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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体系设计

 

XXXX学院

教职工工薪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教职工薪酬合理分配,逐渐建立起科学的薪酬体系,有效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制度以业绩、能力和责任等作为付薪依据。

第三条制定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平性原则:

薪酬以体现工资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为导向。

竞争性原则:

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

激励性原则:

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奖金等激励性工资单元的设计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经济性原则:

薪酬水平须与本学院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XXXX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五条挂职锻炼教职工薪资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条退休教职工薪资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薪酬制度

第七条学院的薪酬结构。

薪酬收入=基本工资+奖金+福利+津贴

第八条基本工资。

也叫静态工资,与岗位密切挂钩,是体现教职工能力和责任的报酬,它对保障教职工的基本生活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第九条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年功工资)

第三章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第一节固定工资

第十条固定工资:

650元/月

第二节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岗位划分:

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学院高层、中层和基层岗位划分为教学类岗位和管理类岗位两类。

见下表

岗位类别

教学类岗位

管理类岗位

高层

教授

院长(正处级)

副教授

副院长(副处级)

中层

讲师

教研主任等同类岗位(正科级、副处级)

基层

助教

教学辅导员

(其他)

专职辅导员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

根据教职工承担本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以及工作条件等为评价要素确定支付教职工工资的支付形式。

详见下表(计算按附录四)

岗位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其他

工资

3528

2960

2264

1744

1448

单位:

元/月

第三节学历工资

第十三条学历工资:

根据学院规定,本着以吸引人才、提高学院教学管理为目的特发放本项工资。

详见下表

学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

专科

其他

工资

1000

100

0

0

0

单位:

元/月

第四节工龄工资(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工龄工资:

为了留住优秀人才,根据教职工在本学院工作的年数,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性工资。

自教职工进入本学院正式工作当月起算。

详见下表:

工龄

每年工龄工资增加额(元)

工龄(年)

每年工龄工资总额(元)

1~3年

50

1

50

2

100

3

150

4~6年

100

4

250

5

350

6

450

7~9年

50

7

500

8

550

9

600

10年↑

0

10年↑

600

单位:

元/年

第四章奖金

第十五条奖金。

是学院为鼓励员工在行政工作和教学科研等领域取得优秀成绩,特别设立。

第十六条奖金=科研奖金+教育创新奖金+优秀教师奖金+个人绩效奖

第二十条科研奖金。

是学院为鼓励员工积极开展学术成果工作,推动学院科研水平设立。

奖金标准,参见《XXXX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见附录)

第十七条教育创新奖。

教育工作有创新之举,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或效益,解决了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难题所开展的教育科研项目,对学校工作有很大促进作用。

根据评比结果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优秀教师奖。

是学院鼓励员工积极表现,争做模范。

校级优秀教师年度奖励200元,省级优秀教师奖励1000元,国家级优秀教师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个人绩效奖。

1、绩效工资与学校整体情况挂钩,年底发放一次。

2、计算公式为:

个人绩效奖金实际发放金额=实发金额*80%*年度考核系数

3、考核系数根据个人考核情况确定,具体对应下表

考核评分

A

B

C

D

E

考核等级

极优秀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系数

1.2

1.1

1.0

0.95

0.7

第五章福利(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福利。

教职工福利待遇是学院给予本院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另外一种报酬形式。

第二十一条福利=健康福利+休息休假福利+教育培训福利+保障性福利+辅助性福利+家庭福利+退休福利

第六章津贴

第二十二条津贴。

是补偿教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第二十三条津贴=课时津贴+差旅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伙食津贴+取暖降温津贴+监考津贴

第二十四条课时津贴。

1、基本教学工作量0~250标准课时/年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津贴标准

50

42

25

18

单位:

元/课时

2基本教学工作量251~650标准课时/年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津贴标准

45

37

21

16

单位:

元/课时

3、基本教学工作量651及以上标准课时/年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津贴标准

40

32

18

14

单位:

元/课时

注:

①以上每节课按每三十人为标准上课,每增加一人在原有的课时津贴基础上增加0.1元。

②不能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未完成的课时按教授25元/标准课时、副教授24元/标准课时、讲师114元/标准课时、助教9元/标准课时扣发其岗位津贴。

③“双肩挑”教师,院内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

(选择教学岗位的按上表算,选择管理岗位的按一下算)

教学工

作量

≤120标准课时/年

121~200标准课时/年

≥201标准课时/年

 

津贴

标准

教授50元/标准课时,副教授42元/标准课时,讲师25元/标准课时,助教18元/标准课时。

教授45元/标准课时,副教授37元/标准课时,讲师21元/标准课时,助教16元/标准课时

14元/标准课时

④选择教学科研岗位,按相应的教师岗位发放津贴。

基本教学工作量如下减免:

正院级250标准课时/年,副院级200标准课时/年,院教学单位正职140标准课时/年,教学单位副职100标准课时/年

第二十五条差旅津贴。

(详见附录)

第二十六条交通补贴。

1、的住市区内且校内无住房的正式教职工享受全额车贴每天5元,双休日凭车票报销(仅限公交车或出租车)。

2、新校区校内有住房但80%时间在老校区工作或者老校区校内有住房但80%时间在新校区正式教职工享受全额车贴每每天5元。

无故不上班人员不享受交通补贴。

3、居住在距校1千米内的教职工不享受交通补贴。

4、请假期间相应交通补贴停发。

5、在学校有住房的但不居住在学校的教职工不享受交通补贴。

第二十七条通讯补贴。

1.管理类岗位通讯补贴:

(见下表)

岗位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工资

180

150

120

90

2、辅导员、班主任通讯补贴:

计算公式为:

话费补贴总额=班级人数*1。

单位(元/月)。

第二十八条午餐补助。

每人每月150元。

第二十九条取暖降温补贴。

取暖补贴每年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95元。

降温补贴每年6月、7月、8月每人每月95元。

第三十条监考津贴。

1、期中期末考试:

每场每人监考津贴=考场人数*1

2、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专业四、八级;普通话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每天每人100元,提供午餐。

3、其他考试,各种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本校:

每人每场1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根据学校的发展、学校的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呈报学校办公室和财务处核准后公布实施,由人事处附则具体执行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附录】

附录一.科研奖金

《XXXX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奖励原则

学校重点奖励对提高全校学术声誉、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营造学术氛围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高水平成果。

第二条奖励对象

我校教职工、在读学生在自然年度内以XXXX学院署名并符合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奖励范围

学术论文、论著、教材、获奖成果、专利、科研成果转化、文学艺术作品、科研项目、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学校只奖励原创性成果,论文获奖以及重印或修订再版的专(译)著、教材、文学艺术作品等一律不予奖励。

以上涉及的奖励分类以《**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文件中的类别为准。

二、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学术论文界定

学术论文包括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能体现出学术性、前沿性、研究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文章。

国内论文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的期刊论文(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中的论文一般不奖励,若被权威期刊转载或被下列四大检索系统检索,按转载和检索结果处理)。

国外论文指编辑、出版部门所在地在国外的期刊论文和国际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有国际书刊号)。

第五条奖励范围

1.学术论文指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XXXX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我校学生发表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且单位为XXXX学院,其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注明为通讯作者,且署名为XXXX学院,指导教师视同第一作者。

3.我校教师在外校兼职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期间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且署名单位有XXXX学院,其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注明为通讯作者,且署名为XXXX学院,指导教师视同第一作者。

第六条论文类别

A类:

在《SCIENCE》(科学杂志)和《NATURE》(自然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B类:

在一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C类:

在二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七条论文奖励标准

A类:

每篇奖励10万元;

B类:

每篇奖励0.8万元;

C类:

每篇奖励0.3万元。

第八条SCI、SSCI、EI、MEDLINE、A&HCI、CSCD、CSSCI收录的论文须以当年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检索(查收查引)证明为准。

同一篇文章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检索,只提供一个检索结果;同一篇文章被同一检索系统不同版本检索到,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检索系统检索到的期刊源所在类别为准。

