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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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差,扣标准分的10%-30%。

评价项目

查评结果

1.3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扣标准分的50%;

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扣标准分的30%。

1.4

从业人员考核

贮灰场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应为100%。

按从事贮灰场作业人数计算,缺1人作业操作证,扣标准分的20%。

1.5

安全资金投入

5

安全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未提取安全资金,不得分;

安全资金未用于安全生产,扣标准分的40%。

1.6

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每个从业人员保额不低于10万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

保险额不足10万元,扣标准分的40%。

1.7

职业危害防治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没有防治措施,不得分;

防治措施不完善,扣标准分的40%;

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扣标准分的20%。

1.8

抢险应急组织及预案

15

建立事故应急抢险组织,制定防洪、垮坝事故的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未建立事故应急组织,不得分;

未制定应急预案,不得分;

未组织演练,扣标准分的50%。

1.9

安全警示标志

贮灰场应设置明显、齐全、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分;

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不齐全、不清晰或不规范,每处扣标准分的20%。

1.10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

承担贮灰场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范围甲级资质;

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范围资质(乙级及以上)。

其中一个单位不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扣标准分的30%。

1.11

档案管理

贮灰场技术文件(包括勘测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等)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缺一项文件,扣标准分的20%。

2

运行管理

2.1

专业运行管理人员

贮灰场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运行管理人员,制订完善的灰场运行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未配备专业运行管理人员,扣标准分的30%;

无运行管理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分别扣标准分的20%。

2.2

贮灰场巡视检查

按贮灰场运行管理制度进行坝体和排水设施的巡视检查,有值班巡视记录,有缺陷登记及处理记录。

无巡视检查记录,扣标准分的30%;

缺陷登记及处理不完善,扣标准分的20%—40%。

2.3

坝前均匀放灰

灰场放灰点布置合理,能够及时切换;

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坝前均匀放灰,不在灰场尾部长时间单独放灰。

坝前放灰不均匀,扣标准分的20%—30%;

灰场尾部长时间单独放灰,扣标准分的20%—50%。

2.4

除灰管路

除灰管管路、伸缩节、支墩等设施良好;

除灰管路沿线无泄露点、堵塞点,无冲刷坝坡现象。

有漏泄点、堵塞点,未处理,扣标准分的20%-30%;

有冲刷坝坡现象,扣标准分的20%-30%。

2.5

灰水回收系统

灰水回收系统设施齐全、系统运行良好,有运行记录,灰水实现全部回收。

设施有缺陷、无运行记录或没有实现灰水全部回收,扣标准分的20%-60%。

2.6

灰渣泵房

灰渣泵房运行状况良好、运行管理记录齐全,安全文明生产状况良好。

运行设备有缺陷、无运行记录、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较差,分别扣标准分的10%-20%。

序号

2.7

扬灰控制

有防止扬灰的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应用效果良好。

无防止扬灰控制措施,不得分;

扬灰控制措施效果不好,扣标准分的20%-60%。

2.8

水质监测

排放灰水及渗漏水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必须达标排放。

无水质化验资料,不得分。

2.9

环保罚款事件

近三年财务成本帐中无环保罚款事件。

发生因贮灰场环境污染罚款事件的不得分。

2.10

灰场贮满后的管理

灰场贮满后有表面覆土、植被等措施,并保持完整的排水设施,确保安全度汛。

管理措施不完善,扣标准分的10%-40%;

无法保证安全度汛,不得分。

3

防洪度汛

3.1

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不符合规范,不得分。

3.2

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40

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扣标准分的50~60%;

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60~70%;

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3.3

防洪组织措施计划

防洪组织措施计划齐全并落实。

汛前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洪维护。

没有制定防洪组织措施计划,扣标准分的60%;

落实不到位,扣标准分的20%-30%;

汛前未进行检查和维护,扣标准分的30%-40%。

3.4

上坝道路

道路平坦、畅通,满足巡视抢险要求。

道路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10%-30%。

3.5

坝上照明设施

坝上照明设施能满足夜间作业和抢修要求。

坝上照明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扣标准分的10%-30%。

3.6

通讯设施

通讯设施完好、畅通。

通讯不畅通,扣标准分的10%-30%。

3.7

防汛器材、设备

防汛器材、设备齐全、完好,落实到位。

防汛器材、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或数量不能满足防汛要求的,分别扣标准分的10%-30%。

4

排水设施

4.1

排水建筑物

50

排水竖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消力池、排洪沟等建筑物结构完好,运行正常。

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扣标准分的30%;

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扣标准分的40%;

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的不得分。

4.2

排水(含排洪)能力

30

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排水能力满足要求,排水连续通畅。

排水建筑物的排水口标高不连续,扣标准分的40%;

泄洪范围内盖板或孔塞开启不满足泄洪能力要求,扣标准分的20%。

4.3

排水设施部件

孔口塞子、预制叠梁、盖板等排水设施部件齐全完好,可适时调整水位。

排水设施部件不全,不能适时调整水位,扣标准分的10%-20%。

4.4

通向排水口的道路或船只

有通往斜槽排水口的道路及到达排水竖井的船只。

道路通畅,满足巡视要求。

无通向排水口的道路或船只,不得分。

坝体结构

5.1

坝体状况

坝体(包括初期坝、副坝、子坝)轮廓尺寸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完整、沉降稳定;

坝体无裂缝、冲刷、拉沟和滑移现象。

坝体轮廓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扣标准分的20%;

坝坡因冲刷严重形成冲沟,扣标准分的30%;

坝体有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扣标准分的50%;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不得分。

5.2

坝体抗滑稳定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坝体抗震安全运行条件满足要求。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扣标准分的50~60%;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扣标准分的60~70%;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不得分;

坝体抗震安全运行条件不满足要求,扣标准分的20%。

5.3

变位观测设施

坝上基准点、变位观测点齐全完好,能定期观测。

观测设施不全,扣标准分的20%;

未定期观测,扣标准分的10%-20%。

5.4

贮灰场内取灰

贮灰场内取灰应制定取灰方案,并按规定进行。

未按规定在贮灰场内取灰,扣标准分的20%;

取灰坑危及坝体安全,不得分。

6

渗透稳定

6.1

干滩长度

20

运行干滩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子坝前干滩长度范围内无稳定水面。

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扣标准分的30%-50%;

子坝前干滩长度范围内存在稳定水面,扣标准分的30%。

6.2

坝体渗流

坝下游坡面无渗流溢出点或湿片现象;

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

坡面有高位出逸点,出现局部湿片,扣标准分的40%;

坝坡有大面积渗流,扣标准分的50%;

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不得分。

6.3

坝基及坝肩渗流

坝基及坝肩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

坝基及坝肩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不得分。

6.4

排渗系统

排渗系统(包括排渗管、排渗体)运行正常,渗透水清澈。

排渗系统淤堵,排渗能力降低,扣标准分的20%。

6.5

浸润线观测

浸润线观测设施齐全,测压管未堵塞;

定期开展浸润线观测,并根据观测结果绘制坝体浸润线。

观测设施不全,扣标准分的50%;

未定期观测,扣标准分的30%;

未绘制坝体浸润线,扣标准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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