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潮阳人民医院骗保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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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潮阳人民医院骗保案

(2013)汕头法院:

潮阳人民医院骗保案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贪污罪之一

发布日期:

2013/8/5点击率:

1463

刑事判决书(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又名邱坚明),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0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9月至2008年8月任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2008年9月至案发前任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现户籍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两英新民路101号,住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泽鹏,系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2]第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泽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邱某某白担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该办负责人郭克顺(另案处理)利用收费处对住院病人的出院结算管理上存在漏洞,指使被告人邱某某吩咐收费处人员,在接到普通职工医保病人办理出院要求时,将押金和收费收据交给郭克顺或被告人邱某某,由他们直接与病人结算。

随后,被告人邱某某打印出药品清单,由同案人郭克顺按规定计算病人自负部分和报销所得,将病人押金与自负部分相抵,多余部分付还病人,不足部分就补收,并制作《住院病人费用结算表》,由病人结算押金后在表中“领款人”处签名。

随后,同案人郭克顺将该表呈报医院领导审批,再由被告人邱某某或同案人郭克顺持该表向医院财务股报销,领取病人住院费用实报金额,加上之前已结算的自负部分,住院病人的整笔费用全额被郭克顺取得,并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将款私分。

在此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人郭克顺共作案114宗合计725358.98元,同案人郭克顺分得人民币约36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分得人民币约11万元,赃款被被告人邱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已退清。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洪文松、郑咏娥、郑丽卿等多人的证言,同案人郭克顺的供述,被告人邱某某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费用资料,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及任职情况,潮阳区人民医院核查情况汇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潮区劳16号文件,人民医院2006年至2007年付医保人员医疗费用有关明细账,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医院关于职工医保清查情况反映,司法会计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某有法定减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即属从犯,有自首情节,案后退清赃款,当庭能自愿认罪,属初犯,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人不是直接管理财物过程进行贪污,而是利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贪污,对其行为处理上应有所区别,并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的同案人郭克顺(已判刑)利用收费处对住院病人的出院结算管理上存在漏洞之机,伙同时任该医保办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邱某某通过交代收费处人员在接到普通职工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将入院时交纳押金的收据和收费收据交给同案人郭克顺或被告人邱某某,由其二人直接与办理出院的病人一方进行结算,同时通知窗口收费员将“普通”结算方式转为“公费”记账。

随后,由被告人邱某某打印出病人用药清单,由同案人郭克顺按规定计算病人自负部分和报销所得,将病人押金与自负部分相抵,多余部分付还病人,不足部分向病人补收,并制作《住院病人费用结算表》,由病人结算押金后在表中“领款人”处签名,从而将住院病人应缴医院的自负部分款项先行占有。

随后,同案人郭克顺将该表呈报医院领导审批,再由同案人郭克顺或被告人邱某某持该表向医院财务股报销,领取病人住院医保款,加上之前已结算的自负部分,住院病人住院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全额被同案人郭克顺取得,并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将款私分。

在此期间,同案人郭克顺及被告人邱某某共作案114宗合计725358.98元,同案人郭克顺分得约36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分得约11万元。

案后,被告人邱某某退还赃款11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洪文松(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现金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至2007年底,医保办郭克顺、邱某某二人来他处报销的结算表、手续都是完善的。

他按结算表中的实报金额如数支付款项。

在此期间,邱某某来报销领取现金的次数较多,约每3、4天一次,由其领取共80多次,郭克顺领取30多笔,72万多元职工医保费是郭克顺、邱某某二人所领的。

按规定,本应由参保病人或亲属直接向他报销领款。

但他认为郭克顺、邱某某二人是受病家委托或是病人的朋友才被领款的。

2、证人郑咏娥(潮阳区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证言,证明公费记账与普通记账两种住院病人的入院、出院有关办理流程及手续有区别。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医保办郭克顺或邱某某有打电话给她要求将住院患者的结算方式普通改为公费记账结算方式,她就在电脑中更改。

