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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增强干部和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工作责任心,预防各类车辆事故,保障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总队关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总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责任制,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按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七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政策、规定;

二、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制定、完善车辆管理各项规定,使总队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并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四、抓好安全行车教育,预防各类车辆事故的发生;

五、实施车辆监理(检查),严格车辆管理各项规定;

六、组织对车辆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七、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提高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八、合理使用车辆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后勤部车管处是总队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指导各单位抓好车辆管理工作;

二、开展安全行车宣传教育,组织各项竞赛活动,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和爱护车辆意识;

三、开展车辆管理工作调研,对各单位执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完善车辆档案和数据库,编制车辆年度计划,对车辆实力进行统计;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车辆经费使用,并按规定对车辆实行年度技术检验;

六、严格车辆退役、报废标准,按配备标准调配好车辆;

七、指导监督驾驶员专业技能训练和操作培训,举办车辆管理各种培训班;

八、按规定做好车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核发、换发、年度审验;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车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从事车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

二、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开展各种安全行车宣传活动;

三、对本单位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四、落实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五、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年限,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抓好驾驶员岗位技能训练,提高整体素质;

七、开展各项节约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材料消耗;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对各单位执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察,随时予以通报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勤部车管处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行车管理

第一节 安全行车组织

第七条 安全行车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

总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其各项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以班为单位组成“安全活动小组”,没有班的组成若干个“安全学习小组”,班长或小组长负责日常安全行车学习等各项活动。

第二节 安全行车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各单位每季,下属单位每月)分析本单位安全行车工作情况,查找漏洞,研究制订防事故措施,做好安全行车教育和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分析内容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每周进行一次以职业道德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活动,适时进行必要的考试和竞赛,把活动时间、参加人数、内容等详细记录在《安全行车学习记录本》上,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应定期参加“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组织的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指导。

同时了解驾驶员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改善住宿条件,科学合理地安排驾驶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活动是驾驶员接受安全行车教育的重要途径,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节 安全行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行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交巡警等检查人员的检查,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第十五条 驾驶员持武警证不准驾驶地方牌号车辆,持地方证不准驾驶武警牌号车辆,并按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车辆。

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所驾车辆制动、方向、灯光等机件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的车辆,储气筒内气压达不到制动所需压力时,不准起步;油泵制动一定要“一脚灵”。

起步前应检查车辆装载情况和周围及车下有无障碍物,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步行驶;途中不准吸烟、闲谈、吃东西和使用手机等;驾驶室不准超员、不准随意让人搭车。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根据路面情况、气候、限速规定、牵载、车辆性能掌握安全车速,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耍“特权车”、“风头车”、“霸王车”等行为。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中严格遵守分道行驶和通行权、先行权的规定。

按照“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通过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线、盲区等路段。

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先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在前车不让路或正在超车或路面情况不好、视线不良等情况下,严禁超车。

行驶至险要路段、漫水区域时,应下车勘察路况、确保安全慢行通过。

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车辆不准进入彩灯开放禁区(执勤任务的车辆除外)。

第十九条 冬季遇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车辆应降低车速行驶,放宽前后车距和左右横距,路面溜滑尽量避免使用紧急制动,快速转向或猛打方向。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不准超载、超负荷、超宽、超高、超长和遗洒、飘散载运物;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上不得混装其他物品和搭乘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远距离出车时应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同时应尽量派干部带车,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

严禁派实习驾驶员单独出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倒车必须遵守“一看、二慢、三倒车”规定,必要时下车看清车辆周围情况,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倒车。

指挥倒车者应站在车辆左后侧。

第二十三条 严格车辆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检查并排除,不准车辆带病行驶,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每天应保证八小时睡眠时间;驾车时间超过四小时或长途行驶超过三百公里应自觉停车休息;高温、炎热天气,尽量减少车辆外出,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二点,除重要工作和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驾车外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和遵章守纪、业务技术考评,对“三差”(驾驶技术差、车辆保养差、遵章守纪差)驾驶员进行重点帮助教育,不能担任驾驶工作的应调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驾驶员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竞赛活动,激励驾驶员爱岗敬业积极性和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新训驾驶员挑选

第二十七条 新训驾驶员年度培训计划数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

培训计划人数的挑选、录取和分配工作,由司令部警务处和支队司令部负责承办;新训驾驶员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和汽训大队负责承办。

第二十八条 挑选新训驾驶员原则上从基层产生,其条件:

一、必须具有正确的入伍动机,热爱驾驶(消防)工作,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并具有较强的事业性和工作责任心;

二、志愿服役五年以上的新兵或入伍第一、二年的士兵;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须满18周岁;

五、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其标准如下:

1、身高不低于1.65米;

2、视力:

两眼裸视各为1.2(5.1)以上,无红、绿、黄色盲、色弱,无立体盲;

3、听力:

两耳距秒表或音叉0.50米,能辨别方向;

4、心、肺、血压正常;

5、四肢运动正常;

6、无各种慢性疾病;

7、无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疾病等。

第二十九条 挑选新训士兵驾驶员的程序是:

个人志愿,群众评议,基层推荐,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二节 新训驾驶员初训

第三十条 新训驾驶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8小时,教练车与学员的比例为1:

8,训练期间每个学员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2500公里。

第三十一条 培训内容、课程参照地方和公安部消防局规定执行,一般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汽车构造、基础驾驶技能、例行保养、市区道路驾驶技能、消防车专业知识和泵浦操作、车辆排故、夜间路面驾驶技能等课目。

第三十二条 初训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驾驶技能、市区道路驾驶技能委托地方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其他各课由后勤部车管处或汽训大队进行考核。

初训结束后,汽训大队应对每个新训驾驶员的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新训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原单位

一、不符合新训驾驶员条件;

二、因智力、反应迟钝、缺课、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培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第三节 驾驶员复训

第三十四条 新训驾驶员培训结业后分配到支队集中复训二个月,复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基层中队以老带新三个月,再经各单位单独驾驶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执勤消防车辆。

复训车辆用油按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款执行。

对历年驾驶里程较少、操作技术生疏的驾驶员也必须进行复训。

第三十五条 复训内容

一、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公安消防执勤条令》等内容;

二、机械常识、例行保养、车辆日常维修和防冻、防寒知识及基本操作技术;

三、提高道路驾驶技术,特别是昼夜、农村机耕路、恶劣气候道路情况下的驾驶技能;

四、消防车泵浦构造原理、操作技术及故障排除;

五、学习掌握接警派车、火场报消息;

六、学习掌握二画三标、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重点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复训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总队职能部门进行抽考,复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调离驾驶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节 驾驶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驾驶证,不准涂改、外借或转让。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驾车外出必须携带驾驶证,并与车辆行驶证、警官证、士兵(官)证同时使用。

第三十九条 武警驾驶证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补发应本人写出申请(损坏或丢失经过、查找结果、吸取教训),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后勤部车管处该实,报核发机构补发。

地方驾驶证损坏或丢失的,按上海市车辆管理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新兵入伍时持有地方驾驶证,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工作,必须经基层中队推荐,支队审查,司令部警务处、后勤部车管处组织考核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办理武警驾驶证,同时必须经过实习期考核合格,方能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十一条 持有地方证的驾驶员,本单位无地方牌号车辆或干部本人尚未购置车辆的,地方驾驶证原则上应由后勤部车管处保管。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退出现役必须上缴地方和武警驾驶证,待人事关系转入地方并领取公民身份证后,到后勤部车管处办理驾驶证转入地方手续。

无故不缴驾驶证,擅自驾驶车辆,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驾驶技能、车辆保养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结合红旗车驾驶员初评),考核成绩列入驾驶证年审和年终红旗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员等评比范围。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应主动将驾驶证上交各单位车管进行年度审验。

全年安全活动出勤率低于80%,驾驶证予以缓审,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等内容考核合格后再审验。

年审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节 士兵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定向使用、统一编班、集中居住”的原则,对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经总队培训的士兵驾驶员服役期应满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役的,须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核后报总队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士兵、士官驾驶员请假、探亲、休假期间须上交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一律穿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穿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在参加总队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灭火救援须待命时,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所驾车辆。

第五十条 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扣)驾驶证,并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受所在班组和单位领导的管理,除履行军人职责外,其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安心工作,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四、熟悉所驾车辆构造原理和各部件技术性能;认真维护保养车辆,落实“一日二查”制度,做到“三勤、四不、四无”(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五、坚守岗位,服务热情,各项工作积极主动,保持充沛精力,时刻做好出车准备。

第六节 干部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学习驾驶技术应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后勤部车管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实习期的干部驾驶员三个月内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带跟,不得单独驾驶。

实习期满后,必须经后勤部车管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五十四条 基层中队干部驾驶员原则上不准开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必须经支队领导批准,但严禁驾驶执勤战备车辆。

