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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指南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指南

目录:

 

1.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

2.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3.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

4.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范围

5.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重点

6.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7.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办法和应该提供的材料

8.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申报程序

9.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受理程序

10.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11.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应该注意的问题

12.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监督与责任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是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构筑人才高地,推进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为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

从2003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将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按照省级机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财政拨付的人才开发资金逐年累计,集中使用。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公室)。

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资助材料的受理,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规定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核实。

对申请资助材料予以登记和管理;

二、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和资助人才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负责组织和确定对申报项目和资助人才评审专家的组成人员;

四、负责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项目和人才进行实地考核,论证和确认;

五、负责对受资助单位和人才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

六、收集整理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的工作事例和效益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七、组织开展人才开发投入体制和引导创新体制的理论研究,做好省人才开发资金的宣传工作。

 

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

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省人才开发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人事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

委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聘请的省内相关产业、专业的知名专家和学者担任。

组成人数是单数。

按照评审的不同专业和内容,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由3名以下(含3名)成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报项目和资助人才的评审工作;

二、确定对申报项目和资助人才是否资助、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三、研究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评审工作事项。

 

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

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经费资助和生活补贴。

包括:

引进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引进“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及出站博士后等人才;引进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引进携带创意和项目为我省服务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其他海外人才;引进省内紧缺项目研究中特殊专业高级人才。

二、开发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

用于省内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技术行业,重点学科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匹配培养经费。

包括: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的更高层次教育、科研实践、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研修班或培训等。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所需资金

用于在省内科技领域,重点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人才的奖励。

包括:

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专家和科研机构承认,受到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和影响,填补国内和省内空白的;科研成果在重点项目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换代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和重大项目开发所需资金

用于专业技术人才在从事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开发中急需的补助资金和项目启动津贴。

包括:

专业技术人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的投资、已经取得明显效益的项目和经过论证能够取得重大效益的项目。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人才开发方面的资金。

 

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我省汽车、石化、医药、光电子、农业深加工等五大产业基地和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五大特色产业中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我省老工业基地第一、二批工业国债项目。

三、省纳税超千万元民营企业或受省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的科研项目。

四、省、市、县三级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

五、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在带动、辐射和拉动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和起到重大作用的人才。

 

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经济增长点和全局性中心工作,以人才开发资金为杠杆,以重点项目开发和建设为载体,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构筑人才高地为基础,推动人才和智力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二、发挥人才开发资金的导向、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大人才开发投入体制的引导和创新,走人才开发市场化的路子。

激发人才创业的积极性,以最小的成本撬动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结合新时期人事人才工作取向和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分类推进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向更深和实效方面发展,不断拓宽资助领域,在对民营经济扶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四、明确和规范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金投向,确保有效的资金用在看得见,摸得着,说得出的科研项目和人才上。

五、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原则是:

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适当兼顾项目。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

办法和应该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由人才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范围、分别填报和提交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申请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和重大项目开发资金,填报和提交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填报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电子版(见省政府门户网站人事厅网页)。

(二)提交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报告书,并逐一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1.申请资助理由;

2.申请人才开发资金的立项说明;

3.开发或项目转化进展情况说明;

4.受资助者在项目开发和转化中作用情况说明;

5.申请资助资金数额和用途,列出使用明细逐项说明。

(三)提交受资助者学术技术水平证明及项目论证相关材料。

1.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

3.主要专业经历证明;

4.现部门或单位聘用合同书;

5.同类科技成果先进性、可行性探索资料;

6.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资已取得论证项目的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的资料;

7.现部门或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开发高层次人才资金,填报和提交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填报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统一制定的《吉林省开发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开发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报告书,并逐一说明下列事项:

1.申请资助理由;

2.开发人才目的;

3.拟开发人才的条件和层次;

4.拟开发人才在单位或科研项目中的作用;

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提交高层次人才开发计划,并逐一说明下列事项:

1.培养的时间和地点;

2.培养的形式;

3.培养达到的标准;

4.培养人才的个人履历及名单或名册;

