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会议记录第3届第1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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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会议记录第3届第1次

高雄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第3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

97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地點:

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

陳主任委員菊(9時30分~10時00分)、許委員傳盛(10時00分~11時30分)記錄:

陳昭帆

出席委員:

邱太三(請假)、鄭英耀(費陪弟代)、吳清賓(謝琍琍代)、蔡俊章(蘇清彥代)、何啟功(蔡龍居代)、吳慈恩(請假)、余嬪、葉美利、謝靜雯、林夙慧(請假)、陳美燕(請假)、黃松林(請假)、王宏仁(請假)、趙善如(請假)、林雲蘭、謝臥龍、張隆基、唐文慧(請假)、鄭夙芬(請假)、張來川、林燕卿(請假)

列席單位:

民政局黃美麗、勞工局王雅君、警察局張姿霞、許謙枝、王姿云、詹芳明、衛生局劉文敏、鐘師師、人事處郭盈村、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簡婉貞、高雄捷運公司孫珮琪、社會局許坋妃、李慧玲、劉惠嬰、劉玲珍、陳桂英、蕭誠佑、林曉慧、王姿雲、陳昭帆、楊蕙菁、林雅琴、吳宜玲

壹、主席致詞(略)

貳、頒發委員聘書(略)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裁示:

同意備查。

肆、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報告單位:

各相關局處

案由:

謹將本會歷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請公鑑(請參閱第13頁至第16頁)。

說明:

本會依上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務相關單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委員回應重點:

有關管制案2,請原民會補充說明如何透過社區網絡以提供受暴原住民就近、即時的協助。

原民會補充說明:

本會主要透過原住民集中之小港、前鎮、楠梓、左營社區教會為主要之社區防治網絡中心,提供家暴受害者即時之服務。

委員回應重點:

透過教會介入與由政府部分(防治中心)介入協助家暴被害人會有立場與服務方式的差異,不宜全然以教會為重心處理家暴問題。

委員回應重點:

有關管制案6,請家暴中心提供專家學者名單供參,並請儘量以本市之專家學者為主,以利性騷擾案件調查之進行。

委員回應重點:

有關管制案7,加害人處遇之成效評估期可有更精確及與實務結合之成果展現,並請針對評估之檢核指標、方法提出說明。

家暴中心回應:

加害人處遇計畫部分自今年起由衛生局負責執行及成效評估,家暴中心則負責加害人再犯之評估。

內政部家防會目前已委託暨南大學進行為期三年之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高雄市亦為主要評估對象之一。

另,本市凱旋醫院於去(96)年針對加害人處遇及再犯率進行研究,該研究報告將於下次會議提報。

委員回應重點:

現階段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及再犯率評估,多採用認知行為改變理論與技巧,建議治療師可多採用多元之治療方法進行處遇。

裁示:

1、本案第1、2、4項除管,其餘續管。

2、本案第2項,有關結合社區網絡落實家暴防治,請原民會依委員意見參卓辦理,本案除管。

3、本案第3項,請勞工局於下次會議提報勞委會對該法之見解,本案續管。

4、本案第6項,請家暴中心於下次會議提供專家學者名單供參,本案續管。

5、本案第7項,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及評估,請學習並建立有效之處遇與評量模式,並鼓勵各治療師採用多元的治療方法,本案續管。

6、本案第8項,請家暴中心續為辦理,本案續管。

報告案二:

報告單位:

各相關局處

案由:

謹提本府96年9月至96年12月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辦理情形,報請公鑑(依序為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新聞處及原民會,請參閱第17頁至第51頁)。

說明:

因本次會議係第三屆第一次委員會議,為讓新任委員瞭解本府各相關局處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內容,請各業務單位作口頭重點報告,請委員指導。

委員回應重點:

有關教育局工作報告所提之身心障礙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建議可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特殊教育老師納入宣導及研習之實施重點對象。

裁示:

同意備查,並請教育局處參卓委員建議事項積極辦理。

伍、討論提案:

提案一提案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案由:

有關新任委員依專長專業分組事宜,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本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點規定「本會下設家庭暴力防治組、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組。

委員得依其專長分組,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本案請新任委員依專業專長自行選定擔任各小組委員,各小組並互推一人為該小組召集人。

(設置要點及委員名單請參閱第53頁至第55頁。

2、各小組應於委員會議召開前至少召集一次小組會議,並提出小組業務推動重點於下次委員會議報告;如有經小組決議推動事項,請提案送下次委員會議討論辦理。

決議:

