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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5.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文化追求是出版工作者的职业追求和价值取向,这是由出版工作的文化性质所决定的。

出版工作者文化追求的体现:

1.认真做好文化选择

2.大力推进文化创造

3.积极开展文化传播

4.充分重视文化积累

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2,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3,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出版质量。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6,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7,艰苦奋斗,勤俭创业       8,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1.促进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建设  2.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出版队伍

3.维护和提高出版业的社会声誉  4.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发展

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自我修养2.加强教育

3.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4.加强制度化、法规化建设

编辑:

以生产出版物的精神文化内容为目的,策划、组织、审读、选择和加工作品的一种专业性的精神生产活动。

它是出版物复制和发行的前提。

“编辑”也常用于指专门从事编辑工作的人员。

(编辑工作的特点:

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创造性、选择性、加工性、中介性——2007年版)

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

具体体现:

1,贯彻出版方针的关键  2,制订和实现出版计划的核心

     3,提高出版物质量的主要保证 4,提高出版效益的基础

编辑过程的基本环节:

1.信息采集2.选题策划3.组稿4.审稿5.签订出版合同

6.编辑加工整理7.整体设计8.审定发稿9.校样处理10.样品检查11.出版物宣传12.反馈信息收集(P70流程图)

编辑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

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

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基础和前提,而后一环节又对前一环节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同时检验前一环节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前一环节不仅对接续的环节有直接影响,而且对之后的环节同样产生重要的影响;

同样,后以环节不仅检验相接的前一环节的效果,而且也同样检验之前所有环节的效果。

因而,出版过程各环节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1.信息采集与选题策划的关系

信息采集要以选题策划为中心,选题策划要以信息采集为基础。

2.选题策划与组稿

选题是组稿的依据,组稿是选题的落实、完善和具体化。

3.组稿与审稿的关系

做好组稿可提高审稿效率,审稿可判断稿件质量的高低。

4.审稿与编辑加工整理的关系

审稿是编辑加工整理的前提,加工整理是审稿的继续。

5.选题策划、审稿与审定发稿及其后各环节的关系

选题策划、审稿的最终目的是向广大消费者提供质量优秀的出版物,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而审定发稿、校样处理、样品检查等环节就是将这一目的具体落实的物化过程。

编辑人员的基本素质:

1.政治素质2.思想素质3.文化素质(知识广博、博中求专)4.职业素质

(包括出版理论修养和编辑实务经验。

表现:

职业追求、职业敏感、职业作风)

编辑与作者的关系:

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

编辑人员和作者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即为读者提供质量优秀的出版物;

其劳动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创造性地生产精神文化产品。

1.编辑离不开作者:

作者和作者提供的作品,是编辑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2.作者离不开编辑:

作者个人劳动的产品只有经过编辑的劳动,才能变成社会产品;

没有编辑的劳动投入,作者的劳动产品就只是个人的精神成果,无法通过社会传播实现其社会价值。

3.共同目标是为读者服务:

作者撰写稿件,是为了读者的需要;

编辑向作者组织稿件并把稿件制作成出版物传播,也是为了读者的需要。

4.编辑和作者要相互尊重:

编辑要牢固树立作者观念,充分尊重作者的人格、学术观点和创作风格,同时又要按照质量标准取舍稿件,对各种作者一视同仁;

作者也要充分尊重编辑,虚心听取编辑意见和建议。

编辑与读者的关系:

相互影响、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关系。

读者是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者,编辑人员是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相互之间以精神文化产品为纽带,形成密切关系。

1.读者是编辑的服务对象:

读者是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者,是作者和编辑的劳动价值的实现者。

2.编辑要真诚地为读者服务:

编辑要坚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损害读者的利益。

3.读者是编辑工作的检验者和促进者:

读者的反映不仅能检验出版物的质量高低,而且能有效地促进编辑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编辑负有引导读者的责任:

了解读者、适应读者,热忱为读者服务;

引导读者、提高读者,做读者的良师益友。

编辑是沟通作者与读者关系的桥梁:

1.编辑向读者及时传达读者的需求信息   2.编辑向读者及时发布作者的供应信息出版物

出版物就是已出版的作品。

作品只有在出版之后,才能成为出版物。

出版物的属性:

包括精神产品属性和物质产品属性,两者是相互依存的统一关系,正是两者的统一,才使出版物成为出版活动的产品。

出版物是精神产品内核和物质产品形态的统一,出版物的精神产品属性与物质产品属性相互依存、不可或缺。

其中,精神产品属性是出版物的本质属性。

出版物的种类: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六大类。

图书:

主要以印刷方式复制的,以纸介质为载体的,可重印的非连续出版物。

出版方式——非连续出版,内容——讲究系统性和稳定性

报纸:

有固定名称,用期或年月日顺序编号,以印刷方式复制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出版方式——连续出版,内容——特别注重时效性

期刊:

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以印刷方式复制,以纸介质为载体,装订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与报纸相比:

外在区别——装订成册,内在区别——时效性比报纸弱,稳定性和系统性比报纸强。

与图书相比:

正文一般设栏目;

篇幅在一定时期内固定;

不设扉页等。

音像制品:

以电、光、磁介质为载体,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一般分为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与印刷出版物不同之处:

