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17701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63 大小:91.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3页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3页
亲,该文档总共6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司考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霸整理必过Word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内设机构

种类

国务院办公厅、部位、直属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

部管局可以设司、处,也可以只设处

程序

司: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处:

设立机构自主决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编制管理

内容

人员的数量定额;

领导职数

编制的增加和减少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公安部

省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省公安厅

市政府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市公安局

县政府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县公安局

乡政府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条条管辖,垂直领导(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中央垂直领导

有一个复议机关(5+1)

既管人权物,

又管复议

国安、国税、海关、金融、外汇

政府

省以下垂直领导

地税

国土资源

只管复议(管后不管前)

派出机关

批准机关

设立机关

派出机关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地级市)

省级政府

区公所(县、区)

县级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

上一级政府

派出机构(有权三所)

设立机构

职权

派出机构都有行政主体自资格,相当于政府工作部门

派出所

公安局(分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3%滞纳金)

工商所

工商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处罚及企业)

税务所(国税所、地税所)

税务局

2000元以下罚款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幅度越权(相对越权)

种类越权(绝对越权)

处罚种类

被告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罚款300元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县政府

罚款3万元

行政拘留5天

县政府+市公安局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

名称

类型

权力来源

行为名义、责任承担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自己

被授权组织

(准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有公用企业

法律、法规、规章

被委托组织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

委托者

专题三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录用

试用期

(必须有)一年

禁止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其他

委任

自上而下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

选任

自下而上选举。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选任制

聘任

1、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协议工资制

4、聘任合同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任职回避

四种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三种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隶属于统一领导人物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认识、几件、检查、审级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县、乡级

不得在原籍地任职

民族自治不管

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

离职回避

领导职务3年

普通职务2年

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任职,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

不改正的,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1~5倍罚款(双罚制)

三、交流

调任

外——内

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级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专任

内——内

省部级正职一下领导成员,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挂职锻炼

上挂、下挂、内挂、外挂

临时性

不改变与原机关关系

四、辞职、辞退、退休

辞职

主动申请

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职员90日)

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最低服务年限

2、国家秘密职位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

5、其他

辞退

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辞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状,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改变,不适合继续工作

5、旷工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

退休

强制退休

1、达到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

1、工作满30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的

五、处分

处分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设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补充规定

处分权限

国务院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

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本级人民政府

处分种类

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

处分效果

所有处分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警告

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记过、记大过处分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降级、撤职

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

处分适用

数错并处

不同种类

吸收

总共不超过48个月

同种类

限制加重

新仇旧恨

有开除的

吸收原则

没有开除的

并科

已退休的

不再给与处分

但应相应降低或取消其待遇

从轻

期限

主动交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检举他人

都是“应当”

减轻

主动交大/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

处分解除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是未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

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起草

国务院组织起草

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缓办或退回的情形

1、不具备制定条件

2、有关部分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

3、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

4、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

意见一致的

传批

意见不一致的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决定

1、国务院审批

2、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公布

一般

公布后30日内实施

外汇、货币、国安

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布后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提出

答复

抽象性(条文本身问题)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

政府对政府

具体性(具体应用问题)

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国务院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对法制机构

二、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主体

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省政府、较大市(省会市、国批市、特区市)

权限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性)

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自主性)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提请

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提请

国务院部门起草

省、较大市政府起草

法制机构同意审查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签署公布

本部首长签署

省长、自治区、市长签署

备案

公布后30日,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1、省规章,公布后30日法制机构项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备案

2、较大市,公布后30日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省级人大常委、省级政府备案(找上级,全国人大常委不备案)

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法律性

区分:

行政实施行为

特定性

抽象事实行为

外部性

内部行政行为

职权性

刑事侦查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相对人遵守

行政主体稳定

第三机关尊重)

确定力

(不得再争议

不可改变)

执行力

争议期

履行期

复议期(60天)

诉讼(6个月)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1、要求从事犯罪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3、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自始无效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

当时人可拒绝,不负责任

4、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可获得国家赔偿

撤销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1、被撤销前推定有效

2、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1、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2、须依法定程序撤销

3、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恢复原状)

