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271964 上传时间:2023-05-3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docx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员会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人才交流机构的基层党建工作和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使其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一条因人才流动或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委托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以下称“省人才中心”)管理的流动党员(以下称“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直接转至吉林省人事厅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称“厅机关党委”)并按要求参加省人才中心党委(以下称“中心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凭各企业、事业、街道等基层委员会出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要注明党费交至月份。

第三条党员的人事档案转出省人才中心时,其党员组织关系应随之转出。

组织关系转出时,由党员本人持“党员活动证”,通过中心党委到厅机关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二章党员管理

第四条党组织关系转入时,各支部须按中心党委制定的“流动党员登记制度”的要求办理。

党员必须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变动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并报中心党委,以更正《登记表》中有关栏目。

按照中心党委制定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的要求,使党员和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第五条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按照中心党委制定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要求办理。

由中心党委将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发给《党员活动证》。

《党员活动证》制度是根据流动人才党员的特点,加强管理的措施之一,是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的凭证。

党员在参加活动和缴纳党费时,由支部书记负责在有关栏目内记载清楚。

《党员活动证》要妥善保管,遗失时要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六条党员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规定,持证参加所在地党的组织活动、缴纳党费。

党员在外出期间仍应和党组织保持联系,返回后党支部要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

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党员外出期间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党员因私出境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手续。

党员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超过六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办理批准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流动党员要求退党的,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

坚持要求退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同意除名的决定,报党委备案。

除名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党支部

第九条凡同一单位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以成立独立支部;不足三名的可根据单位性质或地域相近组成联合支部。

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个党小组或成立党总支。

支部的增加或撤消,由党总支或中心党委批准,并报厅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条支部党员人数在10名以内的可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名);10名以上的可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支委的产生,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由支部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中心党委批准,并报厅机关党委备案。

支委会每届任期二年,期满要进行改选。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改选,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

书记或委员缺员时,要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党支部肩负着直接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职责,选好支部书记尤为重要。

必须选党性强,热心党的工作,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具有一定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四章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季度至少一次,党课每年一次。

支部活动要有计划、有内容、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会议通知要提前一周发出,使党员早做安排,保证会议质量和出席率。

支部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支部活动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决定安排,一般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党支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年一次。

总支委员会议由总支书记决定召开。

第五章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中组部通字[1992]5号)执行,即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注:

企业人员每月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缴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缴2%;1500元以上(税后)者缴3%。

党员可按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严禁一年一交。

党费由支部负责收缴。

第十五条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按照中心党委制定的党费收缴“三登记”制度的要求办理。

统一使用党费收缴报告表一式二份,(红联备查,白联交厅机关党委,并在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缴纳党费情况栏内记载清楚)。

第十六条中心党委要建立严格的党费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和公布使用情况。

党费的使用范围应是党员活动或党务工作需要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报销时要有经办人签字,中心党委书记批准。

第六章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七条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十八条凡人事档案委托省人才中心管理的中方职工正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确定,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

确定为培养教育对象后,支部要指定二名正式党员做联系人,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发展对象经党委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各总支,支部要对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决议进行审议,并做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报中心党委、厅机关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转正报告。

联合支部的预备党员同时需提交工作单位对该同志思想作风、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书面鉴定。

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总支审查,党委批准。

党总支和党委须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应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加强党员教育,严肃党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对违法的党员要根据事实作出党纪处分的决定,并报省人才中心党委和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第八章考核评比

第二十五条省人才中心党委及所属党支部要根据流动人才党员“分散、数量多、流动性大”的特点,不断研究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管理教育办法,把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做得有生气、有活力、有吸引力、有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总支和支部在年初,对本年度工作应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总支对支部的工作,每半年应检查一次。

并组织支部之间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促进党支部工作,使其更好的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八条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党内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推动流动人员党建工作。

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并授予荣誉称号和进行表彰。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理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