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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管理与监视,维护学校食品平安,保障师生员工在校用餐平安卫生、营养安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以下简称?

食品平安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师生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效劳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平安的管理与监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方式。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那么,建立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承当学校食品平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食品平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校园食品平安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平安宣传教育。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的食品平安教育,催促学校加强食品平安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学校平安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平安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平安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依法施行行政答应,开展监视检查,及时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平安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平安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牵头开展学校食品平安事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校园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对学校供餐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安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平安事件人员救治;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视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工作纳入区域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范畴,加强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指导委员会,指导区域内学校食品平安与营养安康工作。

第二章学校食品平安制度

第九条学校食品平安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作为学校平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进展研究,组织开展平安隐患排查,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装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平安管理责任。

学校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承受相应的食品平安培训,学习食品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用具有相关营养知识的人员,对集中用餐的营养检测、完善和评估进展咨询指导,推广营养配餐、合理膳食等理念。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食堂的,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饮用程度安管理等与食品平安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前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好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消费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平安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消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食品消费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中小学应当将食品平安、安康饮食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理论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

第三章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食堂,为师生员工提供集体用餐效劳。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小学食堂原那么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施行营养改善方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获得食品消费或者经营答应、能承当食品平安责任的餐饮效劳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平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答应证,并在食堂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答应证正本。

第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获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展临时安康检查。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工作前应当进展个人安康和卫生情况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应当进展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施行其他影响食品平安的行为。

食堂应当细化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在显著处公示并监视执行。

第十八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平安间隔。

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立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

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

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装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装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半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就餐区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

第二十一条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应当遵循平安、安康、符合需要的原那么,制定并实行原材料控制制度。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按以下情形查验相关答应或者证明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消费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消费答应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答应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消费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消费者的社会信誉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也可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物凭证;

〔五〕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答应证等;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对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平安内容的采购合同,明确供货者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平安。

提供清真食品的,应当在指定的清真食品销售点采购食品原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当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食堂制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四〕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平安风险的食品原材料;

〔五〕亚硝酸盐;

〔六〕?

食品平安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止消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三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消费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需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

第二十五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列明的不平安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制作豆浆应防止假沸。

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那么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操作场所,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标准,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给;备餐操作时应当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

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

第二十七条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展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加工的容器、工具应当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八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当分设并标明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规定温度并保持10分钟以上。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热力消毒方式。

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

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干净。

制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效劳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当按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三十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保管,做到标识明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三十二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后及时去除。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搜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

专间内的餐厨垃圾存放容器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平安保卫制度,采取措施,严格制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教育部门、学校在校园平安信息化建立中,应当优先在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专间、储藏室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公示食品主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鼓励食堂采用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第四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外购食品集中用餐的,应中选择获得食品经营答应、食品平安管理程度较高的供餐单位,当地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当优先选择;应当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平安。

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者备案合同副本。

第三十六条学校外购集中用餐应当为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制度。

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教室环境的卫生清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供给的每批食品进展查验,做好交接记录,包装不完好或温度不符合储运条件的,不予接收。

第三十八条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从正规渠道购置,并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消费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

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贮存要求保存。

第五章食品平安事件调查处置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平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平安事件处置方案。

第四十条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顿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展救治。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展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展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络,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催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态,防止事件扩大。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平安事件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品平安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法进展发布、解释。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平安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预学校食品平安事件的调查处理。

对学校食品平安事件的调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申诉。

第六章食品平安监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监视检查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定期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后,教育行政和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平安专项督导检查,催促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公开食品平安相关信息,组织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平安监视,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公司选择等方面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参加食品平安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学校食品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展约谈。

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展整改,消除隐患。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平安信誉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背本规定,未落实食品平安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指导责任者予以追究:

〔一〕未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食品平安存在较多隐患的;

〔二〕食堂未获得经营答应证,从业人员未获得从业资格、安康证明的;

〔三〕采购、制售高风险食品的;

〔四〕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展整改的;

〔五〕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件的;

〔六〕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致使调查难以进展或责任难以追究的;

〔七〕发生食品平安事件,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展食物中毒调查、保存现场的;

〔八〕其他违背本规定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校违背?

食品平安法?

及其施行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按照?

食品平安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关管理与监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食品平安事件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指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就餐效劳,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外购集中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购的膳食和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与餐饮效劳有关工作的人员。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冷荤凉菜、熟食卤味、生食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第五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本规定进展细化。

供餐人数较少,难于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平安,各地可以参照?

食品平安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施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的?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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