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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汇编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动探究治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究新途径、积存新体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究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治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利、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会,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主动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进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和谐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临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咨询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动探究治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究新途径、积存新体会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进展,领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奉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治理体制改革,大力进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究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究建立物资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养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利、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究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畴。

  试验区的范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专门监管区域,并按照先行先试推进情形以及产业进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畴和试点政策范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要紧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养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差不多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主动探究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习惯的行政治理体系,推进政府治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

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大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治理和监督。

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治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主动鼓舞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

提升行政透亮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布机制。

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证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承诺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

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究建立负面清单治理模式。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治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批判案治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在总结试点体会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治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治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治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样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批判案治理,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大境外投资事后治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截了当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

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鼓舞在试验区设置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置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进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主动培养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

鼓舞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支持试验区内企业进展离岸业务。

鼓舞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进展。

探究在试验区内设置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差不多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

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治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进展。

承诺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置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鼓舞设置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修理业务。

加快培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习惯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主动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进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主动进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治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

加快进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推动中转集拼业务进展,承诺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待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

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

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制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

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探究面向国际的外汇治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习惯的外汇治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舞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深化外债治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治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置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治理中心。

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置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承诺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承诺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鼓舞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养进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证。

9.完善法制保证。

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进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

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临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

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治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证咨询题。

上海市要通过地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习惯的试验区治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习惯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物资、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淌,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物资贸易深入进展,形成公布、透亮的治理制度。

同时,在爱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养功能为导向,完善有关政策。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

承诺企业凭进口舱单将物资直截了当入区,再凭进境物资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究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

探究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物资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

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究建立物资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物资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承诺在特定区域设置保税展现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优化卡口治理,加大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治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大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加大电子账册治理,推动试验区内物资在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利流转。

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

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

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治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治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

以切实爱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大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升爱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证能力。

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加大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治理部门的协作。

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

探究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治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究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鼓舞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置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畴。

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置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待政策。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物资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按照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物资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物资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物资除外。

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腐蚀的前提下,主动研究完善习惯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进展的税收政策。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和谐试验区推进工作。

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打算,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形、解决新咨询题,重大咨询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主动做好和谐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有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治理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承诺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置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置中外合资银行。

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置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有关治理方法,加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承诺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置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6631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置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承诺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物资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远洋物资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治理试行方法。

(2)承诺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治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承诺设置外商独资国际船舶治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其他电信业务,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储备服务,6592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承诺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F批发和零售业——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承诺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律师及有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

探究紧密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承诺设置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承诺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行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承诺设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能够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承诺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治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治理)

开放措施

承诺设置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承诺设置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承诺设置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承诺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承诺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Q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8330门诊部〔所〕)

开放措施

承诺设置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

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治理方法(市政府令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治理方法》差不多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治理方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治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究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习惯的行政治理体系,培养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主动作用。

  第二章 治理机构

  第四条(治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治理和和谐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大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按照本方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进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治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爱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治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治理工作;和谐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治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都市治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有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公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和谐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给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治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治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治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都市治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证房屋治理、环境爱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置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治理事项的场所。

  第八条(驻区机构)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置自贸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治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三章 投资治理

  第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

  自贸试验区按照先行先试推进情形以及产业进展需要,持续探究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治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专门治理措施(负面清单)治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专门治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治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专门治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公布。

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方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治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样项目实行备案制。

  境外投资开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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