表达内容手段,物质载体,复制方式,使用时需要一定的播放设备,形态和结构部件。

电子出版物:

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电、光、磁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出版物。

与音像制品区别:

记录信息全部采用数字代码方式以及载有的信息内容不同

互联网出版物:

经过互联网出版单位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作品。

与其他出版物的区别:

出版方式——复制和发行阶段没有明显的界限。

出版物标识

包括:

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书号:

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作为中国标准书号。

《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6)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的编号位数从10位改成13位。

例如:

ISBN978-7-5064-2595-7

  EAN·

UCC前缀-组区号-出版者号-出版序号-校验码

EAN·

UCC前缀(3位数):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的产品标识编码,中国978和979。

组区号:

由国际ISBN中心分配,中国为7。

出版者号(2-7位数),由中国ISBN中心分配,中国标准书号的出版者号均为6位数

出版序号(6-1位数),由出版者按出版物的出版次序管理和编制(+出版者号=8位数)

校验码(1位数),检查正确性,采用模数10的加权算法对前12位数字计算后得出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主要用于报纸、期刊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根据《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规定,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

1.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Numbering)

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分2段,每段4位,以“-”隔开,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不反映连续出版物的语种、国别或出版者,最后1位为计算机校验码。

格式:

ISSNXXXX-XXXX

2.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SerialNumbering)

简称“CN”号,“CN”为前缀,由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前6位数字以“/”与分类号隔开。

前段2位数字为地区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代码》(GB/T2260—1999)中的数字码前2位给出;

后段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期刊为1000-5999,电子出版物为9000-9999)。

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但工业技术类和文化教育类按二级类目给出),故用2个字母或者1个字母加1个数字表示。

CNXX-XXXX/YY

第三章出版业与出版行政管理

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形成:

主要是通过加强新华书店工作(统一全国新华书店→实行出版印刷发型专业分工)、建立国营出版单位和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形成的。

出版业的构成:

我国出版业主要由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出版专业科研单位等构成,而代表国家对出版业进行管理的是各级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单位(出版社、期刊社、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

制作单位(是对精神生产内容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制成能够据以批量复制出版物的“母版”的专门单位)

印刷复制单位(从事出版物物质生产过程的部门)

发行单位(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但承担本版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出版单位不在其内?

出版专业教育单位(为出版业培养人才的机构)

出版专业科研单位(专门从事出版科学研究工作的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三大类:

编辑类、技术编辑类、校对类。

编辑类:

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即助理编辑(初),编辑(中),副编审、编审(高)。

技术编辑类:

同上,即技术设计员和助理技术编辑(初),技术编辑(中),技术副编审(高)。

校对类:

同上,即三级校对和二级校对(初),一级校对(中),高级校对(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2011年《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以图书出版社为例)

一、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助理编辑:

①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②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③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协助发稿。

④检查样书(或样带、样盘等),练习撰写书讯、书评等出版物宣传材料。

⑤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技术设计员:

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稿件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

助理技术编辑:

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稿件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级校对:

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二级校对:

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稿件的校对工作。

二、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①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②独立审读、加工整理稿件,检查图书成品。

③做好图书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

④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技术编辑:

①承担书稿,尤其是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

②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

③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

一级校对:

①承担各种书稿的校对工作。

②承担各种书稿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和付印样通读工作。

③检查各校次的校对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

④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三、高级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主要在编辑类)

副编审:

①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②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③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

④复审或终审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⑤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

⑥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技术编辑学、校对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编审:

①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②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

③复审或终审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④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

⑤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著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PS:

副编审、编审履行复审或终审职责还须具有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只能提出审稿意见,不能签发稿件)

对出版从业人员的管理(P10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意识包括:

1.职业荣誉感2.职业责任感3.职业理念——2007版)

职业准入与岗位准入:

(P102)

职业准入:

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凡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或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在各类出版单位(包括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内承担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这就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

岗位准入:

初级资格是可以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入门”条件:

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中级资格是出版专业一些重要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者,可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并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后,上岗担任出版物的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技术责任编辑)。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这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中“岗位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

PS: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职业资格登记: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

出版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

我国对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复制单位、发行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

这些单位的设立需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这些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生产、发行业务的行为,国家要予以处罚。

(P99)

国家支持、鼓励出版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4,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5,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6,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这些规定从内容上明确了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范围,体现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导向。

禁止出版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出版载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实施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内容质量标准: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编校质量标准: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包括文字、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格式)

3.设计质量标准:

封面、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4.印制质量标准:

符合我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

图书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面封、封二、封三、底封、脊封、勒口以及护封、函套)、扉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图书质量管理的分级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同上。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业务范围:

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业务范围组织出版相关的出版物。

重大选题备案:

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一,需备案的选题范围:

(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

同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特殊选题专项报批:

某些选题除列入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外,还须向出版行政部门单独报批,获准后才能出版。

一般向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

(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版图书,难以把握的选题或稿件内容)

书号、刊号、(版号)管理: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使用。

2.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单独使用书号。

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

每种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第四章著作权常识

著作权:

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

此外,由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一般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权力范围。

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

著作权法:

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

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1、2为根本原则)

3.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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