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剂生产与分装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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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生产与分装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
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
三级实施指南
试剂生产与分装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序号
法规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具体要求
分数
应得分
自评/考评分
试剂生产与分装行业工艺部分(300分)
1.企业设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泄压、人员疏散
1.1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HG20571-95
第2.1.6条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对原有外环线以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限期实施搬迁。
否决项
6分
1.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按具体条件,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也可单独一区布置。
HG/T
20649-1998
第4.1.5条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试剂企业应按功能分区,明确划分出生产区、仓库区、辅助生产区、化验区、办公室、厂前区、废弃物存放处理区。
各区应保持干净、整洁。
4分
1.3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GB50016-2006
第3.4.2条
第3.4.3条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否决项
6分
1.4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
GB50016-2006
第3.4.1条
消防间距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按下列执行: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
否决项
6分
1.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
第3.6.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凡属易燃易爆、可燃物品等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建筑,一律不得采用木结构和可燃材质建造的屋顶。
4分
1.6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库房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GB50016-2006
第3.3.8条
第3.3.15条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库房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分
1.7
同一座厂房的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GB50016-2006
第3.1.2条
同一座厂房的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4分
1.8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附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丁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戊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GB50016-2006
第3.2.1条
第3.3.1条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附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丁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戊类一、二级、三级、四级
对于无建筑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厂房(仓库)及耐火等级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建筑,应补办整改设计;对建筑屋顶腐蚀严重、强度下降、应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否则不应继续使用。
否决项
6分
1.9
厂区围墙与厂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GB50016-2006
第3.4.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分
1.10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应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06
第3.6.2条
第3.6.13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应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泄压面积A=10CV2/3对于泄压面积不符合《建规》要求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应进行改造。
(轻顶承重应不小于60公斤/平方米)
4分
1.11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GB50016-2006
第3.6.6条
试剂企业甲类液体生产车间和固体生产车间均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或采用水泥地面涂防静电涂料。
4分
1.12
具有酸碱性腐蚀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GB5083-99
第4.6.4条
具有酸碱性腐蚀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分装、灌装腐蚀性物质的车间、化验室地面应做耐腐蚀处理。
4分
1.13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下列距离:
甲类-、二级耐火建筑的单层厂房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30米;与多层厂房距离为25米。
乙类一、二级耐火建筑与单层厂房距离75米;与多层厂房距离为50米。
GB50016-2006
第3.7.4条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下列距离:
甲类-、二级耐火建筑的单层厂房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30米;与多层厂房距离为25米。
乙类一、二级耐火建筑与单层厂房距离75米;与多层厂房距离为50米。
4分
1.14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GB50016-2006
第3.7.5条
厂房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不准设置其他建筑或堆放物品。
其厂房内的滞留人数小于100人时,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
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4分
1.15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2个,门窗向外开启。
HG20571-95
第3.1.12条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2个,门窗向外开启。
4分
1.16
整个平台区域内应能承受不小于3kN/m2均匀分布活载荷。
在平台区域内中心距为1000mm,边长300mm正方形上应能承受不小于1kN集中载荷。
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安装后,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层(或多层)面漆或采用等效的防锈防腐
涂装中间栏杆宜采用不小于25mm×4mm扁钢或直径16mm的圆钢。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500mm。
工作平台的尺寸应根据预定的使用要求及功能确定,但应不小于通行平台和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最小尺寸。
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的平台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
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
小于760mm,两者取较大值。
梯间平台(休息平台)在行进方向的长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小于850mm,两者取较大值。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
对于仅限单人偶尔使用的平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不小于1900mm。
GB
4053.3-2009
第4.4.2条
第4.4.3条
第4.5.4条
第4.6.3条
第5.4.2条
第6.1.1条
第6.1.2条
第6.1.3条
第6.2.1条
第6.2.2条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栏杆等附属设施。
应按相关规定设计扶梯、平台、栏杆等附属设施。
栏杆及操作平台使用机械性能不低于Q235-B的钢材制作。
4分
1.17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国家总局令第10号第十二条第八款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凡涉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有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手续。
凡在1998年以前建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企业,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价公司依据GB50016-2006建规出具相关评价内容。
对原厂房(仓库)改变用途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筑应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手续或评价机构机构依据GB50016-2006建规出具相应结论。
4分
2.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道
