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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廉政建设制度创新

廉政建设与制度创新

题记:

随着安阳市市委副书记神秘失踪3个月到安阳市委副书记涉嫌受贿犯罪出逃,一女局长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的最高纪录,贪贿1.45亿元,这些案件的逐渐清晰,让人不得不感觉到官场给人的心痛。

中国官场到底是培养贪污犯,还是在为人民服务?

部分官员实际行动与党的号召严重偏离,在中国这样的官员不是几个,而是部分,党的廉政建设迫在眉睫,而廉政制度创新将是廉政建设新的起点!

党的廉政建设是党生死存亡的关键

(一)从历史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

新中国从生存型社会不断进步到发展型社会,有些地区已经成为了发达社会。

我国过去的GDP指数很低,现在人均GDP已经达到2550美金。

因此,执政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的成就是巨大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我党的执政经验和执政成就做了精确的定位:

“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

”从这句话可以得出,党的建设问题应当是一个渐进性的途径,而不是在某些方面做大的调整。

(二)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关键和核心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的因素也来自执政党自身。

而执政党自身的权力行使往往有可能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因此,权力行使是核心的问题。

反腐倡廉建设就是防范、遏制党的某些权力的滥用,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党内民主的题中之义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强化党内民主,其中提出两个重要表述:

第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第二,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党内民主更重要的体现为:

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

党内民主是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的一种民主形式,党内民主的实现路径更多从基层党组织开始。

按照邓小平同志所说,县和县级市属于基层,党内民主的路径可以从基层逐步往上推开。

(四)十七届四中全会反腐倡廉的核心内容,实质上是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点强调、核心深入和方向引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最核心的内容,是对2008年的工作规划作重点强调和方向性的引领,实质上是对工作规划内容的深度分析。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来把握

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就要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五大建设中去。

这里,具体就两个问题来做一个表述。

1、正确看待经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发展具有从转轨中发展和从发展中转轨的特点,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应当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和方向。

首先,我们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从中体现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增加,很多群体性事件与环境和资源有关。

例如,我国群体性事件总数从2000年的1万起增加至2004年的7万起,参加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上升至2004的376万人。

群体性事件的增加,实际上反映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问题和执政能力问题。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力度的增大,一些重大的、中高层干部腐败的案件数量在减少,但是基层的腐败案件数量却在上升,基层的某些领导干部和党员通过“合法伤害权”来获得租金,而群众为了实现自己合理的价值不得不被动地出让租金。

因此基层的反腐倡廉建设有可能成为今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点。

其次,经济快速增长的巨大潜力与经济增长过程中体制、机制存在着矛盾。

当前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非常完善,与此同时,土地、资本和资源等要素市场的价格和形成机制却严重滞后。

例如,2005年我国出让土地16万公顷,但其中真正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土地只占三分之一。

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应考虑如何防范土地性资源的使用和转让。

再例如,民营经济的发展很快,但是国有垄断行业的改革却严重滞后,其中暴露了很多案件,如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1.9亿人民币。

一方面,民营经济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严重滞后,而当前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时还不够到位。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是由国资委任命,在进入企业后有可能出现角色错位的情况,甚至会被企业或者企业利益集团所收买。

此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身如何对他们实施监督,目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如何防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董事会、股东会权力的倾向;二,如何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身的腐败问题。

资源性、垄断性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给防腐倡廉提出了挑战,2009年中央颁布了《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中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将逐渐加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后可能会出台更多的涉及国有企业监管的法律政策。

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内在互动关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对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保障作用,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很多举措可以避免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歪路,因此反腐倡廉建设不能离开经济发展。

2、正确看待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基本的政治架构就要发生相应调整。

但有人提出,经济在高速增长,而政治架构却并没有发生变化。

其原因在于任何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都是有一定弹性的,在弹性范围内经济可以高速发展。

中国经济从生存型进步到发展型,某些地区已达到发达型,政治体制方面的一些刚性因素已经约束了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如何探索性地扩大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

