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方各工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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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方各工种操作规程

 

银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目录

1、瓦检员操作规程

2、井下电工操作规程

3、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4、信号挂钩工操作规程

5、放炮员操作规程

6、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7、回柱工操作规程

8、掘进工操作规程

9、运输工操作规程

10、通风工操作规程

11、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

12、主扇司机操作规程

13、水泵工操作规程

14、安全员操作规程

15、机电工操作规程

16、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17、风钻打眼工操作规程

18、支架工操作规程

19、电钻打眼工

20、检身工操作规程

21、瓦斯监测工操作规程

22、推车工操作规程

23、空压机司机操作规程

24、测风员操作规程

25、移动式压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26、配电工操作规程

27、电气焊工操作规程

28、监测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29、抓岩机司机操作规程

30、采矿工操作规程

31、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

32、移动式压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33、小水泵司机操作规程

34、攉矿工操作规程

35、推车工操作规程

36、支护工操作规程

37、钻眼工操作规程

38、装载工操作规程

39、钉道工操作规程

40、机修工操作规程

41、瓦斯监测工操作规程

42、钻探工操作规程

43、跟车员操作规程

44、变压器的运行和维护操作规程

45、砂轮机操作规程

46、锯料机操作规程

47、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48、硫化氢测定仪作业操作规程

49、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2条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第3条必须严格执行《矿矿安全规程》及其他通风、瓦斯等有关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第4条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应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5条严格执行指定地点手上交接班制度、班中三汇报制度,兼职履行小班安全员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6条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手册,如有自燃发火矿层,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

第7条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三、检查瓦斯操作

第8条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3、在甲烷检测地点检测瓦斯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检测瓦斯浓度;在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瓦斯的方法检测出混合气体的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第9条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10、11条执行。

第10条需要测定的地点如下:

1、采矿面需要测定的地点如下: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矿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矿壁、顶、底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的风流);

(3)上隅角(指采矿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采空区侧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采矿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回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采矿面专用于抽放、排放瓦斯的巷道)第一汇合点处。

2、掘进工作面需要测定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前方到掘进碛头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硐室内进行。

6、设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矿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米的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矿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的可能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第11条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瓦斯检查次数按《矿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2、瓦斯检查的顺序及有关规定如下:

(1)采矿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矿面、上隅角、回风巷、巷尾汇合点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2)双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到回风侧掘进面;

(3)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依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和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4)采掘工作面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至少检查3次(放炮等特殊工序除外),其间隔时间不许过大或过小,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第12条每次瓦斯检查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黑板牌,并随时向调度汇报。

第13条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经请示同意,可按照上级要求布岗、撤人、停电后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由救护队员按措施规定排放。

第14条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采掘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距离工作面50米左右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于临时停工的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第15条瓦斯检查牌板填写的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地点的移动而及时移动。

第16条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检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结果报通风调度。

第17条每个地区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18条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四、特殊地点瓦斯检查的操作

第19条高瓦斯及矿与瓦斯突出区域中使用采矿机和掘进机的工作面的跟机瓦检员,必须坚守岗位。

当采矿机掘进机工作时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

1、检查采矿机前后20米内距离矿壁30厘米、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

当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2%或采矿机前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应停止采矿机工作,切断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矿机滚筒之间、距矿壁30厘米、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时,应立即停止采矿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决掘进机电动机附近20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矿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或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20条矿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矿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主持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21条采掘工作面的专、兼职瓦检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第22条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矿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浓度、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要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有采矿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处等。

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23条采矿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停止放炮。

五、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第24条检查瓦斯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矿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底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过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巷内检查时,边检查边前进,当瓦斯浓度达3%时停止进入,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第25条携带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瓦斯检定器不准个人保存上井后交仪器房保管。

第26条排放局部积聚瓦斯前,应按本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内回风系统中的所有人员全部撤入进风,切断电源。

