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偏差行为及意外事故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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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偏差行为及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雲林縣北港鎮僑美國民小學學生偏差行為及事件處理辦法

106.01

壹、依據

一、教育部96年防制校園暴力、霸凌之作法。

二、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的

建立不當行為及意外事故處理流程,加強親師生聯繫及輔導作為,避免衍生無謂爭議。

參、偏差行為說明及處理

一、偏差行為類型

(一)常見學生偏差行為

一般而言,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家庭、學校中的法律、規範、或

紀律的行為。

學生於校園中活動,緊密與其它學生、教師互動,常見偏差

行為如下:

1.違反校園秩序要求:

如走廊上奔跑、大聲喧嘩等。

2.違反器材使用規定:

如把玩掃具、不遵守遊戲器材使用規範等。

3.學習及課業之怠惰:

如未依課表帶學用品、未按時繳交功課等。

4.人際互動引發衝突:

如在上課中及活動進行、遊戲時,欺負他人及惡作劇…。

5.使用不文雅言語:

在上課中及活動進行、遊戲時,出現粗魯及不文雅言語。

6.其它偶發事件。

(二)霸凌事件

依教育部對於霸凌事件處理,說明霸凌之定義與A.要項與B.類別:

校園霸凌的定義

校園霸凌(schoolbully)一詞,又稱校園欺凌,亦稱校園欺侮,係指一個

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是有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成

為受凌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痛苦的情形。

A.霸凌之要項

校園霸凌行為並不等同於一般偶發性暴力行為,霸凌行為應合乎以下5個條件:

1.加害與被害人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4.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5.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B.類別

1.肢體霸凌: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剃頭、吐痰……

2.關係霸凌: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散播謠言……

3.語言霸凌: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譏笑謾罵……

4.網路霸凌:

藉網路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5.反擊霸凌:

受凌反擊、受虐者欺負更弱勢者…

6.性霸凌:

嘲笑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侵犯身體、性騷擾、性侵害….

二、偏差行為處理

參照教育部防制校園暴力、霸凌之作法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學生偏差行為依情節及發生頻率處理方式如下表:

情節

頻率

1級(未受傷)

2級(輕微傷勢,健康中心可處理)

3級(受傷,須送醫院處理)

僅有一次

1.由導師利用聯絡

簿或口頭方式通

知家長協助處理

2.依教師輔導與管

教辦法輔導

3.施予法治教育

1.健康中心處理傷勢

2.由訓導處通知雙方

家長協助處理,如附

件一。

3.依教師輔導與管教

辦法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1.送醫處理傷勢

2.由訓導處通知

雙方家長協助

處理,如附件一

3.依教師輔導與

管教辦法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偶發,一學期三次以下

1.第2次仍由導師

利用聯絡簿或口

頭方式通知家長

協助處理

2.第3次由導師報

請訓導處協助處

理並視狀況由訓

導處通知家長

3.依教師輔導與管

教辦法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1.健康中心處理傷勢

2.由訓導處通知雙方

家長協助處理,如附

件一

3.依教師輔導與管教

辦法輔導,並由訓導

處納管輔導

4.施予法治教育

1.送醫處理傷勢

2.由訓導處通知

雙方家長協助

處理,如附件一

3.如已達教育部

通報等級,逕依

相關規定通報

4.訓導處專案納

管納管輔導

5.施予法治教育

總是發生,一學期四次以上

1.有長期違反規

範及霸凌之虞由

訓導處通知家長

協助處理,如附

件一

2.訓導處專案納

管納管輔導

3.施予法治教育

1.健康中心處理傷勢

2.有長期違反規範及

霸凌之虞由訓導處

通知家長協助處

理,如附件一

3.必要時轉介警政單

4.訓導處專案納管納

管輔導

5.施予法治教育

1.送醫處理傷勢

2.由訓導處通知

雙方家長協助

處理,如附件一

3.列為高關懷個

案處理

4.通報所屬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5.必要時轉介警

政單位

6.施予法治教育

三、偏差行為處理參考法規: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身心

虐待、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有品行不端、暴力等

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

矯正而無效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

凡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者,由少年法院處理之。

(四)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

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

程。

(五)刑法等法律條文,參照桃園縣99.12.27日府教體字第0990573047號函「有

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如附件二。

四、注意事項

(一)學生如因學習及課業之怠惰導致學習低成就,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

第十三條積極輔導提升其學習動機,非以處罰措施為目的。

(二)學生事件處理通知單之填寫以事件方式記錄,於事件發生接獲通知後由

訓導處行政人員召集學生晤談後紀錄學生相關行為及狀況並由學生簽名

確認後通知家長。

請家長於接獲時加以了解並協助處理,改善親子關係,

增加親子互動,可有效覺察孩子問題。

(三)學生事件如發生學生無法配合晤談且處理狀況有必要時將以電話通知家

長知悉並到校協助處理。

(四)學生事件如已逾越法律規範觸,學校依法須通報時將依通報時限通報主

管機關及警政單位,再行通知家長。

肆、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訓導組長:

       主任:

       校長:

 

附件一

僑美國民小學學生事件通知單

學生班級姓名:

()年()班

事件發生日期與時間()年()月()日()時()分

事件分類()地點()

狀況

 

學生簽名

教導處紀錄教師簽名:

訓導處處置情況:

 

 

級任老師簽名及叮嚀:

家長簽名及叮嚀

 

背面尚有反省及申訴意見等欄位

僑美國民小學學生事件通知單背面

學生反省欄(必填)

 

學生申訴欄(如學生及家長對於學校處置方式有異議可提出申訴,欄位不足可另以紙張填寫浮貼)

 

申訴人簽名:

申訴結果□成立□不成立

不成立理由:

 

備註:

接到通知單後,請家長與級任老師簽名,依情節及狀況指定繳回日期,請配合繳交。

如逾期未繳者由訓導處電話通知家長

發單日期:

()年()月()日

交回通知單截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備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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