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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学校集顶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学校集顶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察,维

护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在校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

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

安全法》)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向师生员工供给集顶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种学

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察,合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集顶用餐包含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

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供给食品的

方式。

第三条学校集顶用餐食品安全工作推行预防为主、风

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成立教育行政、

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学校肩负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该依照食

品安全有关法律法例和本规定,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成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展开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

敦促学校增强食品安全平时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

全工作归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查核内容;协调有关部

门指导学校采纳举措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实时除去食品安全

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应该增强学校食品安

全监察管理,依法实实行政同意,展开监察检查,实时查处

波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看管档案,按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通告学校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组织展开学校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

育;依法牵头展开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检查办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对学校供餐供给营养指导,倡议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

疗机构展开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人员救治;指导学校展开食源

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增强对学校饮

用水卫生监察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学校集顶用餐

食品安全工作归入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学校

安全风险防控系统建设范围,增强一致领导和组织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能够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指导委员

会,指导地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第九条学校食品安全推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该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健

全工作体制,按期进行研究,组织展开安全隐患排查,落实

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该依据需要装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落实要点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署责任书,明确食

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该依照有关要求

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例、

规章、标准和其余有关知识。

鼓舞有条件的学校聘任拥有有关营养知识的人员,对集

顶用餐的营养检测、完美和评估进行咨询指导,推行营养配

餐、合理饮食等理念。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食堂的,应该成立健全食堂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拟订场所及设备设备冲洗消毒和维修保

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冲洗消毒保洁、食品

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荒弃物处理、食品增添剂使用管

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水安全管理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

制度,成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学校应该成立食堂食品安全追忆系统,如

实、正确、完好记录并保存进货检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

溯。

鼓舞学校采纳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应该成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

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切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

当立刻采纳整顿举措;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伏风险的,应

当立刻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察管

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中小学应该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归入教育

教课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门路、多形

式展开常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和法律常

识。

第三章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该设置食堂,为师生员工

供给集体用餐服务。

学校食堂应该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小

学食堂原则上应该由学校自主经营、一致管理。

实行营养改

善计划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拜托或承包经营。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包办食堂的,应该以招招标等方式选

择获得食品生产或许经营同意、能肩负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

服务公司,成立准入和退出体制。

应该与承包方依法签署委

托经营合同,明确两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该依法获得食品经营同意证,并

在食堂的明显地点悬挂或许摆放同意证正本。

第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应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需时应该进行暂时健康检

查。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应该养成优秀个人卫生习惯,每日工作前

应该进行个人健康和卫生状况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接

触直接进口食品加工操作前应该进行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

位应该穿着洁净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抽烟或

者实行其余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食堂应该细化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在明显处公示并

监察执行。

第十八条食堂应该拥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目、

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齐,与有毒、有害场所

以及其余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设与卫生要求应该切合《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食堂应该依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目、供

餐人数,装备相应的设备设备,并装备消毒、换衣、盥洗、

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

以及办理废水、寄存垃圾和荒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

食品加工、储存、陈设、转运等设备设备应该按期保护、

冲洗、消毒;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应该按期冲洗、校

验。

第二十条食堂应该拥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备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半成品交错

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就餐区应该设置供用

餐者冲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备。

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

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该依照

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

第二十一条食堂采买食品原资料应该依照安全、健

康、切合需要的原则,拟订并推行原资料控制制度。

食堂采买食品及原资料,应该按以下情况检验有关同意

或许证明文件,并保存加盖公章(或署名)的复印件或许其

他凭据: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买食品的,应该检验其食品生产

同意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商场、便利店等)采买食

品的,应该检验其食品经营同意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买的,应该检验生产

者的社会信誉代码或许有效身份证明,也可检验食用农产品

的产地证明或许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买食用农产品的,应该讨取并

保存由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署名)的

购物凭据;

(五)从个体工商户采买的,应该检验供货者的营业执

照和同意证等;采买畜禽肉类的,还应该检验动物产品检疫

合格证明。

鼓舞具备条件的学校正大宗食品推行公然招标、集中定

点采买,签署包含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买合同,明确供货

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供给清真食品的,应该在指定的清真食品销售点采买食

品原资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食品增添剂和食品有关产品的采买

记录,应该照实正确记录名称、规格、数目、生产日期或许

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

容,或许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单据。

进货检验记录和有关凭据保存限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

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的,保存限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食堂严禁采买、寄存、使用以下食品、食

品增添剂及食品有关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

假混杂或许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

(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许未

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增添剂,以及消毒剂等

食品有关产品;

(四)野生蘑菇、抽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

全风险的食品原资料;

(五)亚硝酸盐;

(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严禁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增添剂、食品有关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堂应该依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

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三防设备完满,

并按期检查库存食品,实时清理变质或许超出保质期的食

品;应该成立健全食品进出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

做到先进先出。

储存散装食品,应该在储存地点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

或许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标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

食品应该分柜寄存。

食品库房不得寄存有毒、有害物件及个人生活物件等。

第二十五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该检查待加工的食

品及原料,发现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列明的不安全情况的,

不得加工或许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制作

豆浆应防备假沸。

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

裱花糕点以及四时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堂应该设置专用的备餐操作场所,拟订

并在明显地点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许

其余感官性状异样的,不得供给;备餐操作时应该防止食品

遇到污染。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调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寄存不该