井下电钳工操作规程

1、执行矿山电工作业规程的《一般规定》和《井下操作》的有关规定,执行《钳工作业规程》。

2、坚持使用电矿钻综合保护器,要定期维护检修。

每班进班时要作一次跳闸试验,当

KΩ表指示,低于15KΩ时(zz81-2.5型),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电矿钻综合保护器的辅助接地极应采用标准接地极(∮30×500)连同接地线埋入地下。

3、独头掘进使用的开关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停局扇时碛头自动断电。

送电前要检查碛头和巷道中的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送电。

4、掌握本队负荷动态,随时修正本队配电点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并报告主管供电的机电技术员。

5、采掘队搭火要办理《停送电操作票》,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不准私自乱拉乱搭火。

6、电缆与胶圈配合不适当时,只能用园锉不准用刀削电缆,以免造成密封不良。

7、每班按《完好标准》检查维护防爆设备(包括五小件),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①各部螺栓应齐全紧固;

②防爆电动机和各种防爆开关的接线喇叭口应拧紧,各部应无破损或裂纹;

③电器设备上应无积物,不得被埋或被水浸蚀;

④防爆插销外壳应无裂纹,配件应齐全紧固;

⑤防爆设备的防爆面的精度和光洁度、配合间隙、胶圈、挡板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⑥设备运转声音应正常,温升不得超限。

上述任何一项不合要求时必须立即处理。

8、采掘队设备一律用矿用防爆型。

停送电必须操作防爆开关,严禁用防爆插销停送电。

9、每班必须对每条电缆进行一次外表检查和悬挂,悬挂点距离和悬挂高度应符合《矿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不准把电缆当作扶手使用,不得使电缆受挤、压、埋、砸和被水浸蚀。

10、电缆不准有破裂(破皮)和漏电,不准有鸡爪、羊尾巴、明接头。

11、每班电钳工要对电矿钻电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停电后要盘放在安全地带,防止崩、砸发生电火花引起事故。

电矿钻电缆的接头应每个月切剁一截重做接头,防止漏电。

12、坚持使用各种护罩。

每班检查本队各种设备的机械部分,联接部分,传动部分等应完好,润滑部位的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各部声音及温升应正常。

13、检修风管、管口不能对准人体,不准用压风吹洗工作服。

14、经常保护风动工具处于完好状态,作到随时检查修理。

15、进行其它电器、机具检修试车时,应遵守有关的规程。

绞车工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各部螺栓必须齐全紧固,各轴承和减速箱的油量必须充足,油质应清洁,各联接部位牢固可靠;

2、检查电器设备、开关、深度指示器应灵活可靠,信号必须清晰可靠;

3、制动装置必须牢固可靠,闸瓦间隙在规定范围内,松闸后,闸瓦不得磨闸轮,闸瓦间隙不得超过3㎜,闸把的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3/4,工作闸和安全闸灵敏可靠。

4、钢绳钩头无裂纹、变形,绳卡应无松动,钢绳断丝和磨损应符合《矿矿安全规程规定》,滚筒排绳整齐无咬绳现象。

5、拉车数量应根据绞车能力和钢丝绳的拉力及坡度确定。

6、提升钢丝绳在使用中,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或直径缩小10%时必须更换。

新绳子的安全检查系数不应小于6.5倍。

接断绳时禁止系扣,应用插接方法,插接长度为钢丝绳的1000倍(倾角在350以上时禁止使用)。

7、钢丝绳头与滚铜要用专用卡绳装置卡牢,不得系在滚筒上,使用中,滚筒上至少要留七圈绳。

8、绞车道上下20m及各甩道叉口下20m防跑车装置,上车场变坡点阻车器,绳钩处足够长的保安绳,各车场和人行道口的声光信号装置等都必须齐全完好。

9、电机滑环接触良好,无刺火现象,磁力开关灵敏可靠。

10、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悬挂整齐,不得带电盘圈和“8”字型,并无不合格接头。