5.列出使用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额及用途明细表,逐项说明。

三、申请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填报和提交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填报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吉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提交申请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助报告书,并逐一说明下列事项:

1.申请资助理由;

2.拟奖励人才在科研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说明;

3.获各级各类奖励证书;

4.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科研机构表彰、表扬决定。

(三)提交实施奖励方案,并逐一说明下列事项:

1.奖励的形式;

2.申请资助资金数额及用途;

3.奖励人才名单。

四、申请材料按照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编排页码和列出目录,注明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范围中的项目。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申报程序

一、省直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中直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市州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送市州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州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人事部门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三、县(市)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经县(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人事部门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四、申请部门或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五、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实行属地申报。

六、申报的时间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和重大项目开发资金,按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间申报;

(二)申请开发高层次人才资金,每年的1—2月份和6—7月份申报;

(三)申请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所在部门或单位在实施奖励的两个月前申报。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受理程序

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对申请资助材料的受理工作。

一、收到申请资助材料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资助项目是否属于人才资金资助范围;

(二)申请资助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完整;

(三)申请资助理由是否充分、清楚、明确;

(四)申请资助资金数额和用途是否适当、合理、实际;

(五)申请资助的人才是否符合资助条件;

(六)申请资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二、对申请资助材料不齐备,有关情况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部门或单位予以说明和补充。

三、申请资助材料按审查事项没有获得通过的,退回申报单位。

四、不按照申报程序和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申请资助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对经过审查合格的申请资助材料,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下列项目分门别类进行统计、编号、登记、造册:

(一)申请资助的范围;

(二)申请资助科研项目的种类;

(三)申请资助人才的层次;

(四)申请资助单位在省、市州、县(市)的分布;

(五)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数额。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和重大项目开发资金,其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资助材料,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做出申请资助情况综合分析说明。

(二)根据初审结果,由省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助情况和申请资助材料进行考核评估。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是否资助、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等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小组将评审意见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考核组,对审议入选的资助项目和人才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六)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评审结果,送省财政厅作财务支出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

二、申请开发高层次人才资金和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其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或考核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资助项目的实地考核,做出考核材料和提出具体资助意见。

(二)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将考核确定的结果,送省财政厅作财务支出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

三、省财政厅按照资助或项目资金总额分级审批制度,省中直单位或无主管部门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划拨;市州、县(市)单位由省财政厅划拨到当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划拨到被资助单位。

四、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与主管部门签订《使用省人才开发资金合同》。

中直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与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直接签订。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单位,只能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范围中的一项。

二、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范围第一、第四项的单位,申请资助的人才不得超过2人,每人申请资助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范围第二项的单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和比例匹配资金:

省直所属单位获资助的人才,所在单位按获资助总额的100%匹配资金;市州以下单位(含市州)获资助的人才,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各按获资助总额的50%匹配资金。

所匹配的资金要与省财政厅拨付的资助资金同时拨付。

四、申请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第二项、第三项的单位,分别填写《吉林省开发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申请书》和《吉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资助申请书》。

五、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逆向或平行引进人才和智力的不予资助。

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资助项目和资助人才,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和公示。

七、受资助项目和资助人才所在部门或单位,使用人才开发资金要做到单设帐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省人才开发资金。

八、受资助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才开发资金,应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财务决算表》,并提交资金使用财务报告,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报告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九、对受资助项目和资助人才,各市州、县(市)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进行跟踪回访,重点考核了解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和发挥效益情况,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创造有利于人才创业的优质环境,切实发挥人才开发资金的作用。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监督与责任

一、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报项目和资助人才重新评审: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违反规定程序的;

(二)专家评审所依据的申报材料及证明是伪造的;

(三)工作人员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经审查核实,确有第一条情形之一的,作废原评审结果,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三、使用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跟踪考核、检查和年终审计制度。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提供、出具伪证或伪造证明的;

(二)开发或项目转化进展情况与事实不符的;

(三)资助资金使用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

四、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查核实,有第三条规定之一的,终止与其签定的《使用人才开发资金合同》,收回已资助或奖励的全部款项。

五、与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有关人员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干预、影响人才资金资助工作进行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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