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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弱势群体地社会保障问题

 

论文提纲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及现状

二、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试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内容摘要: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问题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形势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鉴于弱势群体的特征,文章提出应重点完善一般弱势群体和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措施

 

试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及现状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vulnerablegroups。

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

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之一的重要因素。

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竞争力;三是弱势的法律意识,等等。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

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是“体制内、外”的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

“体制外”的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体制内”人员是指单位无能力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的人。

第二是体弱病残者。

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受难者;还有在我国的大、小城市都能见到的流浪汉;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

第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

2010年春节调查,一个村民小组,60户人家,约240人口,其中8O岁以上老年人约占3%。

该村年轻人基本外出务工,村里只剩老人和小孩。

此部分村民由村干部宣传并组织他们购买医疗保险,使真正生病者能看得起病。

但作为农村的老年人来说,除了购买少量的医疗保险外,却不知购买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这些方面可看出他们对社会保障意识非常淡薄,有必要对社会保障进行深入了解。

第四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世纪9O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绝大多数职工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再就业,普遍面临着极其严峻的生存考验。

特别是其中年纪大、体力差、文凭低、在劳动力市场完全没有竞争力的人员。

总之,上述人员对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很多方面都未能与社会同步。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国家和社会引导,帮助他们脱离现状,改变落后、贫困的处境,深入了解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的一切支持和帮助,统称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同需求,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帮助和支持的措施有各种规模的扶贫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给予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就业支持等。

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

(一)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救助性

社会救助是国家及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等和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下的个人和家庭进行救济和援助,以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行政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面向全体公民,没有资格限定,特别是弱势群体在生活无以为继的时候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与支持的权利,它主要满足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直接面向弱势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

(二)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福利性

社会福利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社会成员个人福利的一项社会制度。

社会福利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福利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普通福利”的意思,指整个社会的福利制度;狭义的社会福利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服务与保障措施。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福利性是指各环节不以赢利为目的,它不仅无偿给予被保障的弱势群体资金,而且提供社会服务。

弱势群体一般不直接交付全部保障费用,由实施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经费,或政府缴纳和社会各方面的捐赠。

社会保障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三)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保险性

对低收入的劳动者及因年老、疾病、伤残者、生育、失业等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而减少或失去工资的人群,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国家制定了以下几项社会保险制度:

(1)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20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0卷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劳动者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年龄、身体状况、工龄或参保期限等,即可从有关国家保障机构领取养老金,从而使自己年老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例如:

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养老问题关键是确立政府资金投入主渠道作用,应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将此种养老制度普遍推广,有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使老年人真正感到老有所养。

(2)医疗社会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并失去经济来源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按照有关立法,对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和一定的收入补偿。

(3)失业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有关立法、对因非本人意愿而失业并失去了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现金补助,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工伤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有效治疗并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对广大劳动妇女和人类种族繁衍的关怀和爱护,也是生育子女这一家庭事务得到社会承认和资助的标志。

(四)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社会性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指按统一的标准和原则,依法对全体公民的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灾害等风险予以保障。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对象是社会的少数人,覆盖在全体社会成员之中。

社会保障作为普遍性的“安全网”,是现代生产的产物,是典型的社会行为。

(五)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互济性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具有以丰补歉、同舟共济的特点,即通过所有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实现对少数弱势群体或遇风险成员的收入损失等予以补偿。

而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根据投保人的财产或利益多寡来确定保障水平,保障待遇因保险合同而异。

可见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障有一定的关联性、互济性。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已定,需要完善养老制度、失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和优抚救济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最低保障制度和抚恤补偿机制;依法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加强福利设施建设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步便是如何构建社会保障税。

构建该税种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简便征收;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税负相对公平;负担与收益相对应;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专门管理、专款专用。

(二)完善一般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安全阀,也是维护其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底线,政府应通过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一般的弱势群体(比如:

失业者、下岗职工、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等)完全摆脱弱势状态。

这里主要对失业者及农民工进行阐述。

(三)完善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为完善特殊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者、老年人等)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这部分弱势群体在政策上得到倾斜,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此类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升残疾人的保障水平。

通过举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集中供养。

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民政部注重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加强福利机构和福利工作中医疗康复功能的建设,努力为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努力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建立城乡最低生活的保障制度。

在城乡实施最低社会保障工作中,积极推行分类救助,对存在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按残疾程度不同,分别享受待遇不同的重点保障,使其救助水平与一般的低保对象有所区别。

具体说,对重度残疾人一般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1O至5O的比例发放低保金。

三是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主要方式和有效载体。

比如,在惠州市就有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中心,集中为残疾人推荐就业。

四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发展慈善事业,让残疾人感受到社会的关怀。

(四)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制定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运行机制。

一要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力度,解决好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问题。

对现有的国务院及部委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或规章进行修改,对具体涉及农民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考虑通过修改《劳动法》专章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保障制度作出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农民工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二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大依法行政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好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规定,把法律规定的有关农民工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农民工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义务。

三要加强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公正司法,把对农民工及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方面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

例如《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也必须落实法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比如:

可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村民小组中利用媒体、网络、报纸、报刊、宣传栏等加强舆论宣传,确保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落到实处,让真正困难的人员得到及时的支持与帮助。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的快速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有充分研究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彦,陈红霞.社会保障概论[M].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2006.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3、邓伟志.让弱势群体从弱到强[J].社会科学报,2002(22).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O年的若干反思[N].经济学消息报,20O0一l2—1(A7).

5、中国劳动咨询网.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6、罗志先.落实农民工保障要从制度着手[J].中国经济周刊,2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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