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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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模板

 

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

(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

前言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提出“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2019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提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为进一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科学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合理判定提质增效成效,加强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监管水平,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主要术语;3.基本规定;4.监测技术要求;5.数据管理与应用;6.运行维护。

本导则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

********、********,邮箱:

********@)。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参编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重庆交通大学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志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三峡学院

重庆华悦生态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

程建林蒲贵兵古霞谢天吕波

刘杰向星光余薇薇敖良根程吉建

郑丰收付国楷苏定江张靖强常松

毕生兰雷晓玲刘伟刚刘亭役刘靓

黄琳张然方小桃邹志宇朱永

郭远臣刘元鹰毛绪昱董佳陶雪峰

彭颖蔡岚邵川刘希黄炜曦

任子杰陈亚松程常坦

主要审查专家:

张智龚安军王峰青冉飞何栋

张华伟谭宏礼

1总则1

2主要术语2

3基本规定4

4监测技术要求5

4.1一般规定5

4.2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5

4.3监测方式及监测设备10

4.4监测频率13

4.5监测设备安装15

4.6监测技术其他要求16

5数据管理与应用18

5.1一般规定18

5.2数据管理18

5.3数据应用19

6运行维护22

附录引用标准名录23

1总则

1.0.1为指导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工作,加强城镇排水管网运行状态的管理,提高城镇排水管网运营维护水平,及时发现排水管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用于指导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建设、数据管理与应用、运行维护等。

1.0.3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应采取在线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并视经济条件逐步推进以在线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的方式,对排水管网中的介质(污水、雨水、污泥、气体)、管道结构安全及井盖等进行监测,并与智慧城市既有监测资料充分共享。

1.0.4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应科学设置监测内容,采取可靠、安全、适用的监测技术,保证监测结果准确。

1.0.5城镇排水管网监测系统,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主要术语

2.0.1排水管网drainagepipenetwork

收集和输送污(废)水、混流水、雨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所组成的系统。

2.0.2合流管网combinedpipenetwork

含截流式合流、不完全分流及合流制管网,统称合流管网。

2.0.3污水支管branchsewer

承接地块汇集污水且将其输送至污水干管或主干管的污水管道,常沿市政道路敷设。

2.0.4污水干管mainsewer

连接污水主干管和污水支管的污水管道,常沿市政道路、河道岸线敷设。

2.0.5污水主干管primarymainsewer

承接两条或两条以上干管来水,收集服务片区污水量,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管道,常沿江河岸线或沿江(河)滨江路敷设。

2.0.6冲沟涵洞drainageculvert

地块开发建设时采取截弯取直、加盖硬化等人工措施对自然沟渠进行改造而形成的既有排水涵洞。

2.0.7重要雨水排水口keyraindrain

管渠断面大于1m(含1m)的雨水排水口。

2.0.8一般雨水排水口raindrain

管渠断面小于1m的雨水排水口。

2.0.9重点排水户keywastewaterdischarger

污染物排放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影响较大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可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查询)的排水户。

2.0.10一般排水户wastewaterdischarger

污染物排放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影响一般及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2.0.11召测interrogation

监测系统控制端发出的指令,数据采集端按照指令进行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

2.0.12井盖智能终端intelligentmanholecoverterminal

实现井盖状态(包括井盖倾斜、位移、缺失等)监测、告警等的装置,主要采用传感器、无线通信、电子信息及低功耗等技术。

2.0.13气体监测响应时间(T90)gasmonitoringresponsetime

当测量气体浓度发生阶跃变化时,监测终端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的时间。

3基本规定

3.0.1排水管网监测范围主要包括城镇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生化池、化粪池、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检查井、排水口、溢流口等)、冲沟涵洞及泵站等排水设施。

3.0.2排水管网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排水管网中水位、流量、水质、积泥深度、气体浓度、管道结构安全、井盖状态及易涝点(视频监控)等。

3.0.3排水管网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包含资料收集与分析、监测目标、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监测内容应全面、完整,可视经济可行性,按轻重缓急,合理分期。

3.0.4排水管网监测数据、监测仪器校准数据和维护信息应纳入到信息管理平台分析与管理。

当监测发现大量污水溢流、污水直排等重特大污染事故时,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信息管理平台并报告相关部门。

3.0.5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

3.0.6雨量数据应利用气象部门雨量监测数据,需自行监测时,应按《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SL/Z572执行。

3.0.7人工监测现场作业时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现场使用的监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的有关规定。

4监测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监测点设置前应收集城镇排水管网基础信息(空间、结构及功能属性)、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并形成数字信息,进行数字化管理。

