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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一览表营业税

附件2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

1营业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1-1

单位房改售房

1、所属级别政府房改办出据的《售房款存储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三)》

1-2

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工程质量监督站出据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定)证书"。

2、《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

3、销售发票复印件。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三)》

1-3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

1、自住房产户籍证明复印件。

无户籍在京购房和京籍人户分离者,凭该住宅所在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其实际居住证。

2、销售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需报产权人居住地居民管理机构提供的该住房产权人自建证明。

3、有产权证明的个人自用普通住宅的房产证明。

4、销售合同(或协议)。

5、购买及销售发票。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1-4

应收未收利息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三)》。

2、《申请冲减营业额应收未收利息清单》。

1-5

福利企业

1、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福利企业建立的“四表一册”。

3、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4、残疾人员的四残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1-6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证明;

2、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需提供北京市外经委批复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北京市外经委批复的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三)》

1-7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

3、《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1-8

随军家属就业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1-9

校办企业

1、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1-10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1、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须凭被安置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与新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

2、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须凭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1-11

 

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交);《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提交);

4、资产负债表;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12

 

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提交《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13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1、营业执照副本;(依据国税发[2002]160号第六款)

2、税务登记证副本;(依据同上)

3、《再就业优惠证》;(依据同上)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个人所得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2-1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须凭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2-2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

3、《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2-3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

1.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

2.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有关证件及相关资料。

2-4

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1、《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2-5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1、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2-6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

1、在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处理后,纳税人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2、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4、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6、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2-7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1、《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

2、盈利年度和亏损年度的会计报表

3、如纳税人经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亏损额,应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2-8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企业所得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3-1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

5、选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

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2、市局审批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3

四技收入减免税

1、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2、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三)》

3-4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确认名单;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5

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减免税

1、书面申请及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复印件。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6

校办企业减免税

1、校办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资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7

劳服企业减免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8

福利企业减免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9

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减免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0

养老机构减免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北京市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及》及《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1

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2

新办三产企业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3

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免税

1、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4

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确认为监狱、劳教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5

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6

乡镇企业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乡镇企业的证明材料

3-17

高校后勤实体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确认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8

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减免税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确认为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19

(股权投资)(整体资产置换减、免税)

1、资产置换各方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

4、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3-20

(股权投资)(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减、免税)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投资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投资非货币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作为递延所得的原因及递延的年度。

3-21

(股权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减、免税)

1、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3-22

合并分立减、免税

1、合并、分立企业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合并或分立企业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

3、合并、分立企业的实施方案;

4、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资产评估、税务事项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或证明;(依据同上)

5、合并、分立企业最后年度的财务报表;

6、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应资料。

3-23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1、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2、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市经委、区县级经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

其中:

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

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3、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五)》

3-24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度

1、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

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3、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3-25

高新技术企业“三新”抵扣税前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年检复核证明材料。

3、年底以前报送。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26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抵扣税前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先进技术和专利,须经市级以上科技或知识产权部门对“先进技术和专利”进行认定,并出据相关证明。

2、企业购买先进技术和专利,在购买费用发生所属年度内,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年检复核证明、先进技术和专利认定证明、购置先进技术和专利发票等有关资料。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27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1、有关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3)、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5)、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6)、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被损失物资存在残值,对固定资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原值的3%;对毁损。

报废的存货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5%;对霉变存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人帐价值的10%。

2、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财产损失原因、时间、金额、申请扣除年度。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28

税前弥补亏损

1、盈利和亏损年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盈利和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盈利和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项目调整表;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5、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

3-29

新登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广告费的税前扣除

1、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2、属于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提供有关证书。

3、广告费据实扣除书面申请

3-30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新生成长型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1、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2、属于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提供有关证书。

3、广告费据实扣除书面申请

3-31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

1、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2、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缩短

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原因、理由、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具体方法。

3-32

 

集体、私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3-33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房产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4-1

企业停产撤销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

3、对于企业停产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税务所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证明材料需注明具体起始期限。

4、对于撤消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消的书面证明。

证明材料需注明具体起始期限。

4-2

企业房屋大修停用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

3、对于企业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税务所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证明材料需注明具体起始期限。

5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5-1

企业关闭撤销

1、对于企业关闭撤消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消的书面证明。

证明材料需注明具体起始期限。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

5-2

企业范围内未利用荒山

1、对于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占地未利用的,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证明材料需注明具体起始期限。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

5-3

企业搬迁原有场地不使用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

3、对于企业搬迁、原有场地不用的,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证明材料需注明具体起始期限。

6土地增值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6-1

转让自用住房

1、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年限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所有权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

4、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包括: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6-2

出售普通标准住宅

1、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合建协议书)。

2、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3、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5、税务登记证。

6、首规委批准的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

每栋楼建筑总面积、每栋楼设计总户数、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

7、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包括:

名称、经济类型、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项目详细座落地址、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批号、计划投资额、建筑结构、建筑总面积、审核使用面积项目等。

6-3

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转让房地产

1、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转让原房地产等批复文件。

2、规划建设方案。

3、污染扰民搬迁项目计划书。

4转让房地产协议书。

5、税务登记证。

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10、《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6-4

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

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收回房地产批复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6、税务登记证;

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契税

编号

减免税项目

需报送的资料附件

7-1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1、《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

2、房屋拆迁货币(实物)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新购住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组织机构证书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复印件。

7-2

企业改革

1、《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组织机构证书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复印件;

5、有关企业改革的具体文件、资料,如:

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企业改革方案、公司章程、协议书、破产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明资料。

7-3

社会力量办学所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

1、《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3、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4、用以证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7-4

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

1、《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

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3、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或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

4、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明;

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7-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1、《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

2、用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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