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共5页)3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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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总投资XXXX年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报送总局。

  总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批建议,经总局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

  总局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今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名单和有关情况,总局规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局规划财务司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总局投资控制数,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建议,报总局批准后按要求申报。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三条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事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总局采购和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XXXX年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七条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

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

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XXXX年〕50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

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财务审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办理建设手续必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总局依直属单位申请按程序审批。

其他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涉及楼堂馆所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食药监办财〔XXXX年〕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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