4.1.2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等监测内容应根据排水户类型、雨(清)污分流、排水管网养护及管网维护监管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确定,并根据持续监测结果动态调整。

4.1.3水位、流量、井盖、易涝点(视频监控)宜采用在线监测,水质和气体宜采用在线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积泥深度宜采用人工监测,管道结构安全宜采用人工检测。

4.1.4监测设备选择时应按照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满足防洪、防湿、防爆、防雷、防腐及防盗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应通过国家授权质检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4.1.5在线监测设备应有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功能,并宜通过远程设置采集、传输频率。

4.1.6设备安装时应按照各自规定执行,并利于后期运营维护;设备安装后应进行检查、调试、校准。

4.1.7监测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照《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执行。

4.1.8污水支管有监测需求时,其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监测方式、监测设备及监测频率等可参照污水主干管及污水干管。

4.2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

4.2.1水位、流量监测点

1污水管网水位、流量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干管接入污水主干管前、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应设置监测点;

2)污水主干管间隔3~5km处宜设置监测点,且不少于3个监测点;

3)位于河道常水位以下的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管道入河起终端应设置监测点,并在间隔不大于2km处宜设置监测点。

2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和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应设置水位、流量监测点。

3其他需设置监测点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穿道、隧道、下沉式广场等易涝点,调蓄池等市政调蓄设施内,地块雨水排出口处等应设置水位监测点;

2)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的跨行政区交界处,重点排水户排放污水与污水支管或干管的连接管上,截流堰(井)等截留设施前后,泵站前后等应设置流量监测点;

3)其他有水位或流量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4水位、流量监测点具体位置设置宜选择管道水流平稳、湍流程度较小、管内垃圾及漂浮物较少的直线井。

4.2.2水质监测点及监测指标

1污水管网水质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干管接入污水主干管前、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应设置监测点;

2)污水主干管、污水干管的跨行政区交界处应设置监测点。

2重点排水户在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监测点,一般排水户在污水排放口处宜设置监测点。

3冲沟涵洞出口处应设置监测点。

4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和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宜设置监测点。

5截流堰(井)等截留进入后端排水设施处宜设置监测点。

6一般雨水排水口宜设置监测点。

7其他有水质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8水质监测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管网主要监测CODCr(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SS(悬浮物)、pH值等,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除监测上述指标外,还应监测BOD5(生化需氧量)、TP(总磷)、TN(总氮);

2)一般排水户监测CODCr、NH3-N、SS、pH值,重点排水

户除监测CODCr、NH3-N、SS、pH值外,根据排水户类别增加特征监测内容;

3)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冲沟涵洞、截流堰(井)主要监测CODCr、NH3-N、SS、pH值等;

4)旱季有水排放的一般雨水排水口处,主要监测NH3-N、SS、pH值等。

4.2.3积泥深度监测点

1排水管网的积泥深度监测点设置应根据其坡度、流量、管径、建成投用时限及管网普查成果综合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宜按5%的比例进行全覆盖非重复均匀抽测。

以下位置应提高抽测频率:

1)管网坡度低于5‰的排水管渠,长度大于1km时,间隔1km设置1个监测点,长度不足1km时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点设置于坡度最小处;

2)餐饮、洗车等比较集中的临街门面雨水口及其连接管;

3)上次抽测及管网普查发现的污泥淤积较严重处。

2冲沟涵洞的积泥深度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1km时,间隔1km宜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点设置于坡度最小处;

2)长度不足1km时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点设置于坡度最小处。

3其他有积泥深度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4.2.4气体监测点及监测指标

1位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的生化池、化粪池内应设置监测点。

2污水泵站的格栅井下部、泵间底部、封闭式泵站、封闭式格栅间等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处应设置监测点。

3排水管网陡坡跌落处应设置监测点。

4位于步行街、广场等人员密集区,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管网,宜间隔300~500m设置1个监测点。

5位于交通要道等重要区域,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管网,宜按每1~2km设置1个监测点。

6管道疏通及清淤、生化池清掏、化粪池清掏(统称井下作业)时,作业前及作业中应及时监测。

7其他有气体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8气体主要监测指标为H2S(硫化氢)、CH4(甲烷)、CO(一氧化碳)和O2(氧气),根据需求实际可增加气体监测指标。

4.2.5管道结构安全检测点及检测指标

1排水管道应进行定期巡查及开展结构安全检测,以下位置应优先进行结构安全检测:

1)路面沉降、山体滑坡、流砂易发、湿陷性土等特殊地区的管道;

2)管网排查评估认为有结构安全风险处;

