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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docx

1.1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公司各部门及其承建单位所发生的造成生产、安全、质量、环保、设备,工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事故。

4、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

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5、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论大小必须上报。

第二条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班长和现场有关人员在启动事故预案同时,立即向值班调度和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启动事故预案的同时,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所有接到通知的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预案组织事故处置。

并在事故处置完成后四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事故同时报生产调度室主任,设备事故、技改工程事故同时报工程技术部。

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警。

4、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报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填制出险通知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人员伤亡报综合办。

5、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进行事故现场调查。

重大事故必须封锁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现场调查,将事故的经过形成书面材料。

7、对迟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加倍处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所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

2、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协助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做好现场的取证(包括物证、人证、现场调查记录、工艺参数等)工作。

3、涉及到公司和承建单位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人员﹚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应索取事故目击人员证言,并做好记录,调查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6、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7、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加倍处罚。

8、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公司予以表扬、奖励。

9、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确定事故性质、责任划分,72小时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综合办在三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四条事故统计及归档

1、公司安全事故统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将事故调查记录、事故的分析会议记录、对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教育情况和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并归档保存。

2、对外提供事故资料必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审批,才能对外披露统计信息。

1.2避免事故奖励办法

为奖励避免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1、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

2、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查。

所在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

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

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给予奖励,并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

(1)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

(2)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

(3)在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4)发现容器跑、冒、漏者。

(5)发现违章施工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者。

(6)发现违章操作、违规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

(7)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有关部门者。

(8)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汽)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

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奖励。

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

7、所有避免事故在申报和奖励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追究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员,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二、奖励标准

奖励分三等级,奖励金额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综合办每年制定一次。

1﹑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二项者为一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

(1)高压>10Mpa。

(2)中压≥1.6Mpa。

(3)剧毒或一级毒品。

(4)有毒或二级及其以下毒物。

(5)闪点在28℃以下之易燃物(如燃料气、汽油、初顶油等)。

(6)闪点大于28℃,但操作温度已达到其自燃点的。

(7)公用工程系统重大隐患如不及时发现将造成装置停工停产的。

2、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二项者为二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本岗位人员发现一等奖中一项也可得二等奖):

(1)中压(1.6-10Mpa)。

(2)闪点28~45℃(如煤油)。

3、发现闪点≥45℃的中介质泄漏者,可得三等奖(如柴油、重油、润滑油及相应组分、沥青、石蜡、糠醛等)。

4、发现火情或“三违”发生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者,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等奖励。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公司安全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并将奖励情况在安全奖惩台帐中备案。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报批后,交综合办实施奖励。

1.3安全检修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切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条凡公司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本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章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装置停工前,要建立相应的检修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第五条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

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

第六条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

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

第七条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

即:

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和任务;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检修的外包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制订其施工进度的日程表,确保质量安全。

第九条检修指挥系统负责召集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

第十条外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由质量安全环保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的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由调度室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

第十二条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

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

第十三条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彻底的的吹扫、蒸煮,并通风置换。

第十四条装置停工,吹扫、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加盲板,做好标记。

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打开人孔时,设备内温度必须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从上而下依次打开。

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阀门,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

第十六条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闭死盖严,装置内的明沟、地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

第三章检修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停工待检的部门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和查盲板隔离等情况,确认达到装置检修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检修准备工作就绪后,生产调度室主任会同工程、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对检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检修的项目,要求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解决,方可移交进行检修。

交接后由负责检修的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检修任务。

第四章检修施工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根鞋、钉子鞋。

第二十一条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火票,做好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不得使用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拆卸。

第二十三条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

第五章检修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焊接动火必须事先办好“动火票”,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检修设备所需车间指派,防火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消防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有阴沟、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用石棉布或沙土盖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乙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接触油脂和在日光下曝晒。

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

违者除责令纠正外,处100—500元扣款。

第二十八条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车间定期对焊接工具检查)。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它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把要绝缘良好。

第二十九条在地面上进行电焊焊接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和地沟、容器内要穿绝缘橡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体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三十条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第六章电气安全检修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气检修,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是导电设备检修,线路(不论高低压)检修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做业,禁止合闸”的标牌,不准任意送电。

第三十四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时,必须放电、验电,查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并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

第三十五条凡工作所需要装设临时线时,需办理临时线安装工作票.