大部分是邱某某到收费窗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郭克顺也有来办理。

对出示的林汉波等11人出院结算手续11笔发票金额共61973.96元,押金总额22000元辨认,表中除了林相国的押金2000元是郭克顺领取的外,其余押金20000元是邱某某领取的。

3、证人郑丽卿(潮阳区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证言,证明公费记账与普通记账两种住院病人的入院、出院有关办理流程及手续有区别。

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医保办郭克顺或邱某某有打电话到收费室要求将患者的结算方式“普通”改为“公费登记”。

她就在收费的电脑上更改。

公费登记的病人要出院时,她就打电话通知医保办,一般都是邱某某与患者或家属到收费室交还押金单据,她将押金交给邱某某。

大部分是邱某某来办理的,郭克顺极少来办理。

经她辨认,庄华君的押金1500元系郭克顺领取,其余陈焕雄、肖增达等6人的押金16200元都是邱某某领取。

4、证人郑楚吟、庄云丽、李棉霞、林勇、曾宝珠、陈小燕、李宋卿、姚庆璇(潮阳区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证言印证郑丽卿、郑咏娥的证言,同时郑楚吟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1人11笔发票金额101054.03元,押金共34100元,一笔9400元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庄云丽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0人10笔发票金额75504.83元,押金共24000元,二笔(共7000元)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李棉霞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25人25笔发票金额163273.5元,押金共64500元,五笔(共90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林勇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0人10笔发票金额65431.12元,押金共24100元,一笔(2000元)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曾宝珠对所办理出院结算辨认,确认表中13人13笔发票金额58007.19元,押金共31800元,二笔(共4000)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陈小燕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6人6笔发票金额72062.25元,押金共29000元,一笔(20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李宋卿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5人5笔发票金额18893.56元,押金共11000元,一笔(35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姚庆璇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6人16笔发票金额71637.07元,押金共39000元,四笔(共75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

5、证人郑远航(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财务)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财政局准备拨还该院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当时社保局的欠数为500多万元,而该院提供的数字是700多万元,缺额200多万元,经查数,发现郭克顺和邱某某造假侵吞公款共140笔计82万多元。

该140笔单据是郭克顺交给他审批的,他见单据有关签名齐全,就审批同意付款并签名。

6、证人郑楚吟(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组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郭克顺和邱某某有直接找她退押金共11笔,他们还同时找其他收费员退病人已缴交的押金。

她当时没有觉察到郭克顺及邱某某抵收住院病人自负住院费用,他们收后也没有缴交财务股,案发后才觉察到这种情况。

这些病人是不应该退还押金的,应该在收费窗口结算住院费用,住院病人原缴交的押金是不应该被郭克顺、邱某某领去的。

7、证人翁少明(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信息科负责人)的证言,证明1999年医院设立电脑收费登记,2009年7月起,住院职工医保病人医疗费同汕头市社保局实行联网结算。

住院部收费处电脑结算有两种,分为普通和公费登记,如果要将普通登记转为公费登记必须是人工操作才能形成。

电脑没有办法自动生成。

8、证人朱泽(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他于2006年2月到医院工作时,医保办有主任郭克顺,办事员邱某某等,2008年郭克顺退休,医保办由邱某某负责。

2010年上半年对区医疗单位从2004年至2009年离休干部住院费用进行清理,区医院上报医疗费用是510多万元,比社保局要多出70多万元。

后经财务科清理,发现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期间,住院病人(职工医保)114人次被医保办采取以离休干部办理入院,出院时按离休干部方式进行结算,再以职工医保结算方式被虚报冒领70多万元。

其中被虚报领取52万多元,应由住院病人自费没有收回的资金19多万元,共71万元。

9、证人冯鹤涛(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医保)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他分管医保工作,郭克顺和邱某某造假报销114笔共725358.98元是由他审批的。

10、证人江少荣(住院病人)的证言,证明他于2007年7月中旬因病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底出院。