超出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

寄存需超出2个小时的,

应该依照有关规范采纳热藏或冷藏方式寄存,再次利用时,

一定在确认没有变质的状况下,经高温完全加热。

第二十七条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

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应该从形状、

材质、颜色、表记上显然划分,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寄存,

用后洗净,保持洁净,按期消毒。

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应该在加工制作行进行消毒,并由

专人加工操作。

加工的容器、工具应该专用,用前消毒,用

后洗净并保持洁净。

第二十八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进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应该洗净、消毒。

采纳化学方式消毒的,应该分设并

注明冲洗、消毒和冲刷专用水池,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

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采纳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

应加热到规定温度并保持10分钟以上。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

当采纳热力消毒方式。

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寄存在有显然表记的密闭保洁柜

内。

餐具、饮具保洁柜应该按期冲洗、保持干净。

严禁重复

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食堂拜托冲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该与餐具、饮具集

中消毒服务单位签署拜托合同,检验、保存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

种食品成品应该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知足检验需要,不

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

人员等。

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存,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

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该

按前款规定留样,其余加工食品依占有关规定留样。

第三十条食堂用水应该切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堂应该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

品增添剂。

使用食品增添剂应该专人专柜保存,做到表记清

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三十二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该在餐后实时清

除。

食堂应该设置特意的餐厨垃圾采集设备应加盖并有明

显表记。

专间内的餐厨垃圾寄存容器应该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该成立食堂安全捍卫制度,采纳措

施,严格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同意进入食品办理区。

教育部门、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该优先在

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专间、储蓄室等要点场所实

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该公示食品主要原料

及其根源等信息,鼓舞食堂采纳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

公然食品加工过程。

第四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外购食品集顶用餐的,应入选择获得

食品经营同意、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供餐单位,当地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该优先选择;应该签署供餐合同(或

协议),明确两方的权益与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签署供餐合同后,应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察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许存案合同副本。

第三十六条学校外购集顶用餐应该为当餐加工,不得

采买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时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该成立分餐制度。

在教室分餐

的,应该保障教室环境的卫生洁净。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该对供餐单位供给的每批食品进

行检验,做好交接记录,包装不完好或温度不切合储运条件

的,不予接收。

第三十八条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从正规渠道购

买,并讨取有关凭据,检验产品包装标签,查察生产日期、

保质期和保存条件。

不可以即时散发的,应该按储存要求保存。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件检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该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

事件报告制度,拟订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以致的食品中毒或

者疑似食品中毒情况,学校应该实时采纳以下举措:

(一)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食品药品监察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踊跃辅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封存以致或同意能以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器具、设备设备和现场,并依照食品药品监察管理

部门要求采纳其余控制举措。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办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增强

与学生家长联系,通告状况,做好交流指引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品中毒报告后,

应该实时赶往现场辅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

部门检查办理,敦促学校采纳有效举措控制食品中毒局势,

防备事件扩大。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实时向同级

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检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状况严重的,应该实时向同级人民政

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有关应急处理方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结果及其检查

办理状况由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公布、解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

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藏、假造、毁坏有关凭据,不

得阻止、干预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检查办理。

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检查、办理有异议的,能够依法

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或许提出申述。

第六章食品安全监察与责任追查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看管部门要将学校校

园及周边地域作为平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监察检查的要点地

区和单位,按期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

周边食品经营者展开专项检查,要点检查学校食堂原料采

购、加工制作、冲洗消毒、用水卫生等能否切合规定。

食品

药品看管部门在进行监察检查时应该恪守纪定程序,出示相

关证件。

第四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后,教育行政和食品药

品监察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展开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督

导检查,敦促指导学校落实整顿举措。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该公然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组织学

生代表或许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安全监察,在食品采买、食堂

管理、供餐公司选择等方面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许学生代表大

会、教员工代表大会心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鼓舞具备条件的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实时采纳措

施除去的,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

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学校应该立刻采纳举措,进行整顿,

除去隐患。

约谈状况和整顿状况应归入学校食品安全信誉档

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犯本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

责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更正;逾期不更正或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查:

(一)未成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

存在许多隐患的;

(二)食堂未获得经营同意证,从业人员未获得从业资

格、健康证明的;

(三)采买、制售高风险食品的;

(四)对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提出的整顿建议,未按

要求进行整顿的;

(五)瞒报、迟报食品中毒事件的;

(六)隐藏、假造、毁坏有关凭据,以致检查难以进行

或责任难以追查的;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采纳有效控制举措、组

织急救工作以致食品中毒局势扩大,或许未配合有关部门进

行食品中毒检查、保存现场的;

(八)其余违犯本规定要求,但未造成严重结果的。

学校违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造成严重结果的,

由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例和本

规定要求,执行有关管理与监察职责,造成所辖地区内学校

集顶用餐发生食品中毒或许食品安全事件的,应该依照有关

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赐予相应的行政或许纪

律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是指为师生员工供给就餐服务,按要求拥有

相对独立的原料寄存、食品加工操作、食品销售及就餐空间

的场所。

外购集顶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买的膳

食和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早先定量包装或许制作在包装资料、容

器中的食品。

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买、加工制作、供

餐等与餐饮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许低温状态下

即可食用的食品,含冷荤凉菜、熟食卤味、生食蔬菜、腌菜

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第五十一条各地能够依照当地实质,对本规定进行细

化。

供餐人数较少,难于成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

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认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乡村校校

的食品安全,各地能够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实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

药品监察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说。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2002

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的《学校食堂与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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