第五十五条 干部个人购买车辆,应向组织报告购置车辆型号、车牌号等,同时签订安全行车协议书,报总队纪委备案。

发生事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六条 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自觉遵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号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不准将自购车辆停放在单位内车辆的位置上。

第四章 车辆配备

第五十七条 车辆配备本着“量化工作、按需配备、适度调控、基本满足”的原则,确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 基层消防中队消防车辆按基层中队辖区大小配备1至3辆常规消防车,个别中队根据管辖区内重点单位的性质、特点等,按实际需要再增加特种消防车。

第五十九条 总队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每人配备1辆车;各处配备1至2辆业务车,个别处应工作特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增配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十条 支队机关根据部队实力和所担负的任务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三,支队编制见附件四)。

一、一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5辆。

二、二至三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6辆。

三、四至五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8辆。

四、六个中队以上的支队,配备车辆9辆。

五、浦东支队,配备车辆10辆。

第六十一条 防火监督处根据辖区面积、人员编制和重点单位数配备车辆,分(县)局配发的“沪警”和地方牌号车辆也纳入车辆编制数(配备标准见附件五)。

第六十二条 教导大队、文工团、总队医院根据工作情况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六)。

一、教导大队配备车辆6辆。

二、文工团配备车辆5辆。

三、总队医院配备车辆6辆。

第六十三条 直属单位根据不同业务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一、调度指挥中心配备车辆2辆。

其中:

业务车1辆,中型面包车1辆(班车)。

二、指挥车队配备车辆27辆。

其中:

指挥车3辆;水源抢修车1辆;领导用车12辆;各种型号接待车10辆,业务车1辆。

三、汽训大队配备车辆38辆。

其中:

业务车2辆;大型教练兼运输车15辆,小型教练车18辆,大、中型面包车各1辆;后勤保障车1辆。

四、修理所配备车辆7辆。

其中:

业务车2辆;抢修车4辆;后勤保障兼牵引车1辆。

五、综合仓库配备业务车2辆。

其中:

青浦、奉贤仓库各1辆。

六、供应站配备车辆2辆。

其中:

业务车1辆,器材运输车1辆。

七、申晓苑配备车辆5辆。

其中:

业务车1辆,大、中型客车3辆,后勤保障车1辆。

八、现役办配备业务车2辆。

九、消防协会配备业务车4辆。

第六十四条 基层后勤保障车配备26辆。

远离市区、城镇,交通不便的基层中队,配备1辆小型后勤保障车(配备标准见附件七)。

第六十五条 部分保留企业及临时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配备车辆37辆(配备标准见附件八)。

一、浦东筹建办配备业务车2辆。

二、指挥大楼筹建办配备业务车3辆。

三、易达公司配备业务车10辆。

四、消安公司配备业务车6辆。

五、质检站配备业务车2辆。

六、南艺印刷厂配备业务车2辆。

七、弘扬厂配备业务车3辆。

八、消防培训总部配备业务车7辆。

九、麒麟在线配备业务车2辆。

企业更新车辆参照总队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总队正职领导配备奥迪A6系列轿车,副职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配备别克系列轿车;部门副职领导和正团级单位的正团实职领导配备大众帕萨特1.8T系列轿车;其他单位业务车辆配备大众桑塔纳系列轿车(特种车、接待车除外)。

第六十七条 业务车辆报废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汽车报废标准》执行;消防车报废按公安部有关《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擅自动用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将车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违章、违规行驶和停车;严禁动用总队车辆扎彩车、扫墓踏青、搞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不准动用总队车辆走亲访友、接送小孩、旅游、参加宴请等因私用车(官兵直系亲属急病就诊、丧事大殓除外,但用车必须报各单位主官首长批准)。

第七十条 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外借车辆和擅自出借总队车辆。

第七十一条 严禁擅自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警笛,严禁在执行非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警笛。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对地方牌照车辆必须保险,武警牌照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十三条 总队官兵对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总队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19指挥中心或拨打电话62322110进行举报。

第一节 战备值勤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十四条 战备值勤车辆必须投入战备,并由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战备值勤车辆必须由跟车驾驶员驾驶,并经各单位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其他驾驶员不准擅自驾驶。