1、經各委員選定結果,家暴小組委員計有謝靜雯、林雲蘭、余嬪、葉美利、謝臥龍、鄭夙芬、張來川、吳慈恩、黃松林、王宏仁、唐文慧等11位委員;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小組成員計有林夙慧、陳美燕、謝臥龍、葉美利、張隆基、林雲蘭、趙善如、林燕卿等8位委員。

2、請各小組於第一次小組會議時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並請依規定召開各小組會議,積極推動各項防治工作。

提案二提案人:

林委員雲蘭

案由:

為提升適婚男女學習解決婚姻及家庭問題之能力,以有效降低婚後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請教育局加強辦理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家庭教育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二項亦規定「婚前家庭教育課程得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姻願景及承諾;二、解決婚姻及家庭問題之能力;三、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相關資源之取得」。

2、有鑑於家庭暴力案件逐年遞增,以96年度高雄市家庭暴力案件之兩造關係觀之,兩造關係為「配偶」、「前配偶」之比例佔約六成,顯見婚姻暴力之嚴重性。

3、建請教育局針對適婚男女,加強辦理有關增進婚姻關係、解決婚姻問題之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以促進家庭關係維繫與家庭功能,有效降低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教育局補充說明:

歷年來本局皆與民政局舉辦之集團結婚搭配辦理家庭教育課程服務,另如本府相關局處提出需求,本局亦有針對市府同仁與機關機關團體辦理相關家庭教育課程。

委員回應重點:

為加強婚前家庭教育工作之落實,減少婚姻暴力問題之發生,建議教育局除市府同仁外,可針對一般民眾積極、主動規劃辦理婚前家庭教育課程。

委員回應重點:

現行婚姻制度為登記制,建議教育局可利用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主動告知家庭教育課程之訊息,以拓展服務對象。

委員回應重點:

建議教育局規劃相關家庭教育課程時,可結合民間社團共同辦理,除廣結民間資源外,亦可擴展活動議題。

決議:

請教育局參卓委員意見,以積極、主動的態度結合民間資源規劃辦理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並於下次會議提報有關辦理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之工作計畫。

提案三提案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案由:

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保護、性侵害個案受教育之權益,請學校以輔導或其他方式協助該等個案就學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1、邇來發現本中心輔導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性侵害等個案,有3件因家長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不讓就讀國小之子女上學,學校即應家長要求,同意讓該等學童辦理休學,致影響其受教權;另有父母雙方因家庭暴力案件至校爭奪子女,校方因感困擾而要求學生轉學,或因性侵害加害人與被害人就讀同所學校而要求被害人轉學等情事,嚴重影響該等學生就學權益。

2、針對上開情形,建請學校以輔導或其他方式協助該等學生就學,而非同意其休學或要求其轉學。

另請提升學校主管人員〝零拒絕〞之輔導知能,以保障個案受教權益。

委員回應重點:

以校園性侵害案件之往例觀之,多數案例最終處理結果皆是被害人轉學,然而轉學並非最佳解決之道,不友善的校園環境對被害人而言亦可能會產生自我否定之心理。

此外,身心障礙者遭受性侵害之比例亦較高,請學校需加強留意。

校園處理兒少保及性侵害案件多以輔導功能居多,建議針對較具複雜性之個案,學校可結合其他單位之資源共同提供被害人協助。

教育局補充說明:

依據學校處理該類案件經驗發現,導致當事人選擇轉學之因素極為複雜,非全然皆可歸因於校方之壓力,對學校而言亦無法源可拒絕家長要幫當事人辦理轉學、休學。

為有效處理該類案件,學校除由行政人員、輔導人員組成團隊外,亦結合衛政、警政、鄰里長共同介入處理。

委員回應重點:

單方面懲處行政人員並無法有效的解決問題,為落實〝零拒絕〞教育政策,建議教育局訂定〝零拒絕〞方案時,可研擬多面向之策略,並做好事前之準備與預防工作。

一般民眾遇校園不友善之對待,如未向相關單位反應,往往不了了之,此類請教育局加強重視。

委員回應重點:

針對複雜的個案,學校更應以積極的態度作細膩的規劃與處理,建議學校處理此類特殊個案可由「行政人員之心態」、「當事人之適應狀況」、「家長之認知」等三面向分析問題屬性,並運用不同的方案處理問題。

委員回應重點:

