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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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2010年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

 

编  制  人  员

 

 

编委会主任:

 韩水

 

 

编委会副主任:

赵海华 苑舜

 

 

主     编:

 苑舜

 

 

副 主 编:

 代方涛 高世同 马伟良   

   

 

编     委:

 季超俦 佟守志 李铁男 李 月 洪 芹 屠晓利 杜秀科 王成功

             陈广哲 陈德智 孙玉龙 刘绍中 孙 哲 王 力 李 岐 刘晓峰

姜海雷 朱 健 孔令宝 孙琪凡 徐 哲 牟 琳 苗东子 盛天鹰

 

前   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自2006年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以来,根据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需要,通过在评价过程中不断地实践和积累经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进行了三次修订、补充和完善。

本次修订是在《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08年版)》的基础上,遵循严格规范、量化评价内容的原则,突出了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有关补充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需要,对《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10年版)》的评价单元进行了重新划分,修订后分为六个评价单元:

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

二、对各评价单元的评价项目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使评价内容更加全面、准确、充实、规范。

三、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管理与运行管理评价单元。

使之有利于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有利于贮灰场的动态管理、有利于贮灰场安全隐患的监控。

四、以科学的监测手段,着重对坝体抗滑稳定性验算以及贮灰场的安全等级的确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五、本“规定”中增添了《第八章罚则》,目的在于加强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由于时间仓促,条件、水平有限,对于《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10年版)》的制定还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希望从事贮灰场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补充修订。

参加这次修编工作的有:

东北电力设计院、辽宁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安全科技研究院、辽宁东科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天元劳动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及部分发电企业相关人员,对于他们的大力支持、辛勤劳动,一并表示感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2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3

第四章评价单元....................................................6

第五章安全等级....................................................7

第六章程序与管理.................................................10

第七章验收及公告.................................................18

第八章罚 则.....................................................20

第九章附 则.....................................................21

附录1: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22

附录2:

参考文献................................................42

附件1: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43

附件2: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51

附件3:

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56

附件4: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5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

第四条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一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 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组织与责任

  第八条 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管责任:

   

(一)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二)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

  (三)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四)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七)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认真组织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并保证其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选择具有依法取得国家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和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进行评价。

并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评价质量;

(三)对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活动中发现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监控和整改措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

  (四)按本规定履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的有偿服务机构,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业务许可范围从事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活动,并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二)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价人员的名单和资质证书号、以及技术专家的专业与职称;

  (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评价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并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前言、目录、概述、贮灰场概况(设计概况、贮灰场现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单元划分、定性定量评价(坝体稳定性验算、贮灰场防洪验算、排水建筑物排水能力验算等)、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

结论中必须按本规定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

(六)接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湿式贮灰场容积≥100万立方米或坝高≥30米为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并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容积<100万立方米的贮灰场也应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分为6个评价单元

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

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

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

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

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

贮灰场安全评价单元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第五章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 贮灰场安全程度的结论应根据贮灰场安全现状各评价单元评定结果确定。

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四级:

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第十四条 正常灰场

贮灰场具备下列条件为正常灰场:

1.防洪能力:

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高。

2.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3.坝体结构:

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渗透稳定:

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80%及以上。

第十五条 病态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病态灰场:

1.防洪能力:

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2.排水设施:

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

3.坝体结构:

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

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75%及以上。

第十六条 险情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情灰场:

1.防洪能力:

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排水不畅。

3.坝体结构:

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

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5%。

第十七条 危急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急灰场:

1.防洪能力:

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

3.坝体结构: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

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

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0%。

第六章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电厂自查自评自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所规定内容,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 对已查找出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

  第十九条 发电厂安全评价申请

  

(一)发电厂在完成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的前提下,按本规定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内容、格式填报,提出安全评价申请;

  

(二)东北电监局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安全评价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经审核符合安全评价条件,将与企业取得联系、沟通相关安全评价事项;若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安全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 安全现状评价机构选择

  

(一)发电厂具备安全评价条件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依法取得国家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且在其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商安全评价有关事项;

  

(二)企业与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签订包括评价项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评价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贮灰场安全评价合同;

  (三)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后,签订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前,应将选择的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报送东北电监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评价

  

