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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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120℃

  

  

  

  

   

  第四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

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液 管

  

  

  缓和器(管)

  

  

  

  

  直径(mm)

  

  

  流量(m3/h)

  

  

  流速(m/s)

  

  

  直径(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

  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 可燃液体调合

  

(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罐容积(m3)

  

  

  

  

  5000

  

  

  

  

  静置时间(min)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

  

(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

  第十一条 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十二条 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

  

(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

  第十三条 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四条 防静电接地的范围

  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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