他本人不是离休干部,但有职工医疗保险。

手续是他母亲黄庆香办理。

11、证人黄庆香(江少荣之母)的证言及住院材料,证明她儿子江少荣于2007年7月中旬因病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底出院,手续是她办理的。

出院时收费员将其押金单收回,当时在收费处有一50多岁的医保办的老同志将她押金2000元收回。

后收费员要她去医保办找该位老同志办理结算手续,该老同志将她儿子住院各项费用进行结算,说总费用是7188.61元,自负是1648.18元,扣除缴交2000元押金,结存351.82元,后把351.82元给她,并要她在结算表领款人处签名。

12、证人郑炳生(住院病人)的证言及住院资料,证明他于2006年12月1日至9日因病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人有职工医疗保险。

住院时先后缴交押金5000元,出院时医疗费约8700元,共报销6000多元,自费2500元。

具体手续是他妻子陈丽贤办理。

13、证人陈丽贤的证言印证郑炳生的证言。

并证实办理出院手续过程医保办一约50多岁男性工作人员拿一张住院医疗结算表给她,内容有:

医疗费总金额8700.54元,自负金额2550.79元,实报金额6150.05元。

她原预交押金5000元,最后按5000减去2550.79退还2450元。

该男子还叫她在该表领款人处签名。

14、证人卢宗亮(住院病人)的证言及住院资料,证明他于2007年12月2日至12月10日因病在区人民医院住院。

手续是亲属黄静办理,听说是交500元押金,医疗费是3000多元。

住院资料反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体现实报金额2232.84。

15、证人郑灶生(住院病人林贵道女婿)的证言及住院资料,证明他岳父林贵道于2007年5月因病到人民医院住院,手续由他办理。

办理出院时,医保办一50多岁老同志告诉他说费用是2164.51元,自负是893.96元,押金5000元,并将扣除后的4106.04元给他,让他在一结算表上签名。

林贵道不是离休干部。

住院资料反映结算种类系公费记账,实报金额1270.55。

16、证人郭丽珠的证言及住院资料,证明她家公郭应雄(已逝世)曾于2007年2月到人民医院住院,郭应雄不是离休干部,是农村职工保险。

当时费用是4800多元,押金2000元,自负1300多元,退回押金600多元,实报金额3500多元。

住院资料反映结算种类系公费记账,总费用是4879.87,实报金额3537.02元。

17、证人郑荣强的证言及住院资料,证明他岳父方启武于2007年5月到人民医院住院,手续是他办理的。

当时出院时由医保办一50多岁老同志和一女同志办理,总费用是3051.13元,自负是783.88元,押金1500元,扣除后退回716.12元。

他在一结算表上签名。

住院资料反映结算种类系公费记账,总费用是3051.13元,实报金额2267.25元。

18、证人李镇平的证言及住院资料,证明他于2007年11月到人民医院住院,当时出院时被告知费用是4000多元,自负1100多元,退回800多元。

他不是离休干部。

住院资料反映结算种类系公费记账,总费用是4410.09元,实报金额3308.58元。

19、证人刘振藩、吴晓玲的证言及住院资料,均证明刘振藩于2007年10月因患副伤寒到区人民医院住院,交押金2000元。

出院时到该院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郭股长给予结算,总费用2290.7元,押金2000元扣自负部分903.31元退还1096.69元。

