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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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宣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宣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1款: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6、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第1款: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 

7、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5条第2款: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2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5条第4款: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第1款: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1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1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日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1月11日

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7月1日

9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17日

10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11月3日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3月1日

1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9月1日

13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2月1日

14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5年1月1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72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违法行为名称:

将非药品类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注:

药品类购买单位应向药品监督部门、非药品类购买单位应向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4、违法行为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行为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6、违法行为名称:

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7、违法行为名称:

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违法行为名称:

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

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名称:

发生重大事故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3、违法行为名称:

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4、违法行为名称:

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

处罚种类:

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5、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6、违法行为名称: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违法行为名称: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8、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1、违法行为名称:

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2、违法行为名称: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

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行为名称:

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基本条件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3、违法行为名称: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2、违法行为名称: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3、违法行为名称:

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4、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5、违法行为名称:

登记期满后未申请复核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6、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名称: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违法行为名称: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违法行为名称: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违法行为名称: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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