战备值勤车辆严禁私用或他用。

第七十五条 战备值勤车辆凡需外出训练、试车、试泵、修理或保养停用,由中队干部向119指挥中心报告,并报支队值班室备案;车辆外出在不影响战备值勤的情况下有一名干部带车;试车、试泵,须在本辖区或在规定的就近地区,选择道路宽阔、车辆行人较少的地区进行,试车必须悬挂试车牌;新车、大修车需要跑里程,必须在本支队辖区内进行(去修理厂修车除外),由一名干部或驾驶员班长随车负责,不得借用上述各种名义运输货物、办理私事、游山玩水和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六条 战备值勤车辆必须定车、定位、定人,按规定乘坐,不准超额载人。

第七十七条 战备值勤车辆驾驶室,除值勤跟车驾驶员外,严禁任何人擅自入内玩弄机件、学习驾驶、拿用随车工具和从油箱抽取汽油等,严禁值勤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七十八条 战备值勤车辆上随车器材放置、取下,必须轻拿轻放,位置放置合理、固定,不准随意抛、投、扔等,防止损坏车辆外表。

第七十九条 战备值勤车辆到达抢险救灾现场,必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的地点停车,防止被砸、腐、烤、熏、爆等损坏车辆。

第八十条 进口消防车只能于灭火、抢险救灾和平时实地操、应用性项目训练,不准用于竞赛、竞技性等可能损伤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训练。

第八十一条 进口消防车日常管理、训练、使用、检查、清洁由所属支队、中队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由总队修理所负责。

第八十二条 配备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的中队,每辆车选送三名人员(一名干部、二名驾驶员)学习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必须转业、复退、调动等变动时,须经司令部警务处批准同意后,报后勤部车管处备案。

第八十三条 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每周训练不得少于一次,每次训练必须操作完整的过程,熟悉性能、熟练操作技术,不得违章操作和盲目操作。

特种消防车操作人员必须经总队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并与其所操作车种相符,任何无关人员不准擅动特种车辆各部件。

如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须及时报告后勤部车管处、修理所,严禁擅自拆卸零部件及修理。

第八十四条 战备值勤车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泵浦工作原理和维护保养常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一、泵浦各机件应经常清洁,仪表板等有电子原件部位必须用软抹布轻轻擦拭,不准用水冲洗,防止损坏电路元件;

二、吸水管必须安装滤水器和滤水篮,否则不准运转泵浦,吸水管路连接必须牢固密封;

三、从天然水源吸水时,滤水器(篮)至少应低于水面以下30CM,不准将滤水器(篮)放入沙土或泥浆中,同时应随时注意水位下降;

四、从消火栓吸水时,应将消火栓阀门打开,排水至清洁水流出后,方可连接消火栓吸水;

五、水吸入泵浦后,应马上打开出水开关,以免(闷泵)运转水温上升损坏泵浦。

泵浦转速为3500rpm时,吸水性能达到最佳;

六、泵浦使用泡沫或赃水后必须使用清水清洗,完毕后必须排净泵浦、进(出)水管路、泡沫比例混合器、高压橡胶管等整个泵浦系统的余水,并进行抽真空测试;

七、水罐内必须注入清洁水。

利用泵浦给水罐注水时,必须关闭其他排水阀门,最大注水压力为5bar;

八、脱卸高压橡胶管之前,应先将压力释放,严禁将高压水枪射向人群,以防出现伤害事故;

九、泵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经常注意泵浦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声,立即停泵检查或修理。

第八十五条 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和“一日二查”制度,认真填写《车辆“一日二查”、“维修报修单”记录本》、《机动车出车耗油登记簿》。

第二节 退役消防车使用管理

第八十六条 退役消防车原则上停放在所在中队车库或操场(用油布遮盖)作为备用车(停放数量和车型由所在支队决定),用于中队平时训练、抽水和竞赛、竞技性等项目训练。

第八十七条 退役消防车应指派人定时实施检查保养,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备急用。

第八十八条 退役消防车报废、更新时,未经后勤部车管处同意,固定部件(附件)不得调换、拆除,车辆调换时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八十九条 退役消防车失去训练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理的,应由后勤部车管处实施报废处理。

第三节 业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十条 各单位车辆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调剂使用的原则,尽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车辆钥匙必须上墙进箱上锁,统一管理。

第九十一条 总队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支队军政主管相对固定用车,其他人员用车必须调剂使用。

第九十二条 车辆使用必须有登记,用车人事先详细填写《出车申请单》,并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出车。

《车辆使用登记本》放于值班室或值班人员处,便于检查。

一、八小时内工作用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车完毕,必须把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

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下班之前将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必须事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用车人通知值班人员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案。

工作完毕后,将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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