这可以从当前我党出台的一些规定得出结论,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在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同时,扩展了中央对省市区直辖市的监督,扩展了省级巡视机构对地级市、县级市的监督,这实质上是扩展了政治体制改革。

再如《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是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所作的铺垫,通过扩大党代表参政、议政和党代表监督权的方式逐步使党内民主建设向我党的发展要求去努力。

同时,在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将要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这两个条例从组织层面保证了执政党内部组织运行方面的刚性做法。

综上所述,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间存在内在互动关系。

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不能脱离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等视角。

(二)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关键性工程来推进

这个问题涉及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这五大建设的关系。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我党的目标是建立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也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清正廉洁。

要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建设的关键在于一支强有力的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反腐倡廉建设在党的五大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要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党的建设促进党的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发展,如果反腐倡廉建设达不到要求,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首先要以反腐倡廉建设来带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其他建设;其次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果是其他建设的试金石,这也证明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三)要从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视角来认识其严峻性和紧迫性

要具体分析在当前环境下,反腐倡廉建设所呈现的状态和态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1、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

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是不争的事实,从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腐败现象的高发态势依旧,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客观而言腐败行为还处于高位频发、缓慢增长的趋势。

例如,当前我国在职的部级干部约2400人,局级干部约5万人,处级干部约50万人。

从1990年以来,特别是从2004年强化监督以来,我党每年约处理省部级干部约10人,局级干部约400人,县处级干部约3000人。

我党反腐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是腐败行为仍然层出不穷。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思考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分析反腐倡廉建设长期性的根源。

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有很大关系,当前的历史环境下,政治体制改革应当通过渐进式的改革和重要体制的突破相互适应、相互协调来推进。

从渐进式的改革方面,要强化基层党的机构,基层党的机构、党的领导干部的选举采取更加民主的公推直选的方式。

从重要体制的突破方面,一些县级市和地区应当尝试开展党代会常任制。

2、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着复杂性与当前我国客观存在的利益集团有很大的关系。

利益集团是造成反腐倡廉建设复杂性的内在动因。

随着贪官外逃问题的出现,反腐败控制范围不断国际化,这也增加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网络监督和舆论监督随着技术的发展逐渐凸显,公民的诉求可以通过非可控的网络加以作用。

3、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

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与目前的监督体制,尤其是纪检监察的领导体制有很大关系。

中纪委会议明确了2008年工作规划的内容,提出加强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

客观而言,目前党的监督机构、国家监督机构在对监督对象的监督某些方面存在缺失,一方面党的纪委无法监督同级党委及主要负责人,另一方面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社会民主监督往往被边缘化,而由于其边缘化,所以无法弥补党内监督的许多不足。

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取决于监督的制度的创新和领导体制的完善。

应当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采取分类监督,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应更多地通过党内民主方式、党内选举方式以及党的制度制约方式来对其进行选拔、任用和罢免;对党的普通干部,应行使纪检监察在监督方面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不足而无法监督高层领导干部的问题。

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对惩防体系构建方面的表述有很大的变动。

中共中央在2008年出台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指出,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这表明随着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召开,随着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党反腐倡廉建设,尤其是惩防体制的建设的步伐和力度逐渐加快。

(一)什么是惩防体系

建立惩防体系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打造一根完整兼顾的监控链条,对权力行使的所有环节和所有关键岗位都要能够监控住。

第二,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制度基础,惩防体系是建立在惩治和预防的具体制度之上的。

第三,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惩贪大网,做到“以查促防”,通过查办案件达到预防的效果。

第四,营建一种内涵深刻的廉政行政的文化。

(二)加快推进惩防体系的构建

1、强化过程惩防的理念

任何一个腐败行为的发生有三个条件,一是腐败分子有没有掌握公权力,即经常说的有没有资源短缺;二是腐败的动机:

腐败动机有二种,即需求性腐败和贪婪性腐败;三是不健全的监督机制。

在惩防体系建立过程中应当贯穿强烈的过程管理以及过程监控的思想,从权力、动机和监督机制的视角,三位一体地构建惩防体系。

2、注重预防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反腐倡廉建设的惩治和预防方面更加强调预防,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其核心在于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四位一体的创新力度,要增强教育的说服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和制度的约束力,通过这四方面的完善来强化预防腐败的体系。

