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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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10〕6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现百姓住有所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号民生工程。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强岛富民战略,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设好海南人民的幸福家园,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0—2012年,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解决30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中,建设保障性住房15万套,完成各类危旧房(城市、工矿、农垦、林业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等)改造15万套,努力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各得其所。

   二、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分别面向不同收入家庭供应。

  

   

(一)廉租住房由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或租赁,并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建设资金由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市、县政府投入。

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套型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

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运营管理模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直接投资新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建或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建设。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通过销售住房所得价款回收投资。

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套型建筑面积可参照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左右为主。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按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有一定支付能力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

  

   (四)限价商品住房由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通过销售住房所得价款回收投资。

建设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

经市、县政府或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同意,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销售价位要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销售价格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要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

   三、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

   

(一)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推进垦区、林区及水库移民区危旧房改造。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指导垦区危房改造、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协助辖区农场、林场依法完善规划编制、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屋权属登记等工作。

   

(二)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统一改造,统筹安排。

其中,有闲置居住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省或市、县政府批准,可结合危旧房改造计划建设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出租或出售。

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全成本,要考虑所在地段现行基准地价综合确定。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鼓励各单位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使住房质量、小区环境、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旧城区改造。

旧城区改造项目要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

   四、加强规划建设和租售运营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旧房腾退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采取集中、分散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

   

(二)保障性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指标依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确定。

12层以下(含12层)的保障性住房要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

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实行超面积加价。

   (五)保障性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制度。

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六)各市、县和省直有关机构要切实抓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及其后续运营管理,创新机制,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国有住房资产的完整和保值、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日常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各市、县要采用计划单列方式足额保证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突破计划指标的可先行办理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并同时办理追加指标审批手续。

   

(二)政府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省级财政在安排一般预算支出(包括政府债券)和基金支出(包括土地出让金省级统筹部分)时,要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

各市、县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城镇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市、县新增财力中安排资金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房价款。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发展保障性住房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省政府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对各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市、县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周密部署,规范管理程序。

  

   

(二)省和各市、县要按照决策、管理、实施相分离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住房保障中心),并落实人员和经费,为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创造有利条件。

  

   (三)省和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统计、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设立住房保障的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承担保障性住房租售环节的基础性事务工作。

  

   (五)省和市、县要在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划定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加快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土地、资金等政策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租售运营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七)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弄虚作假、瞒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有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租售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各市、县及农垦、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并可结合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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