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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规范。

但是,三部单行法的内容和规制都在不同程度上落后于弱势群体保护的客观需求。

仅以残疾人劳动就业为例,《残疾人保障法》作了9条规定,但已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有很大出入,[9]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

其次,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覆盖面窄,筹集形式不规范,公民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负担重,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存在资金流失问题。

第三,公民在要求正当社会保障过程中遇到困难,应通过法律援助获得救济。

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程序、资金来源和使用,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虽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

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还处于零散的无序状态。

福利经济学中潜在的帕累托改进理论为社会福利制定了这样一个标准:

即使整个社会并未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水平,社会福利措施的实施使得既有利益受益者也有利益受损者,只要受益者的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损失时,社会福利就增进了。

[10]社会富裕阶层应该对弱势群体负起一定的责任,但不是赋予贫弱者侵犯富强者的权利,而应由国家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

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不能单靠扶贫,而应使之借助国家提供的条件和机会采取多种方式自救,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保障。

中国社会由于历史的惯性形成了行政权强大,主导社会生活的现状。

所以短时间内弱势群体保护不能单靠市场机制,还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有必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制度体系。

建议如下:

1、开征社会保障税,为政府社会保障支出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征的工薪税或工资税。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12]一些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将经济法与社会法结合为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立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以及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和社会自治性团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相关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同时也可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

它从社会整体出发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能够增进社会稳定和均衡发展,保护劳动者和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3、强化法律援助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古老的西方法谚传达出来的意义即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赋予每位公民所享有的诉权,即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自身的权利免遭侵害。

如果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因为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排除危害自己权利的不法行为时,国家有义务为该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应当更新观念,借鉴国外在法律援助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和完整,为推动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服务。

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探讨

时间:

2009-8-2111:

29:

16点击:

38

[摘要]弱势群体是由于生理或者社会转型原因造成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维权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现状令人担忧,社会舆论的偏向、公平正义的异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亟待完善。

[关键词]弱势群体;基本人权;公平正义;人权保障

弱势群体,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不公平、社会权力分配不合理、社会结构不协调的概念,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笔者认为“弱势”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

第一,物质生活贫困性。

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

第二,市场竞争欠缺性。

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

第三,政治参与无力性。

由于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在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时候,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

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如《宪法》第45条、第48条、第49条。

这些特定人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等,其中多为弱势群体的主体,[2](脚5’应给予特别保护。

一、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障的现状

(一)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长期被忽视

《宪法》第2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被长期忽视。

1.生存权没有得到重视。

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无可选择地生存在社会的底层、体制的夹缝中。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没有真正惠及这些弱势群体,没有根本改变他们的生存状况,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生存权在现有制度的排挤下被忽视了,并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即使涉及到他们的生存问题,大多是基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而很少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2.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接受现代教育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现代教育已成为缩小社会差距、改善社会结构的有效方式,特别是下层民众更希望教育能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和创造向上流动的条件和机会,从而改变自身的积弱状态。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基本权利,但实际上受教育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及其它因素的制约,许多弱势群体子女应享有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徒有虚名或被扭曲,结果是许多弱势群体的子女因得不到较好的基础教育而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自身的积弱状态便无法改变,也使他们逐渐远离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轨迹。

】和谐视角下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现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点课题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

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权益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同时,蕴涵着解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并呈逐年增长态势。这种现状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关爱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

    1.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认识及其权益保障定位的准确性,是建设和谐社会、促使和谐社会有效形成的前提之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从法学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主要包括城镇传统弱势群体、城镇新生贫困群体及农村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增长。弱势群体的存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文明主体意识,从而延缓了现代化进程。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重新审视、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与社会地位,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是建设政治文明、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

  2.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是法律保护的正义性诉求的价值反映,更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借助法律关注和保护弱者,更是人类理性的突出表现。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而良法是法治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保护弱者就必须通过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努力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者使弱者的利益得到补偿。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弱者的人文主义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

熏确保其生存?

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

熏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3.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本质,是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人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生命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权的最基本内涵。而法治则是保障人权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价值的追求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机能。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进一步消除特权,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给全部社会成员,充分体现法律尊重个人价值,实现个人利益的本质。

    二、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

熏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

熏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熏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

熏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

熏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

熏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

熏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

熏这不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

熏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

3.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

熏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三、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4.弱势群体在主观意识上的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其行为极易游离于社会规范范围之外,导致其社会风险承受力脆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系数。当前,由于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完善,而新的多种改革措施又相继出台,使得弱势群体成为在改革中获益较少但承担的改革成本却很大的一个群体。在紧张贫困生活的压力下,弱势群体表现出强烈的受挫感和对现实的悲观失望甚至是疏离、怀疑社会政策和法律。在缺乏自我调解和减压能力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很容易产生各种攻击性心理、报复性心理及其他反社会心理,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

 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或者法律服务质量不高,致使弱势群体利益未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显欠缺,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较为单一,法律援助管理机制也欠规范,抑制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的发挥。同时,以往的法律援助制度又主要着重于纠纷的事后救济,而缺乏对弱势群体事前的法律救助,因而造成法律服务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消极社会后果。

    1.完善现有行政诉讼机制,由此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利于弱势群体积极主张依宪法规定享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并由此走向宪法诉讼机制是我国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但是,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加以配套,才能切实发挥其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的作用。

  2.拓展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弱势群体的范围,重点是将农民包括在内,把农民问题的解决提升到宪法高度,作为政府长期的而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效促进农业与农村发展,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如果农民这一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问题不予解决?

熏任由其恶化下去?

熏建设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3.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尤为重要,其中,最为突出的应是司法救济问题。首先,应当解决一些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所持的冷漠态度而令他们告状难的问题,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弱势群体能够切实、方便、快捷和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进一步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可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诉求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公平制度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盖弱势群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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