检查以上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操作

1、准确执行信号,信号不清不准开车,运转中发出的任何信号均应认为是停车信号。

2、启动和停车时速度应缓慢,加速减速应平稳。

3、绞车在启动前,先解除紧急制动,此时工作闸应处于制动状态。

4、听清开车信号以后,先启动电机远控正反转按钮,把控制手把搬到一级接触位置,再解除工作制动,然后将控制手把平稳向前推进,直到适速位置,使绞车正常运转。

5、司机听到停车信号以后,应切断电机电源,用工作闸制动停车,向下运输时,当车辆将近预停位置时应缓慢的使车辆停至停车位置。

6、发现事故苗头时,应积极采取处理措施,问题未处理好时,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7、紧急制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准使用:

(1)、绞车机构破环时;

(2)、机器震动激烈、电流大大超过额定值时;

(3)、听到紧急停车信号时;

(4)、绞车长时间不转时;

(5)、电动机过负荷或线路保护装置动作时;

(6)、提升容器过卷时。

三、运行安全注意事项:

1、运行中经常注意设备运行的声音和温度。

2、司机在开车时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注意观察钢丝绳和各部机构的工作情况,若发现异常,必须停车处理。

3、严禁超负荷、超速运行,不准断电放车,矿车严禁载人。

4、必须坚持使用过卷保护装置,不准甩开不用。

5、提升异形物件时,车速应缓慢。

6、每班对设备及峒室清洁卫生一次,并按实填写各种记录。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操作中精力要集中,双手不得离开手把;

2、信号不清不得开车,严禁用口令、晃灯等土信号;开车信号规定:

一停、二上、三下;缓慢拉车用一长一短,缓慢放车用二长一短,紧急停车用一长。

3、倾斜井巷运输时严禁坚决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4、检查维修设备时,开关应停电闭锁;

5、绞车运行过程中发生掉道或松绳时,应立即停车,将绳绷紧闸住;

6、绞车运行中,因停电而停车时,要待再送电重发信号才能开车,不得盲目开车。

7、运转中绞车实行了紧急制动,要对钢丝绳和滑头及连接装置进行认真检查。

8、矿车掉道后需复位时,要与司机专门联系,才能进行。

9、要经常注意绞车道硐室风流风向,若发生风反向和无风流时,应立即停止开车,关向矿调度室报告。

10、如遇突然停电,应将流筒右侧的安全闸向后拉,使其处于紧闸状态。

11、滚动轴承采用润滑脂润滑,每30天加油一次,每90天换油一次,以保证滚动轴承得到充分润滑,滚动齿轮每周润滑一次,使齿面经常保持有一层层薄薄的润滑脂。

信号挂钩工链锁操作规程

1、绞车工、摘挂钩工、信号工必须是经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的职工担任。

2、绞车停运4小时以上或因检修后,开车前必须检查信号,通讯绞车各部位自身检查及所挂车辆的安全情况是否正常,方可开车运行。

3、信号装置灵敏、可靠时,不得用电话或口头联系。

4、绞车收到的信号不明确、不清晰时,不得开车。

5、信号工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再重新发出信号。

6、把钩工(摘挂工)必须与信号工、绞车工密切配合,当摘挂钩允许发出信号时,而信号工应确认无误,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提升、运输的信号。

7、一旦信号发出后,信号工不得擅离岗位,监视运行,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得擅自提升、运输。

8、信号工、摘挂钩工、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的规定信号所指令的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临时规定信号。

9、在运输特殊物件、斜巷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爆炸物品时,信号工、绞车工、摘挂钩工应明确联系,以便按临时安全措施要求及《矿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放炮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矿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矿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矿矿许用炸药和矿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矿矿许用炸药和非矿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矿、岩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和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矿矿许用炸药和非矿矿许用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矿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矿眼中的矿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矿(岩)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12条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面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送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记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炮药箱要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7、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3条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

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4条准备好炮棍、岩(矿)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条引药的装配: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

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刊行。

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的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

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管插入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

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中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

第16条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员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迎头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检制”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迎头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矿(岩)粉清理干净。

5、放炮员、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迎头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装药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矿、矸、矿车及机电设备,或其他的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矿尘堆集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出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矿(岩)粉末清理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7条装药:

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矿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

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

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在有矿尘与瓦斯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

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尖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8条在封泥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士或砂子、粘士混合物等。

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9条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堵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0条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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