刘振藩不是离休干部。

住院资料反映结算种类系公费记账,总费用是2290.07元,实报金额1386.76元。

20、证人柯廷茂、王德潘、陈光华、陈伟文、曾秀兰、林洪、马文端、翁开松、陈丽香、郑锋、洪慧娟、林马明、郑惠娥、王建国、郑素贞、陈坚勇、陈惜华、吴淑平、吕忠民、马旭文、洪友国、杨楚侨、李秀文、肖培斌、黄志国、陈明顺、李惠莲、郑志豪、赵少雄、黄少鹏、黄凯忠、林守峰、李楚伟、吴镇隆、陈松秋、郑邦林、张潮钦、翁宏强、姚钦亮、肖瑞雄、陈业雄、陈海英、吴继辉、郑钟麟、马丽堃、陈振文、张朝贤、郑学科、郑宝雄、陈琳琳、庄华君、黄映君、卓喜德、郑允成、郑银杰、马木荣、马育玲、欧丽英、郑朝雄、李建南、郑秋恒、黄徐荣、黄丽如、陈少鹏、肖鸿业、郑志明、郑晓燕、吴可蔚、陈维文、吴桐、郑汉银、周勤义、吴玉友、张明标、郑述明、姚周福、马和丰、陈焕雄、张燕梅、谢珠莲、谢飘红、王丽君、欧阳成创、肖文实、马伟亮、张仲瑶、郑春珍、林锦荣、杨继伟、林汉波、李惜虹、姚晓群、王克忠、赵淑豪、陈少民、周振良、史若凤、周楚平、马少玲、张盛武、章尤城、陈逸峰、张潮棉、杨容泉、吴楚武、池惠强、张植希的证言或住院资料,证明其本人或亲属曾于潮阳区人民医院住院及缴交押金、费用结算、医保报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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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材料之二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贪污罪之二发布日期:

2013/8/5点击率:

598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1、同案人郭克顺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他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负责人。

因住院病人的身份是否属普通职工医保病人或离休干部由医保办确定,且收费处与医保办之间没有电脑联网结算,造成结算管理上存在漏洞,他发现这一漏洞后,指使邱某某参与,吩咐收费处人员在接到普通职工医保病人办理出院要求时,由收费员收回押金单后在电脑中注销押金,同时将原先电脑中的结算方式由“普通”改记为“公费记账”,随后开出“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并将押金和收费收据交给他或邱某某,由他们直接与病人结算。

随后,邱某某打印出药品清单,由他按规定计算病人自负部分和报销所得,将病人押金与自负部分相抵,多余部分付还病人,不足部分就补收,并制作《住院病人费用结算表》,由病人结算押金后在表中“领款人”处签名。

随后,他将该表呈报医院领导审批,再由他或邱某某持该表向医院财务股报销,领取病人住院费用实报金额,加上之前已结算的自负部分,住院病人的整笔费用全额被他取得,并伙同邱某某将款私分。

在此期间,他和邱某某共作案114笔计725358.98元。

他分得36万多元,邱某某分得36万元。

22、被告人邱某某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他在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任办事员,受郭克顺指使,在部分参加汕头市城镇职工医保患者住院出院时,将应以“普通”结算方式参保职工患者转为“公费记账”,即以离休干部公费记账的方式,截留参保职工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共114笔72万元,郭克顺每次分给他几百元,他大概共分得11万元,其余都在郭克顺手中,郭克顺留多少钱,有否分给相关人员,到底分多少都没有告诉他,因郭克顺是他的领导,他不敢向郭克顺了解。

2006年初,郭克顺调离财务股到医保办任主要负责人后,发现医保病人在出院时的结算方式存在漏洞,就吩咐收费处收费员,凡是参保人员患者办理出院时要及时通知医保办,由郭克顺确认结算方式,因为有些住院患者是否属于离休干部还是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作为收费员不清楚,住院患者的身份由医保办郭克顺掌握。

2006年10月份,收费处接到医保对象的住院患者要办理出院时,收费员就告知郭克顺,郭克顺有时亲自到收费处或电话通知收费员将“普通”结算方式转为“公费”记账,然后由收费员向患者或家属收回押金单据,并在电脑上注销押金。

刚开始有几笔押金是由郭克顺自己去收费处领取,后来郭克顺就叫他去收取后交给郭克顺,由郭克顺将医疗费用结算单送分管医保的副院长冯鹤涛和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郑远航分别签名后,由其自己或叫他到院财务股找出纳员洪义松领取实报金额,他经手领回的押金和向洪义松领取的现金都当即交给郭克顺,由他主意处理。