(一)贮灰场现场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评价机构按《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评价,发电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安全评价人员应广泛深入实际,认真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地形地貌、人文地理、周边环境、贮灰场运行情况、坝体及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贮灰场安全管理等,并提出贮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三)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的原则,做到“查细、查全、查实”,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 安全评价机构提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后,由东北电监局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

(二)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讨论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对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审结论意见,并形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会议纪要”;

(三)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贮灰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现场复查确认;

(四)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以及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相关事项,做好隐患整改与确认工作;

(六)《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不合格的,需进行修改补充;两次评审不合格的,按评价程序,由发电厂重新选择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贮灰场未通过安全评价的情况处理

(一)《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合格,但安全等级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的为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

  

(二)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东北电监局及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应动态监督发电厂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四)发电厂在完成隐患整改后,重新履行评价程序,提出复评申请。

复评时只对“不符合”评价项目和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五)经评价组复评确认,发电厂已对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并达到标准,报东北电监局同意,可不再另行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隐患整改计划落实、监控承诺及确认

(一)发电厂应针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及评审会议补充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见(附件3),重大隐患整改项目需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送东北电监局和安全评价机构;

(二)发电厂在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时,应按整改完成时限分类编制。

一类为首次整改期(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完成的项目;另一类为在首次整改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但需要在首次整改期内制定严密可靠、具体可行的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项目;

(三)发电厂应按照《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认真组织落实,并主动联系安全评价机构,及时对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

企业隐患整改确认分为首次隐患整改确认和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两个阶段完成。

1、首次隐患整改确认。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会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为发电厂首次隐患整改期。

首次隐患整改期满后,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达现场,对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包括对后续隐患整改监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的确认),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完成隐患整改确认工作。

 2、后续隐患整改前监控。

按照企业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由于某种原因未列入首次隐患整改期完成的项目,均为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发电厂应在隐患整改前,认真制定或采取具体、完整、严密、可靠的措施加以监控,防止或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3、对逾期未完的隐患整改项目的处理。

按发电厂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发电厂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东北电监局上报贮灰场隐患整改计划调整意见,经东北电监局同意,方可按调整的整改期限组织实施。

4、后续隐患整改确认。

对于发电厂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及发电厂逾期未完的整改项目,由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负责,动态跟踪确认,直至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所列隐患全部整改。

(四)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应本着“真实、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对发电厂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予以确认,及时按规定向东北电监局报送《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见(附件4),并对其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验收及审批

(一)《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验收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提出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按本规定附件2内容、格式填写《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报东北电监局审查备案;

(二)评审工作中,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评审后评价机构将于十个工作日完成修改报告,东北电监局另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复:

1.发电厂未经东北电监局同意,首次隐患整改项目尚未完成;

2.发电厂未对首次、后续整改监控项目落实监控措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承诺;

3.发电厂贮灰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或控制,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

4.安全评价机构所作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对发电厂存在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辨识、风险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不全面、不准确或存在较为严重的评价质量问题;

5.存在其他不予通过评审的问题等。

(四)《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一式三份,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东北电监局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文档资料管理

东北电监局、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均应指派专人对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关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妥善管理,备查。

第七章验收及公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贮灰场安全等级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验收。

(一)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正常灰场”的予以通过验收;

(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病态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正常灰场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后予以验收;

(三)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限期整改,消除险情;

(四)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急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立即停产,进行抢险。

第二十八条经过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审论证被确定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和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和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东北电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或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评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

第三十条 评定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的,在整改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后,经重新复查复评,具备条件者,可重新评为“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

第三十一条 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统一发公告并颁发“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牌匾与证书。

第八章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二章“评价范围及时限规定”,应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未按东北电监局下达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计划》完成或不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不按规定申请评价的、弄虚作假、虚报指标企业,东北电监局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在整改期内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的发电厂,东北电监局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建议电网企业将发电机组解网。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完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或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隐患整改的发电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东北电监局将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作为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及区域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对于企业逾期未能完成的隐患整改的项目,将定期在区域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贮灰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没有经过安全评价的发电企业,不予以颁发“发电业务许可证”,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北电监局制定并颁布,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东北电监局。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相抵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为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东北监管局颁布的《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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