第三十六条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三十七条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

第三十八条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行灯(容器内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

第三十九条外线作业,电工在登高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后,方可登高作业。

第四十条电气设备着火不可使用导电灭火器材,如水、泡沫灭火器等,应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等,以防触电。

第七章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高处检修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二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恐高症和癫痫等不得登高作业。

第四十三条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仍工具物件等。

第四十四条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高处作业前须经仔细检查。

第四十五条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触电。

第四十六条夜间高处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

第八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七条凡进入容器内(塔、釜、罐、槽车等)进行检查、检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前申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容器外需有人监护,直到作业结束。

第四十八条设备所属车间安全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车间领导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取样分析,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作业。

第四十九条进入设备前必须认真进行下列处理和检查。

1、必须切断电源。

2、根据罐内介质性质,采取安全措施,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物。

3、用盲板切断与罐体相连的所有管线,打开人孔进行空气置换。

4、凡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易窒息的罐内,应佩戴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5、罐内的温度降至35度以下才能进入作业。

6、进罐需要照明的,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其导线、护罩、吊钩等绝缘必须良好。

7、罐内的通风情况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进入罐内作业必须要由熟悉本岗位生产情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一般监护人不少于两人,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

第五十一条罐内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全部工具带出,不得留在容器内。

第九章检修完毕后的安全规定

第五十二条检修单位在检修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三条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试压、试漏或气密性试验并做好记录,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得投入生产。

第五十五条生产单位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管线,要按抽堵盲板流程逐个逐项抽出盲板,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1.4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生产管理

第一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存在硫化氢的生产工艺应用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

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示意图,制定相应的生产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定期加强设备检测。

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生产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调度室主任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报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进入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

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

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进入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

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须配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发现硫化氢超浓度时,作业人员应配戴好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查明原因、向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口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

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章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五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十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搭接一切临时用电,均应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在办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之前,必须请示生产调度室主任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

三、危险识别 

作业前,施工用电单位必须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即安全措施。

施工用电单位应将安全措施填写入《临时用电申请表》。

四、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提前1—3天写出申请,用电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

2、供用电时间。

3、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

4、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现场电工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二)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配置现场专职电工,并编制临时用电计划,包括绘制用电设备布置简图,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临时用电单位写出申请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交安全环保部审核,并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室主任、工程技术部等部门根据临时用电计划结合公司生产情况并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对《临时用电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认可后,转三修车间办理《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五)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六)施工单位需搭接临时电源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联系生产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安排,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七)各生产车间需搭接临时用电,由生产调度室主任调度负责通知电气人员负责安装,所需材料由所在车间负责提供。

(八)《临时用电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安全环保部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三修车间保存。

(九)如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负荷,必须重新写出用电申请。

五、作业安全措施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施工单位管理、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的现场电工,必须持有有效的IC卡《电工特种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爆炸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等级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线路即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先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示”。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是应加设防护导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作业装设临时的临时用电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四)施工用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六)外来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实的安全用电自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整改单形式限期要求整改,否则不予供电。

(七)各施工单位供电必须实行专线专表(由施工单位自购供电局校验合格的表计),商定好电费结算办法,按规定交纳电费,否则不予供电。

六、许可证管理

(一)《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保存,第二联送配电执行人,施工单位保存第三联。

(二)《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三)用电结束后,《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区域管辖单位负责施工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区域管辖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施工现场TN-S供电系统供电,施工现场总箱中零线做出重复接地后引出一根专用PE线,除了总箱外,其它各处不得把N线和PE线连接,PE线上不许安装开关和熔断器,也不得把大地兼做PE线;PE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入漏电保护器,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跳闸造成大范围停电。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必须与保护PE线连接。

4、所有照明、电动工具、开关、闸刀等设施在防爆区域内的必须一律采用防爆型设备,并由技安部开具《动火票》。

导线设置、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设置漏电保护器

(1)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2)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开关箱处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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