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共4页)2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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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程序方面: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

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

即按合同法,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但是我们注意到:

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

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

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当然,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通说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

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

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

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

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能选择货物在其手中受损的承运人起诉。

(当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损坏,也可起诉该第三人)作侵权纠纷起诉时,除管辖、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归责责任不同。

侵权纠纷是过错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所以如果不能证明确属被告过错(比如货物被冒领,被偷),或原告亦有过错时,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较为有利。

   

  实体方面(这里仅指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诉讼时):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运人均需赔偿,包括货物被盗、车祸、被冒领、不知原因的丢失等情形。

   

  在实体上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是否能证明货物价值。

一般而言,证据主要有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书证,收货人向托运人给付货款的收据或发票,再与托运单上的内容相对照,如果吻合,则证据基本足够。

如果没有货款收据或发票,在起诉前不妨叫当事人开具一张(当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运单上的免责条款问题。

几乎目前所有的托运单上均有免责条款,写明自己买保险,如出事,赔款不超过运费的三倍云云。

但也可以说几乎所有司法实践均否定了这种格式条款。

其违法之处有这些: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承运人有重大过错时,显然无效。

2、违反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免责条款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同时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也有可能被违反。

  至于要求托运人买保险显然无理。

略作几点辩驳:

1、托运人在很多情况下,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办托运的情况下)2、买不买保险是托运人跟保险公司之间的事,不影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算买了保险,别忘了保险公司还有追偿权;3,不妨举个例子。

假如甲对乙说:

我打坏你的东西可以不赔。

这显然无理。

但假如甲对乙说:

你应该给你的财产上保险。

这样我打坏你的东西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我不赔。

这是不是同样荒谬呢?

而前述免责条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要规避风险,靠上述免责条款是不行的,必须选择其他途径:

1、最简单的当然是购买责任保险;2,在托运单上要求托运人详细列明货物及价格,这会对其要求索赔构成约束;3,在2的基础上,保价运输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

因保价运输对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公平的,货物价值越大,承运人的风险越大,因此托运人需支付更多运费,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可。

当然,保价条款同样是格式条款,应当遵循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应该让托运人在该条款处签字。

  最后补充一点,根据证据规则。

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由债务人一方负责,因此如果承运人无法举出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则视为未收到货。

所以承运人一方应有基本的收货手续,一般而言,应由收货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当然,如果有货物回单是最好的,但这比较麻烦。

生活实际中,有一些小货运部甚至毫无收货手续,只是打个电话叫收货人来领货即可,这是有极大的风险的。

一旦收货人不承认,仅凭电话记录证明力是极其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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