國外之經驗多由學校組成跨專業專業服務團隊,編列經費以特殊專案處理,並擬定評估、診斷流程、執行與追蹤計畫,透過經驗的累積可建立工作模式以利未來之運作。

早期的發現與介入可以避免問題的擴大,建議學校如發現有徵兆時,可預先介入,並提供當事人、家長相關諮詢資源。

委員回應重點: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如有剝奪或妨礙兒童或少年接受國民教育機會之行為,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決議:

本案因複雜性高,因此請各級學校針對此類個案即時組成應變小組給予協助、研議解決之道,結合相關局處資源以照顧學生之身心健康發展及受教權。

並請教育局於下次本委員會家暴小組會議中,提出具體改進策略、配套措施及工作流程等專案報告。

提案四提案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案由:

請警察局針對設籍前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之受暴婦女辦理流動戶口時,應依規定辦理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說明:

1、外籍及大陸籍配偶申請本國定居證時須提供有效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應涵蓋其在台灣居留時間),受暴婦女脫離受暴環境逕行在其他轄區租屋居住時,往往至轄區派出所辦理流動戶口時因各派出所作法不一,受暴婦女常無法順利取得流動戶口聯單,以致流動戶口期間常中斷,影響後續申請定居證之權益。

2、依據入境人口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流程,入境人口當事人持有效證件至警察局派出所申報,即由員警填具申報流動戶口登記聯單,一聯交由當事人收執。

3、建請警察局針對設籍前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之受暴婦女辦理流動戶口時給予即時之協助。

警察局補充說明: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規定,外籍及大陸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需暫住他轄15日以上,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更正來台地址,再向新址之分駐、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社工員處理本類案件如發現有警察人員不受理之情事,請立即向本局反應,本局亦將函請各分局確實依規定辦理。

決議:

請警察局確實依「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規定辦理,並列入員警勤教中周知。

陸、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提案人:

謝委員臥龍

案由:

為因應高雄市捷運通車後,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有關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高雄捷運通車後,勢造成高雄地區的發展與市民人身安全上的一些考量,捷運之狼等性騷擾事件在其他城市時有所聞,因此對於性騷擾防治措施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有妥善積極作為。

請高雄捷運公司說明該公司有關婦女人身安全維護,與性騷擾防治具體措施與申訴制度。

高雄捷運公司補充說明:

本公司相關具體措施尚待研擬中,擬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決議:

請高雄捷運公司於下次委員會議中提出性騷擾防治之具體規劃、措施與作為等專案報告。

臨時動議二提案人:

謝委員臥龍

案由:

請家暴中心說明有關對家庭暴力男性受暴者之具體服務措施,提請討論。

說明:

據報載指出,去(96)年家庭暴力案件中,男性受暴者所佔比例約一成,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請防治中心說明對男性受暴者之處遇方式,及與女性受暴者之服務有無差異。

家暴中心補充說明:

本中心探究男性被害人增加之趨勢,主要在於夫妻互毆之家庭暴力案件,兩造當事人皆會提出保護令之聲請,故兩造互為被害人及相對人,本中心對男性與女性被害人皆提供同等之服務。

針對預防面,本中心刻正規劃設置「男性危機關懷服務專線」,提供有婚姻問題之男性情緒抒解、資訊提供之管道,同時亦辦理「舊情綿綿家庭溝通協助」、「家庭日」等方案提供男性被害人更多元之服務。

此外,本中心亦請社工員參與、觀摩加害人認知教育輔導團體,以加強社工員對男性被害人、相對人之瞭解,減少社工員處遇之心理障礙。

決議:

請家暴中心賡續提供男性被害人保護服務,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柒、散會:

上午11時30分

高雄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第2屆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追蹤管制表

編號

決議事項摘要

主辦

單位

辦理情形

建議

1

95/07/21第2屆第3次委員會議報告案四裁示一:

有關本市推展性騷擾防治實施計畫「建立被害人專業諮詢及輔導機制」,請勞工局研擬建置性騷擾被害人專業諮詢及輔導機制。

勞工局

本局受理職場性騷擾被害人申訴,由局屬訓練就業中心個案管理員專業諮商協助處遇。

2

95/12/11第2屆第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二裁示:

96/04/20第2屆第5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一裁示三:

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出防治宣導工作現況的具體說明。

有關宣導工作現況的具體說明,可彙整服務統計數據、評估服務對象滿意度、說明預算額度與執行率,以呈現服務成效。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一、96年9月~12月雙周星期三下午3:

30於本會主委會議室內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提供本市原住民遭受家暴或性侵事件之法律扶助窗口,作為不幸境遇同胞最直接的求助管道。

二、97年3月15日上午10時「珍愛女人系列-家暴別找我!