实现预防腐败,不但要靠教育,还要靠监督、制度和改革。

3、预防腐败体系的双层结构

预防腐败体系可以归纳为双层结构,任何一个党政机关都应当构建自身的预防腐败体系。

应当根据当前预防腐败工作中所总结的经验和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打造一个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如逐步推进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进一步强化金融信息共享和反洗钱制度,制定官员出国报备制度,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管,强化党内巡视制度和咨询制度,通过激励机制使党员领导干部更加廉洁、勤奋,对权力的形式实行阳光运行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党在惩治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总结了丰富经验,建立了很多制度,但是在预防体系建设上还相对薄弱。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将预防腐败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很有必要的,体现出了党中央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预防腐败脉络把握的准确性。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没有反腐倡廉建设具体的制度创新,我们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构建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一)中国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发展框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要对原有的制度加以整合、完善和深化。

1、全面推进党内民主是新时期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同时很多中央的报告中也提到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问题。

因此,党内民主和反腐倡廉建设都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重要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绝对不能回避全面推进党内民主。

目前,我党所提倡的党内民主更多的是一种渐进性的改革模式,如强化基层的直选来实现党内民主,强调党代表的任期制等。

2、从不同监督主体地位的视角来看待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

反腐倡廉制度创新需要组织推动,过去是以执政党监督和行政监督并行的,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发展,转化为在执政党领导下由党的纪委为领衔的组织体系,以此来推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加大案件查办的组织协调力度,同时要强化各种各样的监督机关的自身优势,明确提出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

3、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要从战略的高度把握

要从惩治和预防并举逐步转向注重预防,从体制和机制方面拓展从源头治理腐败的空间,因此要在体制和机制上面作出创新。

4、转变反腐倡廉建设方法的视角

过去反腐倡廉制度的创新往往从中央开展,由地方实施,现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往往是中央与地方同步推进,扩大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自主权。

这也说明反腐倡廉建设不能一刀切,经济发达地区所表现出的腐败行为和一些内陆地区的腐败行为是有差异的。

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高级官员不是通过行贿、受贿来获得利益,往往是通过利益的“合法交换”和“合法输送”获得利益,是从谋利性腐败向资源性腐败发展;而在一些内陆地区,腐败常表现为采取“合法伤害权”,或者说是执法权来获得利益。

党中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创新要发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这和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具有很大的吻合性。

5、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

目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创新和总结相对薄弱,因此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一方面是指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指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创新。

(二)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点和难点

1、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当前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惩防体系的工作规划提出了一些重点的制度,并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中共中央在1998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客观成效并非显著,其原因在于:

第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际上是强调第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由于一些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上的差异,纪检监察机关很难加以追究。

第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往往体现为某个领导下管的具体部门领导、干部的问题,牵扯到责任区分的问题,导致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责任认定上的复杂性。

第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没有结合起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围绕强化第一把手的作用和责任来设计具体的考评体系;第二,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结合起来;第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全覆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要推行到较高的层级,还要推行到基层,基层的党风廉政的情况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的看法,关系到党的公信力;第四,中共中央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下一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之间将有可能进行对接,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力度,弥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责任追究上的不足。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所要进一步推行的问题。

2、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目前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有很大不足,廉洁从政教育的成效对领导干部施政行为的影响往往是渐进式的。

我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往往缺乏力度,不同的岗位所面临的廉政风险、腐败的梗阻各不一样,比如,许多地方都在探索岗位廉政教育,第一步查找岗位廉政的风险点,第二步针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廉政教育的内容,第三步通过具体载体来体现内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任何一种廉政教育,实质上是把问题通过具体的实例加以客观分析,总结出普遍规律。

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

廉洁自律往往是最不容易见实效的举措,廉洁自律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好人设计”,事先假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存在不廉洁行为会主动向党组织报告,或者会对自身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主动更改,但事实上腐败现象却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是制度设计角度的偏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收受干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股票交易,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