被EI收录的,仅认可有分类号和主题词的收录版。

第九条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收录,按最高标准发放奖励,不重复奖励。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不奖励。

三、论著奖励

第十条论著的界定

1.论著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规划教材等。

专著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以文件为准。

2.论著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

第十一条学术专著类奖励标准

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学术性译著、编著类奖励标准

学术性译著、编著均按学术专著二分之一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教材类奖励标准

1.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每万字奖励300元,主编、第一副主编分别另行奖励5000元和3000元。

2.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省部级规划教材,每万字奖励250元,主编、第一副主编分别另行奖励3000元和2000元。

3.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不是国家级、省部级规划的实训类教材,每万字奖励150元,主编、第一副主编分别另行奖励2000元和1000元。

上述各类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参编字数不足2万时,不予主编或副主编奖励。

主编不止一人时,主编奖按平均数发放。

第十四条公开出版的古籍整理、教参、工具书等每万字奖励80元。

最高奖励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申报上列成果奖励时,成果的前言、后记或其他地方必须标明作者的单位为“XXXX学院”。

奖励字数以专著或教材前言认定的章节为准,两人合写的章节按50%执行,没有明文标列各章节权属的按照参编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四、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十六条凡由我校组织申报,我校人员为项目主持人且XXXX学院为第一单位,并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文的项目,学校将实行立项奖励政策。

1.一类课题每项奖励8万元;二类课题每项奖励5万元;三类课题每项奖励3万元(其中,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课题每项奖励1万元);四类课题、校级课题和自筹经费立项的课题、协作(参加)的纵向项目不奖励。

四类以上课题中的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因提取专项科研津贴不在奖励之列。

2.项目经费到帐后一次性发放奖励经费的一半,项目研究按时结题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发放另一半奖励经费。

在项目研究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另一半科研项目奖励不再发放。

对项目结项推迟一年以上的,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经费。

3.对未申报成功的三类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每项补助300元。

已申报成功的四类及以上科研项目不予补助,对反复申报均未成功的同一内容项目只补助一次。

4.对申报国家级项目,已经上学科组终审会但被淘汰的项目,学校予以校内立项培育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

五、获奖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获奖成果奖励范围

获一类、二类和三类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

依据我校在获奖单位中的排序或我校人员在获奖人中的排序,分设不同档次给予二次奖励。

第十八条获一、二类科研成果奖励的二次奖励标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一、二类科研成果奖励,按所得奖金金额的1∶2二次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获一、二类科研成果奖励,按所得奖金金额的1∶1.5二次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获一、二类科研成果奖励,按所得奖金金额的1∶1二次奖励。

第十九条获三类科研成果奖励的二次奖励标准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三类科研成果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所得奖金金额的1∶0.5、1∶0.3、1∶0.1二次奖励。

第二十条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

2.奖项界定:

(1)全国、**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大赛获奖的项目。

(2)其他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

3.奖励标准:

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省级)奖励:

特等奖3000(1000)元/项;一等奖2000(800)元/项;二等奖1500(600)元/项;三等奖1000(400)元/项。

第二十一条所有获奖项目均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发奖励证书为准,申报二次奖励时必须向学校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

同一项目多次校外获奖,按奖金最高额进行二次奖励,不重复计算。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各类奖项均不在奖励之列。

以上奖项中的优秀奖、鼓励奖均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校外获奖未将“XXXX学院”列入获奖单位的成果,不予奖励。

六、知识产权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专利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1.专利项目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专利技术,第一专利权人为XXXX学院。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四条获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国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国家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且XXXX学院为第一权利人、本校职工为第一创作人,每项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七、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五条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1.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或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XXXX学院”,并以合同方式进行技术转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2.自主开发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或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XXXX学院”,并已形成批量生产的规模,产品在市场占有稳定的份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3.研究报告、调研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XXXX学院”为咨询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转化奖励标准

