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泓家纺统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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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

大泓家纺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统计管理,实现统计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配合SAP 顺利上线,为生产决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泓家纺下所属大丽床品工厂、日本部工厂及大泓本部工厂的生产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统计活动是指大泓家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收集的各种数据统计,包括:

报工、裁片半成品统计、缝制半成品统计、成品包装统计、受托加工统计、面辅料补料数量统计及倒冲料盘点统计。

第二章生产流程数据统计

第四条裁床负责人每日9点前将各生产订单的裁剪数量以书面形式报至生产统计员处,生产订单号、物料号、数量必须登记明确,清晰,生产统计员根据裁床提供的原始单据在系统中进行报工。

第五条各缝纫小组根据生产订单在统计员处打印生产领料单,裁片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生产领料单发放裁片,并将生产领料单留存,于次日9点前交统计员,统计员根据生产领料单的实际发放数量进行裁片出库。

第六条负责运送缝制半成品的人员每日20:

00前将当天生产完毕的半成品交付缝制半成品仓库,每次交接均要开具送货单,缝制半成品仓库管理员与交货人员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缝制半成品仓管员每日9:

00与16:

00将交货单送至统计员处,统计员根据送货单进行报工。

第八条中检组长于每天9:

00前提供检验日报表,送至统计员处。

(1)大泓本部工厂统计员根据检验数量进行报工;

(2)大丽床品工厂根据检验数量进行质检状态的转换。

第九条后整理车间充绒组根据生产订单到统计员处打印领料单,缝制半成品仓管员根据生产领料单发放缝制半成品并将领料单留存,统计员根据领料单实际领用数量进行缝制半成品出库。

第十条充绒组长每日统计实际生产数量,于次日9:

00前将当日完成数量以交货单式报至统计员处,统计员根据报表在系统内报工。

第十一条包装组长每日统计实际生产数量,于次日9:

00前将当日完成数量以交货单形式报至统计员处,统计员根据报表在系统内报工。

第三章外发产品统计

第十二条外发专员负责判定外发产品的领料方式,明确告知外协单位领料方式。

第十三条需要到面辅料仓库领用原材料的,由面辅料仓库根据生产领料单或委外采购合同发放面辅料。

第十四条需要到裁片半成品仓库、缝制半成品仓库领用半成品的,由半成品仓库管理员根据生产领料单或委外合同发放。

第十五条需要领用无料号物料时,由外协单位根据生产流程表到半成品仓管员处领料。

半成品仓管员填写送货单,与外协单位领料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外协单位在产品加工完毕后,成品直接送至成品仓库,半成品送至半成品仓库,无物料号产品由半成品仓管员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外协单位送至成品仓库的送货单应当写明委外采购订单号,成品仓库根据订单号收货入库。

第十八条外协单位的送货单在经半成品仓管员签收后,统计员根据外发单位送货单收货入库并报工,同时打印收货单并留存作为财务结算凭证。

第四章返修产品及其他统计

第十九条返修产品不做系统内操作,报工入库的产品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直接开具交货单,注明返修的产品生产订单号和物料号,由中检退至缝纫小组。

第二十条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产品出现不合格现象的,由中检组长通知外发专员,外发专员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协商回修事宜。

第二十一条返修完成的产品再次入库时,交货单必须注明为返修产品,统计员不再进行报工入库操作。

第二十二条返修产品的收发每次收发均要开具单据,半成品仓管员负责建立手工台账,每日返修的收发单据于次日9:

00前交至统计员处,统计员建立电子台账。

第二十三条为其他公司或工厂加工的产品,在产品完成加工的当月进行一次性报工。

生产厂长负责提供各个工序耗用的实际工时。

第二十四条计划员负责将每月的受托加工报工明细导出,与委托方外发专员核对后,提交销售员做销售订单。

第二十五条计划员每月将面辅料补料的数量和原因从系统中导出,做出分析报表,上报总经理,对补料情况进行分析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倒冲料每月盘点一次,对于盘亏盘盈的现象进行账目调整。

第五章统计方法

第二十七条裁片根据裁剪的件数进行统计,即以能够组合成一件产品的裁片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二十八条统计员对各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均认为是正确的,只对系统信息录入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成品的报工、入库以条数或套单位进行统计。

第三十条由于总检人员与中检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工作交叉的现象,总检人员在进行中检工作时按照中检统计的方法与内容提报统计信息,同样,中检人员在承担总检工作时按照总检的统计方法与内容提报统计信息。

第六章统计纪律

第三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统计员发现数字明显错误的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二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数据,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三十三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与泄漏。

第三十四条各种领发料均要有单据交接,半成品仓库根据领料单发放。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各数据提报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报工作,但在当天及时补报的,当月出现一次不予处罚,出现两次及以上,每次予以20元罚款;第二天补报数据的,每次予以30元罚款,如果在第二天尚未补报的,按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定义责任人行为。

第三十六条各数据提报人员因故当天未上班的,应由其直接上级代替或指定数据临时提报人员,数据临时提报人员必须根据制度规定按时提报数据。

如因未指定临时数据提报人员而导致数据提报不及时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提报资料数据字迹不清、登记项目不全的,当月出现一次的,不予处罚;出现两次及以上,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所有系统录入工作均要当天完成(节假日顺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当天确实无法完成的,次日9点前必须完成系统录入工作。

统计员未能及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的,当月出现一次不予处罚,第二次予以5元罚款,出现三次及以上每次予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统计员录入数据与各单位提报数据不符的,当月出现一个数据错误的,不予处罚,出现两个数据错误的,予以10元罚款,出现三个及以上数据错误的,每次予以20元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制度第条六之规定,当日半成品未做到日清的,当月出现一次,不予处罚,出现两次及以上,每次予以20元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二十二之规定,造成返修产品与正常入库产品记录混乱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予以30元处罚。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直接上级50元罚款:

(1)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造成数据统计偏差的;

(2)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造成资料泄密的。

(3)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单据情况下发放物料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直接向厂长汇报,由厂长调查落实后作出处罚决定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四条厂长不得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处罚变相降低要求,严禁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或经其他员工检举并落实,由监察部根据情况每次给予200-4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稽查科不得对本制度规定各种处罚变相降低要求,否则由本公司制度建设科根据情况给予300-500元的罚款以及相应人事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发展规划部制度建设科,稽查科负责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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