近期召开的中纪委会议明确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住房基本情况以及投资情况向党组织报告。

在财产申报制形成之前,可以通过具体的、单个的有关廉洁自律的制度先把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起来,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通过财产收入申报制加以总结、归纳和提升,变成一种渐进性的制度创新。

3、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

过去的案件查办一直保持着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力度。

这个转变说明了当前在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在突破预防腐败制度创新的同时,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决不放松和手软。

这个转变也跟当前案件特点有很大关系:

第一,当前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和智能化,当前的腐败案件往往都是有预谋,事先设计好防范路径的,比如低买高卖、委托理财、期权交易、曲线敛财;第二,大案要案的部位和指向呈相对集中化的趋势,一方面腐败的多发高发领域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领域,其中近些年很多案件向以第一把手为核心的组织化、集团化贪污腐败发展,安徽省有十八个区县的书记因受贿被查处,全国十八个交通厅厅长因腐败落网,而河南省更是创下了连续三任交通厅厅长受贿违纪,沈阳的木马案件涉及十七名党政第一把手,湖南襄樊市委书记落马后迁出干部七十余人;第三,公共服务部门腐败现象日益突出,随着学校公共资源的增多,科教文卫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腐败现象也逐步显现;第四,不良风气和新旧问题交织共存,潜规则在某些领域大量存在。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纪委对如何完善案件查办的机制和方法做出了一些探讨和突破。

首先,探索有效的制裁方法,强化经济处罚力度和对行贿者的职业限制。

其次,很多行贿受贿案件对受贿者的打击很大,对行贿者往往从轻减刑,随着很多案件的总结可以发现很多受贿犯罪都是被动犯罪,打击受贿犯罪力度的增大并不能减缓行贿者的行贿冲动。

因此,今后既要打击受贿犯罪,也要重点打击行贿犯罪。

4、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要使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应从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清理权力事项,第二编制权力目录,第三制定有关权力行使的基本流程,第四向社会公布,通过网上的电子监察系统,使权力运行处于公开透明之下。

在阳光权力运行中需要把握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三权分立为原则配置权力体系,即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二是关键要落实对决策权的监督;三是要强化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四是对权力要进行问责。

5、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

必须在全党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

由此可见,党的作风关系到群众利益,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存在问题极易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当前,党员作风存在例如阔气、浮气、义气、奴气、俗气、戾气和淫气等问题,这些现象表明作风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例如,当前很多政绩工程是由浮气所导致的,据统计中国6百多个城市中有183个城市提出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全国近五分之一的乡镇存在政绩工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因政绩工程而累计的债务至少在一万亿以上。

政绩工程的背后是政绩冲动和政绩饥渴的驱动,而政绩工程的背后则是部分领导干部意图通过政绩工程实现个人升迁的深层次目的。

因此,浮气以及其他作风问题所导致的危害和影响是巨大的。

导致当前作风建设存在这些问题主要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对上负责制,因为政绩工程可以得到上级的认可,进而得到提拔,对上负责体制使得社会民主监督体制的监督权力边缘化。

二是政府公共财政存在“公益悲剧”问题,相关领导干部肆意使用财政经费,大兴政绩工程,实现个人升迁,其后果是地方财政负债累累,经济十分困难,形成了公共财政的“公益悲剧”问题。

由此可见,加强党员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要通过勤政建设和效能建设使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实现高效行政,通过科学评价体系防范那些利用政绩工程上台的人,使其能够在评价过程中被合理遏制并被筛选掉。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重要的引领性、方向性的论述,归纳一下为:

一是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五大建设之中,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同时经济建设等五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反腐倡廉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位置;三是通过反腐倡廉制度的创新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化,在注重预防腐败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惩治腐败体系。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就反腐倡廉建设所做出的英明的决策为今后党的建设,尤其是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方向性、指引性的标杆作用。

当前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最好的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正处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需要树立反腐倡廉决心和信心,使反腐倡廉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也正指明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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