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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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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厂与厂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

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六条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

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第七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八条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小时。

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条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

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

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支付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工资报酬。

  、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

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

当发生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

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酢∈敌小跋扰嘌怠⒑笊细凇敝贫龋肮け匦氩渭映о才诺母骼嘟逃嘌担袷爻е贫ǖ母飨罱逃贫取ф怨丶谖皇敌懈谖缓细裰ぶ贫龋部际圆缓细竦陌从泄毓娑ㄊ敌惺愿凇⒋凇?

br>第二十三条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厂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

  、返还%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

  、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厂行政:

  、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

建立自负盈亏机制。

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

  、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

  4、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5、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6、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

  职工:

  、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

  、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

  、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

  、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

  、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

  第三十条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

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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