1.科技成果转让到校外企业,按实到转让费(不包括转出经费)的10%发放奖励。

2.科技成果转让到校内企业,按实到转让费(不包括转出经费)的15%发放奖励。

3.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与企业合股办厂,按每年到校纯利润的30%发放奖励。

4.以“XXXX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报告、调研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用的(有领导人签字或采用证明),每项奖励5000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每项奖励3000元。

八、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奖励

第二十七条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奖励范围

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奖励的范围包括:

在有关学术理论指导下创作或产生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

第二十八条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1.个人文学作品专辑20万字以上的(含20万字),每部奖励2000元,不足20万字的按每万字300元递减,直到减完。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作品汇编集不予奖励。

2.B类刊物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奖励2000元;C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奖励400元。

公开出版的个人画集(册),每集(册)奖励2000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编的画集(册)以及捐赠的书画作品不予奖励。

3.公开发表、出版的各级各类音乐作品的奖励等同公开发表、出版的各级各类美术作品的奖励。

公开出版的个人音乐专辑或音像作品专辑,每辑奖励2000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编的音乐专辑或音像作品专辑不予奖励。

4.参加国家级大展、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参加省级大展、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5.以上奖项中的优秀奖、鼓励奖均不予奖励。

6.凡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1500元;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800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录二.福利

《XXXX学院教职工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注。

重要人才的类别如下:

A类1级:

教授、博士、重点专业A类2级:

教授、博士、非重点专业

A类3级:

教授、硕士、重点专业A类4级:

教授、硕士、非重点专业

B类1级:

副教授、博士、重点专业B类2级:

副教授、博士、非重点专业

B类3级:

副教授、硕士、重点专业B类4级:

副教授、硕士、非重点专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福利待遇是XXXX学院给予本校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另外一种报酬形式。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综合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学院所有部门、机构。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学院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福利待遇

第一节福利待遇的种类

第四条健康福利。

学校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学校服务而设立的福利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医疗补贴等。

第五条休息休假福利。

学校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项目,包括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法定节假日等。

第六条教育培训福利。

学校为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与不断变动的经济技术、外部环境相适应而设立的福利项目,包括参观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教学技能培训、国内学历教育培训、海外培训等。

第七条工时福利。

学校为了满足优秀教职员工在业绩优秀的情况下,给予的弹性工时制度和校内外兼职机会等。

第八条保障性福利。

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的各种补贴。

包括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书报费、医疗补贴、生活消费品价格补贴等。

第九条辅助性福利。

学校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而设立的项目,包括创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文体活动,组织旅游等。

第十条家庭福利。

指涉及教职员工个人、配偶及子女共同关注的福利项目。

包括女职工生育保险、配偶工作与培训、子女照顾与教育等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退休福利。

学校为了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让退休的员工安度晚年而设立的福利项目,如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福利待遇的标准

第十二条健康福利:

(一)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1)XXXX学院所有在籍教职员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校方和教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与校方缴纳的30%共同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校方缴纳的70%划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在**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3)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2、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该保险是有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XXXX学院为全体教职工没人每年缴纳80元,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二)健康体检

1、XXXX学院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可以咨询定点体检医院,教职工体检项目可自行选择;

2、初次体检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以后每次体检费用控制在600元以内,600元以外部分由教职工自行付款。

(三)医疗补贴

1、补贴医药费

(1)XXXX学院正式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

(2)XXXX学院正式教职工子女补贴一名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

(3)XXXX学院正式教职工父母半费补贴一人,每月补贴医药费20元。

第十三条休息休假福利:

(一)产假

女员工产假90天,剖腹产女员工产假105天,男员工护产假7天,享有基本工资。

(二)婚假

员工适龄婚假3天,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条件(男25岁、女23)的员工婚假10天,享有基本工资。

(三)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丧假3天,享有基本工资。

(四)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享有基本工资,报销普通硬座车(船)票。

对未婚员工,父母家住外地或父母两地分居的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包括住返路程),享有基本工资,并报销普通硬座车(船)票。

对已婚员工,父母家住外地,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包括住返路程),享有基本工资,并报销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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