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现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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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thecreditlettermustbeunderstoodandsecured,sothatpeoplecouldmakegooduseofitandcouldnotbecheated.ChineseinternationaltradingbusinesstodayisgoingupsharplysinceitjointtheWTO,andtheexportbusinessandexternalindustrywouldbegrowingmuchfaster;

thentheuseofcreditlettersissupposedtoincreasealot.Firmscouldavoidtheriskofexternaltradeandsecuretheirproductandcapitalviausingthecreditbusiness.Moreover,bankswouldprovideinternationaltradingbusinesswiththeservessuchasavoidingrisk,ensuringcreditandbalanceaccountandsothroughthecreditletters.Thisisstronglyhelpfulforthedevelopmentofexternaltradingindustry.

Intheessay,thegeneralinformationandbackgroundofcreditletterswouldbeprovide;

andthentherelationshipofimporters,exportersandbankswouldvaluedviathetheoryofcreditpayment.Andfinally,summingup,withininternationaltrades,howpeoplecoulddealwithriskofusingcreditlettersandwhatisthefutureofthisevent.

Keywords:

Letterofcredit;

Internationaltrade;

Strategies

1绪论......................................................................6

2信用证的概述..............................................................7

2.1信用证的产生..........................................................7

2.2信用证的概念..........................................................7

2.3信用证的特点..........................................................7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9

3.1申请开证..............................................................9

3.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9

3.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9

3.4交单议付..............................................................9

3.5寄单索偿..............................................................9

3.6申请人付款赎单........................................................9

4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利与弊.....................................10

4.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关联主体的有利作用...........................10

4.1.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关联主体的有利作用.......................10

4.1.2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有利作用.................................10

4.1.3信用证支付方式对银行的有利作用...................................10

4.2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关联主体的弊端...............................10

4.2.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进口商的弊端.....................................11

4.2.2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弊端.....................................11

4.2.3信用证支付方式对银行的弊端.......................................12

5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以及其应对策略.....................14

5.1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所存在的风险.................................14

5.1.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4

5.1.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14

5.1.3开证行面临的风险.................................................14

5.2信用证风险的应对策略.................................................15

6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未来的发展趋向.................................17

6.1发达的通讯业对信用证的影响..........................................17

6.2国际商业调查机构全面周到的服务对信用证的影响........................17

6.3电子商务的普及对信用证的冲击........................................17

7结论.....................................................................18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1绪论

中国使用信用证的历史无从考证,但可以相信信用证的广泛使用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阶层没有形成法制观念或者法制观念淡薄,人们之间彼此不信任,所以存在极大的信用危机和道德风险。

因而商人们对具有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的使用应当说是普遍欢迎的。

所以信用证的原理,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和它的风险防范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2信用证的概述

2.1信用证的产生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

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

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

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

例如:

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2.2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是银行应买方的申请和指示,向卖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2.3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

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

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

“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

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

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

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

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

以最常见的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3.1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

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

3.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

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他们人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和电开两种。

3.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

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会受益人。

3.4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3.5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

3.6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

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4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利与弊

4.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关联主体的有利作用

4.1.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关联主体的有利作用

(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进口商的有利作用

保证进口商及时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

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它是进品商得以及时提货的保证。

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货。

进口商可授权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其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好,开证行在开证时可以少收或免收押金:

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其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4.1.2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有利作用

(1)货款。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时不付款,而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规定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就能得到银行及时付款,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银行信用。

(2)使出口商到得外汇保证。

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经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出口商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

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续作押汇取得贷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面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4.1.3信用证支付方式对银行的有利作用

(1)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数量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银行可用进口商的押金从事银行短期拆借业务,以获取利息收入等。

(2)银行可获得服务费用收入。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4.2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关联主体的弊端

4.2.1信用证支付方式对进口商的弊端

(1)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过重。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开证行预交押金或抵押品作为担保。

押金的数量往往是很高,是信用证金额的大部分甚至信用证的全部金额,这对一些进口商尤其实力较弱的中小进口商来说必然造成资金运用效率的降低以及产生机会成本,使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

另外,如果进口商为初次交易者,切无法提供足额的担保时,银行可能拒绝为其开证。

(2)进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

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进口商只有在收到货物后才能发现和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这必然会给进口商带来麻烦和耽误商机。

因此,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3)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面减少银行在信用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4)“严格相符原则”模糊性使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面临风险。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所谓“严格相符原则”只是国际经贸界的一种共识,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还不够国际贸易惯例档次的准惯例。

各国银行对如何才算是“严格相符”及一致声称要“严格相符”的同时,却对如何才算是“严格相符”的解释众说纷纭,导致其掌握尺度也相去甚远。

这种差异有时甚至成为有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手段;

或者成为不法进口商随意拒付的“合法理由”,或者当开证行或进口商真正面临一些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巨大风险时(如破产、大萧条等),他们就极有可能利用这个“保护伞”来转嫁风险。

这就使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大打折扣。

4.2.2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弊端

(1)国缮制或收集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

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因此,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

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如果出口商向银行提供的单据与要求不符,就会面临被拒付导致出口成本增加甚至钱货两失的风险。

因为一旦被拒付,出口商必须与进口商协调以保证收回货款,如进口商不愿接受不符单据,则信用证结算就会失败而变成有证托收,使出口成本和风险大大增加,如果托收失败出口商更是钱货两失。

(2)由于进口商资信不良造成损失。

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多以远期合约形式为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间隔较长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如公司破产、倒闭,或资金周转困难等,使进口商无法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进口商也就不能或不能及时开来信用证。

因此,出口商就会面临国货物转售或长期积压而增加额外的费用和损失;

有些进口商由于缺乏商业信用,经常以单据和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不符为理由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使出口商遭受运回货物,就地廉价甩卖或被进口国海关罚没的费用和损失。

(3)开证申请人不开信用证或迟开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开证申请人是否及时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是受益人是否能够得到银行信用证保证的基础和前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定之后,因市场行情变化、筹资不利行等原来,商业信用不足的进口人在确知履行合同只会带来更大的损失的情况下,往往会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申请开证义务,给出口人造成损失。

(4)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

非单据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做到某些条件,但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单据或没有明确指出提交的某种书面文件是否作为结汇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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