行为。

  11.不动产登记机构:

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应与备案项目名称、楼栋号、房号一致)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买受人:

  所占产权份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一条该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

年月日开始至年月 日终止。

  经批准,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颁证日期:

;有效期: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编号:

  颁证日期:

;有效期: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颁证日期:

;有效期: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颁证日期:

;有效期: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6.。

  第二条该商品房项目建设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建筑高度≦米,停车位个,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等相关内容。

  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主要规划指标及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现房销售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为:

,备案机关:

;《现房销售备案表》编号为:

,备案机关:

,商品房现售备案价格为:

  2.预售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

,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为:

,有效期为:

  第四条该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约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但出卖人有义务告之买受人房号的变更情况,并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

  该商品房位置图及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4.该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

  

(1)该商品房套内为【全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标准,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

  

(2)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3)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对该商品房增加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该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实物参照样板房)。

  (出卖人必须在合同附件三中载明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规格、数量或同等品牌)

  5.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商品房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7.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详见附件五。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出售权利;

  2.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签订本合同时,如该商品房为现房的,该商品房没有出租的情况;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双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六条该商品房计价方式及价款

  当事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含装修价格):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种)【】元/平方米(其中:

毛坯房单价为【】元/平方米,装修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为【 】(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其中:

毛坯房总价款为【】元,装修总价款为【】元)。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种)【】元/平方米(其中:

毛坯房单价为【】元/平方米,装修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为【 】(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其中:

毛坯房总价款为【】元,装修总价款为【】元)。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 】(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其中:

毛坯房总价款为【】元,装修总价款为【】元)。

  4.整幢出售,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 】(币种)【】元/平方米(其中:

毛坯房单价为【】元/平方米,装修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 】(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其中:

毛坯房总价款为【】元,装修总价款为【】元)。

  第七条该商品房付款方式及期限

  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

佰拾

  仟佰拾元整),该定金在【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该商品房房款。

  2.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第一期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第二期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第三期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第四期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第五期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

  (3)贷款方式付款: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整)。

  余款【】(币种)元(大写:

亿仟佰拾

  仟佰拾元角分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按贷款规定支付。

  贷款机构未通过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或通过的贷款额度达不到买受人申请额度的,不能视为买受人违约,当事双方约定处理方式为:

  。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八条 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该商品房为预售的,出卖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买受人预付的购房款,不得挪作他用。

  为防止预付购房款挪作他用,买受人应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将该商品房预付的购房款支付到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项不作累加)。

  

(1)买受人逾期付款在【】日之内,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日(该逾期期限起始日期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起始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应在【】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该比率不低于本条款第

(1)项中的违约金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条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

  1.预售合同备案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房管部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相关信息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应如实一次性告知买受人为办理合同备案,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未能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2.不动产预告登记

  买卖双方【    】(同意、不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买卖双方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办理,也可自行办理。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的,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并备案后【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预告登记。

买受人委托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应签订委托办理协议,出卖人应一次性将需要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告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若出卖人未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或买受人自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向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自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  】日内(不超过3日)为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

  买受人可以对出卖人未按约定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行为进行投诉。

  3.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卖人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先行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再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含防雷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规划、人防、消防、环保、通讯、园林等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满足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

  第十二条 该商品房交付文件

  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并签署交接清单: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分户验收汇总表》;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6.人防、环保、园林、防雷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8.《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白蚁预防合同》

  10.《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1.《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2.《临时物业管理规约》或《物业管理规约》;

  13.。

  上述文件中,第1-9项应现场公开展示原件并向买受人提供原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复印件;第10-11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饰应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出卖人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买受人;第12项应交由买受人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至出卖人提供齐全上述文件及资料之日起为正式交房日期。

  2.。

  第十三条 该商品房交付时间及手续

  1.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30日)将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出卖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不得以委托交房为由免除出卖人应负责任。

  买受人没有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点为办理交付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3.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出卖人以此为由拒绝交房,买受人无法接收房屋的,视为出卖人延期交房,应当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在查验后【  】日内(不超过5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异议。

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  】日内(不超过5日)开始修复,同时买卖双方应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约定完成修复的时间;出卖人应按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负责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合格后再行交付。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异议后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应在【  】日内(不超过5日)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的,视为买受人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管道堵塞;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该商品房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在此期间既不办理交接手续也不提交正常合理的书面异议的,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

但该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存在本条款第

(2)项中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仍应履行维修义务,但不因此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4)该商品房查验交付同时双方应当签署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清单。

  4.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逾期交付责任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付延期,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1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所发生的事实、延误时间,且买受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一项

(1)中约定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不低于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

(1)项中的违约金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逾期期限起始日应与本条款第

(1)项中的起始日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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