废止

1、法律依据改变

2、客观事实改变

3、行为目的实现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得国家补偿

(不用恢复,既得利益不用返还)

专题六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

可设定许可的事项

1、普通许可: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

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招标、拍卖方式)

3、认可:

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认定

4、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5、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4、能够事后监督予以解决的

不适用许可的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停止实施许可的事项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

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为设定的可设定

法律为设定的可设定;

可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转正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种规章)可,但不得增设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定

1、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地方保护)

省级地方规章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定;

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种规章

较大市规章

省规章(只有他可设定行政许可,只能设非经常性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实质集中)

一个窗口个对外(形式集中)

统一办理(工商)

联合、集中办理(投资)

权利归属者

多个机关

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者

收委托机关

一个机关

一个部门

考点

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行政处罚不用公告)

●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行政许可的各种机关分别决定;

同意受理、送达:

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

1、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人身性的许可不可委托

2、书面

3、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按先后顺序来许可决定

受理

1、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及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使不受理,并告知有权机关申请

3、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注意:

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当做出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

2、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1、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听证

原则

听证公开,听证免费

启动方式

依职权

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听证

依申请

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

听证期限

申请期限

5日

组织期限

20日

告知期限

举行听证前7日前告知

主持人回避

实体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程序回避

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认为听证主持人

案卷排他

制作听证笔录,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只有行政许可中如此)

1、书面,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2、应公开准予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3、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1、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进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迟至30日)

2、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可延长至60日)

3、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审批的时间另算

发证

作出许可之日起10日内办法、送达

延续

1、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想许可机关申请

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预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法中的工作日、自然日

行政复议

5日、7日工作日

行政许可

全是工作日

行政强制

≤10日的是工作日

行政公开

工作日(主动20日,申请15日)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

撤回、变更(针对合法)

情形

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准予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作出许可的机关

(针对违法)

应当撤销

(申请人过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

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

1、行政处罚

2、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1、给予警告

可以撤销

(机关过错)

上级机关

给被许可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不予撤销

符合撤销情形,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注销

(不存在或无法实现)

1、行政许可届满未续

2、公民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3、法人或组织终止

4、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

专题七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罚款

拘留(15日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

驱除出境

恢复原状

各类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部委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可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市级地方政府规章都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规定权

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在上位法设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辖

一般处罚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委托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集中处罚

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给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管辖

地域管辖

行为地(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指定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报共同上级

移送管辖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

(上下移,同级移)

案件移送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为能力

不予处罚

1、不满14岁

2、违法行为轻微and及时纠正and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精神病人

4、违法事实不清

应当从轻减轻(行政法中没有“可以从轻减轻”)

1、已满14不满18岁

2、主动消除or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受他人威胁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刑罚相抵

1、行政拘留这地拘役或有期徒刑

2、罚款折抵罚金

一事不再罚

1、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与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是由,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成立

1、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出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出发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处罚时效

1、违法行为2年内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治安处罚6个月)

2、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连续或继续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程序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罚决定

1、由行政记挂按负责人决定,或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

2、处罚决定书需该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3、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治安处罚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实施程序

1、一人执法

2、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2000元以上)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3日

7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笔录

应制作笔录,参照笔录

可亲自参加,可委托1-2人代理

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

罚款决定者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处罚收缴者

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处罚所有者

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当场收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且无异议)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到达银行确有困难

4、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自收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水上当场收缴罚款的,自点之日起2日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1、执行罚:

3%滞纳金

2、查、扣、冻

3、物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海关、税务、公安、国安、县级以上政府(4+1)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

1、警告

2、罚款

3、拘留(并罚不超过20日)

4、吊销许可证

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外国人)

实施机关

公安局

派出所(仅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之后不再处罚

调查

传唤制度

1、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

2、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并通知家属

3、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并由警察签名

4、询问不满16岁的行为人,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

检查程序

1、警察不得少于2人,工作证件+证明文件

2、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当场检查,工作证件

3、检查公民住所,工作证件+证明文件

4、应制作检查笔录,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的,警察在笔录上注明

调解

1、民间纠纷,情节较轻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管理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