」本系列活動預算金額為8萬元,於活動後進行認知及滿意度調查,期能確實提昇本市原住民婦女對家暴、性侵及性騷擾的處遇及救助流程,並有效降低本市原住民家暴案件。

三、97年整年度於本會會訊中定期刊登-『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專欄』。

四、97年度5月~6月辦理「原民愛連線」宣導活動。

本活動預算為15萬元,計畫邀請本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辦理預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宣導,假本市原住民聚集之教會辦理建構家庭、婚姻和諧與預防家庭暴力之社區網絡,幫助原住民社區居民了解夫妻相處之道及家庭暴力,並知道如何就近及時的協助家暴受害者脫離受暴情境。

3

96/04/20第2屆第5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一裁示二:

有關「高雄市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第五條可能有逾越母法之虞,請勞工局函請勞委會確認後進行修正。

勞工局

本案已於97年1月28日勞局二字第097000331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惟該會尚未回復。

4

96/04/20第2屆第5次委員會議提案一決議:

請家暴中心協同勞工局就轉介個案進行評估,瞭解就業媒合成功模式與未能成功之原因,做為未來發展受暴婦女就業服務之參考。

勞工局

 

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

96年度接受轉介個案為116人,其中61人已就業(25人為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31人尚在輔導中,無法推介就業,無求職意願或不願接受服務者為8人。

一、就業媒合成功因素:

1.受暴婦女有就業經驗

2.就業動機強且具行動力

3.能積極配合勞工局媒合的工作機會參與面試

4.就業期待正確

5.親友支持協助照顧幼子。

二、就業媒合失敗因素:

1.受暴婦女獨自攜幼子離家且無親友支持

2.受暴婦女本身因素(無交通工具、無一技之長或未曾就業、情緒未平復)

3.多次面試失敗經驗致受暴婦女自我概念低落、退縮。

三、本中心因應措施:

1.個管社工針對受暴婦女不同之需求提供服務(媒合日、夜間托育服務、托育補助、子女生活費用)。

2.定期舉辦就業座談

3.針對就業信心不足之婦女提供心理、個別輔導

4.鼓勵參加婦女成長團體。

5

96/04/20第2屆第5次委員會議提案二決議:

有關參考美國聖地牙哥家事法律服務中心建構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組織乙案,由陳武宗委員擔任召集人,組成評估小組研議可行性方案,並將可行性方案於委員會小組會議報告。

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

本案已與家事法庭廖庭長及少年法院莊前院長就目前家事法庭前空地之未來規畫做討論。

6

96/09/26第2屆第6次委員會議提案一決議:

請社會局家暴中心參酌委員意見,評估徵求培訓本市性騷擾案件調查人才及建立人才資料庫。

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

1.本中心經函請相關單位推薦後,各單位共計推薦25名專家學者,擬規劃於4月份辦理一場次專業調查人員實務工作坊」,培訓本市性騷擾案件調查人才。

2.本案擬於培訓後將人才資料庫公告於本中心網頁外,並將連結「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及「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性騷擾事件專家學者名單供各單位參考使用。

7

96/09/26第2屆第6次委員會議提案二決議:

有關進行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之成效評估,由社會局與衛生局協調研議後,再決定何單位負責及如何進行相關評估工作。

衛生局

 

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

依據96年12月4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與社會局跨局處協調會會議決議「加害人成效評估,由衛生局負責處遇之成效評估,有關加害人再犯率之成效評估由家暴中心負責」。

依96年12月4日衛生局、社會局業務協調會議,決議衛生局派兼家暴中心2名組員回歸衛生局,並於97年1月1日起由衛生局進行業務督導,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預算亦移撥至衛生局,加害人處遇之成效評估由衛生局負責,家暴中心負責加害人再犯率之成效評估。

8

96/09/26第2屆第6次委員會議動議案一決議:

請市府全額進用中央補助社工人力之員額。

家暴及性侵防治中心

為爭取市府員額評審小組同意本中心97年度增聘8名社工人力,本中心業依市府員額評審小組96年第7次會議決議提出96年度評核報告,刻正簽陳市長同意提市府員額評審小組審議增聘8名社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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