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百货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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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百货购销合同
日用百货购销合同
出卖方:
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
具体品类(种),数量,价格详见附表《采购清单》,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日用百货采购清单附件
一、产品名称、金额及数量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清洁伸缩杆6米拖把
索维特
20
个
165
3300
平板尘推拖把
佳宝
20
个
55
1100
加厚毛巾
巾诚
20
箱
450
9000
玻璃刮刀
洁霸
20
个
25
500
洁霸催干机
洁霸
20
个
600
12000
普通一次性乳胶手套
超护
20
箱
200
4000
强力除胶剂
超宝
20
个
60
1200
插电水壶
美的
20
个
450
9000
洗衣液
蓝月亮
20
个
35
700
厨房不锈钢清剂
卫诗乐
20
个
65
1300
喷壶
比乐美
5
个
15
75
电动清洁刷
比乐美
10
个
35
350
桶式拖把
比乐美
30
个
180
5400
丽能油污净
丽能
30
个
25
750
双面搽玻璃器
奇想
30
个
199
5970
喷雾拖把
博纳
30
个
468
14040
色拉油
金龙鱼
30
箱
240
7200
玉米油
福临门
30
箱
360
10800
米
泰国香米
30
箱
145
4350
剃须刀
飞利浦
30
个
300
9000
衣架
好雅
15
箱
1000
15000
垃圾桶
振兴
15
箱
1500
22500
吹风机
飞科
15
个
200
3000
学生电火锅
利仁
5
个
70
350
电压力锅
九阳
20
个
350
7000
笔记本
得力
60
箱
500
30000
水性笔
真彩
60
箱
300
18000
橡皮擦
晨光
60
箱
250
15000
手电筒
勤乐
50
个
30
1500
电插座
飞利浦
50
个
80
4000
一次性纸杯
幸福人家
100
箱
200
20000
一次性碗
美宝琳
100
箱
250
25000
一次性筷子
双枪
100
箱
750
75000
矿泉水
农夫山泉4L
50
箱
42
2100
矿泉水
农夫山泉婴儿水
50
箱
90
4500
农夫山泉
1*12瓶550ml
50
箱
15
750
蒸馏水
屈臣氏
20
箱
70
1400
飘柔洗发水
1*12瓶400ml
20
箱
240
4800
飘柔洗发水
1*12瓶750ml
20
箱
480
9600
海飞丝洗发水
1*12瓶400ml
20
箱
430
8600
海飞丝洗发水
1*12瓶750ml
20
箱
540
10800
舒肤佳沐浴露
1*12瓶720ml
20
箱
300
6000
奥妙洗衣粉
1*12袋2kg
20
箱
864
17280
黑人超白牙膏
1*72支140g
20
箱
190
3800
高露洁超感白牙膏
1*48支165g
20
箱
384
7680
天堂伞
1*24把
20
箱
1080
21600
立白洗衣粉
1*12袋2kg
20
箱
700
14000
合计
人民币:
肆十肆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元整(449295)
合计总金额(大写):
人民币:
肆十肆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元整(449295)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
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
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
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
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
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
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
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
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因甲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也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品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所有货款打入甲方对公账号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8、3、15201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