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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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根据项目兼有研究和建设任务的特点,参照《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计高技〔2000〕2433号)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支持高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宏观导向和推动作用,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

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可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首次进行规模生产的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并提供完备合理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对产业推广应用具有工程示范作用的建设项目。

高技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

优化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为高技术行业提供公共支撑服务,或者是有利于加快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行业技术层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对全省高技术产业有重大影响,对本行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特点的重大项目或重大产业化关键技术前期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持部门,是指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等。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主持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执行、资金、监督、稽察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编制并发布省高技术产业化实施公告,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察并组织分级验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主持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惩,协调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

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项目主持部门:

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审核和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和审计,及时协调、处理并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财政部门:

会审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项目实施,并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及审计部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项目安排原则。

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远景目标,紧跟高技术发展方向,把握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

项目安排要体现宏观导向性、公平竞争性、先进适用性、布局合理性、推广示范性、经济预期性、机制创新性以及投资多元化等要求。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及项目主持部门只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政府支持重点,其审查意见只作为政府是否资助的依据,不作为项目能否开工建设的依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理程序

第九条示范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公告的支持领域。

2、项目主要关键技术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并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等),或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3、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4、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5、项目投资筹集方案已落实,项目法人注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有强有力的组织和技术支撑。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指南,结合产业发展形势,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公告,明确当年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的重点领域、技术方向、支持原则和申报时限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编制《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说明书》,连同相关附件报项目主持部门。

(三)项目主持部门按照公告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和现场调查,重点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条件和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并在实施公告要求的申报时限内,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

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初审。

(二)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召集相关技术、经济和项目建设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重点论证项目技术是否先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等。

重大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

(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进一步审核后批准列入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

项目评审程序应在8月底前完成。

(四)批准列入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在9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示范工程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适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和评审,重大专项与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必须进行核准的项目,仍应按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和评估机构的意见,以及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按规定程序于9月底前联合下达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主持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及时组织、督促和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45天内提出项目进度计划,报项目主持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落实项目责任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责。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开工后至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持部门提交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由项目主持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当年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工程进度,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持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调整情况报批:

项目投资规模调整累计超过30%,技术方案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建设地点变化超出项目主持部门辖区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更名,项目投资规模调整累计在30%以下,技术方案一般性调整,建设地点在本辖区内变化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批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终止。

对于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或调整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但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

项目主持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项目撤项。

对于没有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或调整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经审计部门、稽察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稽察、检查确认已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审核后可做出撤项决定,并全额追回省级财政投资。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持部门负责。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示范工程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验收:

1、项目已按项目建设方案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达到预定的生产能力。

2、项目建设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3、已按国家财务制度与有关规定审定报表与报告,对项目已进行竣工财务决算,且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依据:

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调整批准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报告》,报项目主持部门。

(二)省财政投资占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省财政投资占10%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验收报告。

验收(审核)应作出验收结论。

(三)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部门将验收报告(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各一份)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通过。

(四)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妥善保管项目验收材料及有关档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不能在一年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验收,并明确计划验收日期。

对建成后无故不进行验收,或逾期两年不能验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可视情节作出撤消项目称号、追回省财政投资等决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达产满一年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运行状况、技术发展、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编写项目后评估报告报项目主持部门,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资金来源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投资、省财政投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省视当年财力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情况,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给予适当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条省财政投资方式主要有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项目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项目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的财政性投资要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截留、挤占或挪用。

省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其中,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集中支付;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持部门,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属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费在项目的省财政投资中列支。

项目管理费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主持部门为管理项目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实施公告、项目前期组织,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过程支付的费用。

项目主持部门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主持部门逐级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定;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核定。

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省财政投资的3%,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不超过2%,项目主持部门不超过1%。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应积极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的省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由省财政厅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六章项目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建立规范的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稽察办)、项目主持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精神对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稽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于按预期目标建成并经验收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授予“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称号。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下达项目的省财政投资,追回项目的省财政投资,或对项目主持部门辖区内的其他项目暂停审批及暂停安排财政投资等,并将情况通报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3、承诺的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4、申请报告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

5、财政性投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的;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的;

6、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7、经稽察、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如国家投资体制发生变化,项目管理办法遵其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2、《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3、《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承担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主持部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建设内容与目标产能建设地点投资回收期

新增产能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新增税收新增出口创汇

二、项目投资及构成(万元)

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转移

三、资金来源(万元)

企业自有银行贷款地方配套申请省财政其它来源

贷款银行名称

其它来源描述

四、企业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注册资金(万元)资产总额(万元)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万元)利税(万元)企业的行业地位(150字)

附件3

《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一、编写提纲

1、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含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项目的技术基础:

成果来源、中试和鉴定(知识产权)情况;主要技术和工艺特点与优势;项目关键技术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意义和作用;产品的市场前景等;

3、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所有制性质,在本行业所处位置,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技术开发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等;

4、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期限等;

5、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方案,贷款偿还计划;

6、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二、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市分行以上)文件(申报项目时提供贷款意向书,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投资计划前须提供贷款承诺函);

2、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地方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实际纳税额和证明,企业上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专利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6、必要的产品生产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等);

三、格式

1、说明书请用A4纸打印,正文用仿宋体四号字。

2、正文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3、封面格式(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广东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说明书

项目名称:

xxxxx

申报单位:

xxxxx

联系地址:

xxxxx

邮政编码:

xxxxx

联系人:

xxxxx

联系电话:

xxxxx

传真:

xxxxx

主持部门:

xxxxx

申报日期:

年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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