2.1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贮槽。
HB20571-95
第3.1.4条
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或固体的厂房、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或裸露电阻丝的电炉加热。
可采用电加热的水浴、油浴、间接蒸气、有机热载体炉或防爆型电炉加热等
中试规模(批产量几千克至几十千克成品)的易燃、可燃液体在蒸发、蒸馏、精馏时不得采用明火加热,可采用蒸气、电加热油浴或有机热载体炉等加热等装置。
4分
2.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AQ3013-2008
第5.5.15条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逐步取消易造成粉尘污染托盘箱式加热干燥器。
生产批量小时(月产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试剂产品,可使用带排风的自动控温托盘箱式干燥器;过滤应尽量使用吸滤、密闭压滤;如工艺需要采用小型压滤机过滤时,必须采取密闭防护措施并加强排风;对含有易燃介质进行固液分离时尽量不使用离心甩干机,如生产工艺需要必须使用离心甩干机时,应加强排风和静电导除。
粉碎研磨设备要密闭操作,并安装相适应的通风及报警等装置。
否决项
6分
2.3
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HG20571-1995
第3.5.3,4条
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液体不应敞口灌装和手工漏斗灌装。
易燃可燃液体应采用防爆型密闭灌装机;有毒液体应采用密闭灌装机。
车间应有排风设施及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报警装置;剧毒品应隔离操作,剧毒生产应有带尾气回收设施的局部排风装置。
还应有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
批量较小(日产量小于20千克)的一般危害的化学品可以在通风良好的毒气橱进行操作。
高毒和剧毒的化学品应在隔离箱(类似生化无菌箱)内进行灌装。
有毒作业与无害生产应分开进行,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有分开进行。
4分
2.4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威胁具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产品和中间产品。
HG20571-95
第2.3.7条
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固体粉状物料不应以手工方式进行直接分装,应采用自动包装机。
批量较小(日产量小于20千克)时,可以在通风良好的毒气橱进行操作。
高毒和剧毒的化学品应在隔离箱(类似生化无菌箱)内进行分装。
分装车间应有排风设施。
4分
2.5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
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HG20571-1995
第4.6.2条
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对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使用玻璃设备时,应有防破损装置和隔离防护措施,并设局部排风。
4分
2.6
对事故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
HG20571-1995
第2.3.5条
对事故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
蒸馏、精馏和放热反应的反应釜的冷却设施应有冷却剂备用罐和备用泵。
4分
2.7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清除。
TSGR
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6.8条
对于在用的生产和储存设备,应设备见本色。
压力容器每年由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对整套生产设备每年应定期停产大修。
4分
2.8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三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三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4分
2.9
生产设备、管道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GB5083-1999
第5.23条
生产设备、管道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设备、设施、管道不应有锈蚀,各类生产或储存设备应根据介质性质符合设备制造要求选用不同材质,如采用不锈钢、玻璃钢、工程塑料等耐腐蚀材料制造;
1、有机溶剂类的蒸馏、精馏、精制设备应使用不锈钢(1Cr18Ni9Ti)制造蒸馏釜、蒸馏塔(精馏塔)及管路、阀门。
2、不含氯离子的无机盐试剂的精制、蒸馏、精馏设备应使用不锈钢材质(1Cr18Ni9Ti或0Cr18Ni系列)的腐蚀搅拌器、真空吸滤槽等主要设备。
3、对于含有氯离子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精制、蒸馏、精馏设备应使用搪瓷材质设备,搪瓷塔件和管道之间垫料必须使用聚四氟乙烯材质。
常温反应中含氯离子的无机盐精制使用钢衬胶(天然硬橡胶)设备。
4、硫酸的浓缩、精制需要使用玻璃设备时应采用双层玻璃反应釜,并加固定设施等防护措施。
5、强碱的精制在低浓度常温时可使用不锈钢材质设备,高浓度高温时应采用镍材质的设备。
4分
2.10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GB5083-1999
第4.1条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企业应无捆、绑、吊、挂,其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
试剂的制备、分离、精制、干燥等设备应固定安装。
常用物质(水、蒸汽、冷却水、压缩空气等)的管路应固定安装。
否决项
6分
2.11
若生产设备的过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GB5083-1999
第6.3条
设备、设施、管路保温(保冷)必须齐全有效。
不应采用石棉缠绕保温。
应采用岩棉、硅酸盐或聚酯树脂等保温(保冷)材料,外加镀锌白铁或铝箔保温护套。
凡输送介质超过50℃的管道均应设置金属隔热保温外护层
4分
2.12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GB5083-99
第6.4.1条
厂院及车间的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的情况及痕迹。
设备、设施、管道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
在用设备应完好无泄漏。
否决项
6分
2.13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GB5083-99
第5.7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设备布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主要反应釜的间距不应低于1米,操作面宽度不小于1.5米的距离,立式计量罐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5-1.0米,离心机距通道不小于1.5米,设备与天花板距离不应小于0.8米等。
装置内的设备通道一般宽度为800-1000毫米。
不长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650毫米。
4分
2.14
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GB/T
12801-2008第5.7.1条
a款
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当班生产的产品应当班入库,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生产多品种的设备在更换其他危险化学品之前,应做吹扫置换等安全处理,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更换产品品种,并应将原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移出生产作业场地。
4分
2.15
设备的涂色:
(1)各类静止的化工设备如容器、塔、换热器、储槽等均涂银白色,并喷涂标志。
(2)各类炉子涂黑色并喷涂标志。
(3)消防设备涂红色并喷涂标志。
(4)各类烟囱涂钢灰色,有航空要求的烟囱一般为一段红一段白。
(5)隔热设备外护层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涂色及标志。
(6)标志:
用与本体有明显色差的颜色涂料,喷涂设备位号或名称、字体必须端正。
HG/T20679-90
第3.3.6条
设备的涂色:
(1)各类静止的化工设备如容器、塔、换热器、储槽等均涂银白色或工业灰色,并喷涂标志。
(2)各类炉子涂黑色并喷涂标志。
(3)消防设备涂红色并喷涂标志。
(4)各类烟囱涂钢灰色,有航空要求的烟囱一般为一段红一段白。
(5)隔热设备外护层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涂色及标志。
(6)标志:
用与本体有明显色差的颜色涂料,喷涂设备位号或名称、字体必须端正。
4分
3.安全技术措施
3.1
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规定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规范并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140条
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规定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规范并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设备本体(包括内部衬里)及附属设备零部件完整齐全。
地脚螺栓及各连接螺栓整齐坚固。
设备所属安全指示及控制装置、安全防护、通风、防爆装置及安全阀、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计等应齐全灵敏可靠并应有定期检测证明。
4分
3.2
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SH3047-93
第2.7.9条
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储罐、计量罐上的液面计可采用氟四-6材质。
在可泄漏可燃气体的储罐上不应使用浮漂液位计。
4分
3.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GB50016-2006
第11.4.2条
车间、仓库、化验室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4分
3.4
报警信号应发送到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
SH3063-99
第3.0.4条
报警信号应发送到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
4分
3.5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GB50493-2009
第4.2条
第4.2.1条
第4.2.2条
第4.2.3条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