3)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

4)非正常工况运行的管道。

2其他有管道结构安全检测需求处宜设置检测点。

3管道结构安全检测主要指标为管道破裂、变形及腐蚀等,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相关规定。

4.2.6井盖状态监测点

1人流密集地区、易冒溢地区等重要区域宜设置监测点。

2城市交通主干道检查井处宜设置监测点。

3装有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井处应设置监测点。

4其他有井盖状态监测需求处宜设置监测点。

4.2.7易涝点(视频监控)

1下穿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2隧道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3下沉式广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4其他有易涝点视频监控需求处应设置监控点。

4.3监测方式及监测设备

4.3.1水位、流量

1水位、流量应采用在线监测;突发情况时,可采用人工监测。

2在线监测设备可参考以下执行:

1)水位宜采用静压液位计等;

2)流量宜采用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等;

3)根据监测管道的断面形式、埋深、水流状况、检查井构造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水位、流量监测设备;

4)水位、流量设备采集模块应具有频率调整、通讯诊断、接受信息信息平台召测指令等功能;

5)水位、流量监测设备技术要求参考《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252执行。

4.3.2水质

1以下应采用在线监测:

1)污水管网监测点处的CODCr、NH3-N、SS、pH值;

2)重点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处;

3)冲沟涵洞出口处;

4)其他需要采用在线监测处。

2以下宜采用人工监测:

1)污水管网BOD5、TP、TN,条件许可时,TP、TN可采用在线监测;

2)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合流管网溢流口处和截流堰(井)截留进入后端排水设施处(取样方式可采用水质自动采样器);

3)一般排水户;

4)一般雨水排水口;

5)其他需要采用人工监测处。

3水质自动采样器除能接受信息信息平台召测指令外,其类型、性能、外观、构造等技术要求参考《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执行。

4人工监测参考以下执行:

1)人工监测要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数据内容及时上传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上传格式为TXT文件、CSV文件或数据库等格式;

2)采集的水样,如需作为重要依据和证据时,应及时送至具有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化验分析,得到水质检测结果;

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执行;

4)水质检测方法参考相关标准。

4.3.3积泥深度

管渠积泥深度宜采用人工监测,并按以下执行:

1)人工监测要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数据内容及时上传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上传格式为TXT文件、CSV文件或数据库等格式;

2)人工监测宜采用量泥斗、电视及声纳等方法;电视及声纳具体使用方法参考《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

4.3.4气体

1以下应采用在线监测:

1)位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的生化池、化粪池内;

2)污水泵站的格栅井下部、泵间底部、封闭式泵站、封闭式格栅间等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处;

3)排水管网陡坡跌落处;

4)位于步行街、广场等人员密集区,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管网处;

5)位于交通要道等重要区域,且易聚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管网处;

6)其他需要采用在线监测处。

2以下宜采用人工监测:

1)井下作业时;

2)应急监测时;

3)其他需要采用人工监测时。

3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参考《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28888执行。

4人工监测按以下执行:

1)人工监测要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数据内容及时上传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上传格式为TXT文件、CSV文件或数据库等格式;

2)人工监测宜采用现场便携式测定方法,具体方法参考《城镇排水设施气体的检测方法》CJ/T307。

4.3.5管道结构安全

1管道结构安全采用人工检测。

2检测设备参考《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执行。

4.3.6井盖状态

1井盖状态(包括井盖倾斜、位移、缺失等)采用在线监测。

2监测设备采用井盖智能终端。

4.3.7易涝点(视频监控)

1易涝点(视频监控)采用在线监控。

2监控设备应具备夜视功能,监控设备其他参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执行。

4.4监测频率

4.4.1水位、流量在线监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日常监测频率宜为15分钟1次,数据发送频率宜为60分钟1次。

2在降雨或溢流事件时,监测频率宜为1分钟1次,数据发送频率宜为5分钟1次。

3超过水位阈值时,监测频率宜为1分钟1次,数据发送频率与采样频率保持一致。

4.4.2水质监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线监测:

1)可根据监测仪器对每个样品的分析周期来确定,最低监测频率须满足环境管理和水质分析的需要;

2)CODCr、NH3-N、SS监测频率宜为2小时1次,当发现水质状况明显变化或在发生污染事故期间,根据需求可提高监测频率,情况不明时监测频率宜为1小时1次;

3)pH值监测频率宜为10分钟1次,根据需求可提高监测频率。

2人工监测:

1)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处和合流管网溢流口处需要进行人工监测时,监测期间自动采样器一般采样频率宜为20分钟1次;

2)一般排水户原则上监测频率宜为1年1次;

3)截流堰(井)等截留进入后端排水设施处需要人工监测时,监测期间自动采样器一般采样频率宜为1小时1次;

4)污水主干管接入污水处理厂前的BOD5、TP、TN监测频率宜为1天1次;

5)旱季有水排放且感官上可能有污水混入的一般雨水排水口监测频率宜为1月1次,连续监测时间不低于3个月,后期视连续监测数据优化调整监测频率;

6)其他情形下的人工监测根据具体需求设置监测频率,情况特殊时,监测频率可适当提高。

4.4.3积泥深度监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测频率不低于1年1次,坡度低于5‰、流速较低、流量较小、临街门面等易淤积处可提高监测频率。

2雨水干管、合流制干管、冲沟涵洞每年3月底前完成1次监测。

4.4.4气体监测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线监测气体监测响应时间(T90)按下表执行:

表4.4.4-1气体监测响应时间(T90)

气体类型

响应时间(T90)单位:

s

甲烷

≤35

一氧化碳

≤35

硫化氢

≤40

氧气

≤30

2井下作业时应连续人工监测,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测频率。

4.4.5管道结构安全检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城区A、B、C、D污水主干管检测周期宜为1~2年,长江、嘉陵江及乌江干流其他沿江污水主干管检测周期宜为2~3年,其它污水干管检测周期宜为3~5年,污水支管检测周期宜为5~10年。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测周期可相应缩短:

1)路面沉降、山体滑坡、流砂易发、湿陷性土等特殊地区的管道;

2)管网排查评估认为有结构安全风险处;

3)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

4)非正常工况运行的管道。

4.4.6井盖智能终端在井盖倾斜、位移、缺失等状态下时,应在3-5s内反馈到信息管理平台。

4.4.7易涝点视频监控系统应连续工作,自动本地保存。

4.5监测设备安装

4.5.1安装设备前应对各项设备及附件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联试。

4.5.2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安装参考《超声流量计》JJG1030执行。

4.5.3气体监测设备安装参考《地下管网危险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BJ50/T-309执行。

4.5.4水位监测设备、井盖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设备等其他设备安装应按设计技术要求、产品使用手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步骤进行。

4.5.5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调试。

4.5.6设备应具有防盗及报警的保护措施。

4.5.7仪器设备的信号传输不具备线缆传输条件时,考虑无线信号传输方式。

4.6监测技术其他要求

4.6.1在线监测设备、自动采样器、流量计等在安装后、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

4.6.2供电及防雷

1水位计、流量计、水质仪器、气体仪器和井盖智能监测终端的供电可选用市政供电、锂电池或太阳能蓄电池;视频设备供电宜采用市政供电方式。

2仪器设备应采用合适的防雷措施,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4.6.3通讯方式

1水位计、流量计、水质仪器、气体仪器和井盖智能监测终端的通讯方式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

2视频监控宜采用光纤有线通讯或无线通讯方式。

5数据管理与应用

5.1一般规定

5.1.1监测原始数据做好保存、归档,不能任意修改,宜按统一格式及时录入系统,同时采用数字化和原纸质文档进行归档保存。

5.1.2加强排水管网属性等基础信息数据的保密性。

5.1.3加强数据有效性的判定,对于采集数据需将数据与相近时刻历史数据进行比对,排除异常值,降低外界因素对数据的干扰,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1.4排水管网在线监测及人工监测数据应统一传输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并实现数据备份功能。

5.1.5信息管理平台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原则。

5.1.6信息管理平台宜包括采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运维系统,并有严格的权限管理、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功能。

5.1.7信息管理平台应具有监测点地理位置信息查寻和定位功能。

5.1.8信息管理平台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网络安全。

5.2数据管理

5.2.1在线监测数据管理

1在线数据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数据、设备检测数据和运行工况数据等信息的管理。

2在线监测数据应进行预处理。

3在线监测获取的原始数据应完整直接传输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4应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5.2.2人工监测数据管理

1人工监测原始记录应统一编号,按规定格式及时录入系统,不得擅自销毁修改。

2原始记录上数据有误而要改正时,应有多人对数据核实并附签名(或盖章)文件。

3数据报出前,须由测试人和校核人签名,不得随意拷贝、传输。

5.3数据应用

5.3.1对超过监测指标阈值的数据进行在线报警和人工上报,监测指标阈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污水管网内运行水位发生突变及超过最大设计充满度对应的水位时作为超过阈值的判定。

2雨水管渠(重要雨水排水口)内旱季水位突变时作为超过阈值的判定。

3排水管渠积泥深度阈值为管内径或渠净高度的1/5。

4水质:

1)污水排入下水道、污水管网内水质指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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