刚开始郭克顺只是分给他200元至600元,后来郭克顺分给他的金额也相应增加。

此过程中,他负责去收费处找收费员领取押金,打印病人用药明细及找洪文松领款。

23、广东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粤嘉会鉴字【2012】第005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根据审查、核对的结果,郭克顺、邱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乘医保结算管理存在漏洞之机,套取医疗费用共140笔,合计金额821705.54元。

其中郭克顺从中私分得款约40.8万元,邱某某从中私分得款约11万元,余款约30万元去向无法查清。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有限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5、潮阳机编【2007】17号汕头市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潮阳区人民医院为区卫生局属下正科级事业单位。

内设医保办等10个科室。

26、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关于2004年—2009年离休干部医疗欠款账户核查情况汇报”及“确认表”,证明经查核发现自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期间,住院病人114人次医保病人以离休干部住院记账办理入院,出院时按离休干部待遇结算办理出院,再以职工医保现金结算,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总金额725358.98元,其中被上述人员领取报销金额526208.31元,自费金额199150.67元无收回。

经邱某某和郭克顺对表中“吕忠民”等19人19笔,发票金额121512.47元,押金共51900元辨认,确认表中19笔押金系郭克顺向收费员领取的;对表中林美容等共95笔发票金额共603846.51元,押金共245300元辨认,确认系郭克顺叫邱某某向收费员领取的。

经冯鹤涛对表中林美容等共95笔辨认,确认是其审批。

27、潮区劳【2004】16号“汕头市潮阳区区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规定“区直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和诊疗规定执行,医疗费用在规定的用药范围内实报实销。

患者凭《潮阳区离休干部专用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有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28、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证明甲方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社保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规定及文件精神,确定乙方潮阳区人民医院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有关协议。

其中,乙方必须成立基本医疗保险领导机构,应有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9、潮阳区人民医院2006年至2007年应收医疗费明细账,证明该院医保费收支情况。

30、“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情况。

31、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月定额结算汇总表

(二),证明潮阳区人民医院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有关住院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情况,其中包括涉案114笔医疗费用结算情况。

32、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月定额结算表

(一),证明潮阳区人民医院职工医疗费用上报社保部门审批等有关情况,填表人系郭克顺。

33、潮阳区人民医院“关于职工医保清查情况反映”及“确认表”,证明根据院部落实财务科对职工医保进行清查、核对,发现2006.10至2007.11职工医保中26人在上报《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汇总表》找不到相关信息。

经查核结果如下:

(1)26人以自费办理冒假医保病人,由原医保办工作人员冒领金额96346.56元,以自费病人假作普通医保病人报销;

(2)26人中其中2人发票姓名与领取现金单据姓名相符,9人发票姓名与领取现金的单据金额相符,姓名不符,15人发票姓名与领取现金单据姓名、金额不符。

上述26人有关详细情况的汇总确认表,经洪文松辨认,确认表中所列26笔是郭克顺造表,经领导审批后向其报销领款的。

经郭克顺辨认,确认表中所列26笔医保病人住院费用系其编写,主办栏“郭克顺”由其签写,该表96346.56元领后被其和邱某某私分。

经邱某某辨认,确认表中26笔的经办人“邱某某”是郭克顺叫其签写的。

经冯鹤涛辨认,确认表中26笔系其审批的。

3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复函”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自知涉案,在嫌疑人郭克顺归案后次日在单位等候接受调查,到案当日即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并于次日通过家属代为退清赃款,其所供述具体细节及分赃数额为办案组所未掌握,其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

35、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1年3月9日退还赃款110000元。

36、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郭克顺因本案被判刑情况。

37、“户籍证明”材料和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出具的“邱某某同志基本情况”,分别证明被告人邱某某于1978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0xxxxxxx;2004年9月至2008年8月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2008年9月起至案发前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虚报冒领公共财产725358.98元,其本人分得11万元,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有自首情节缺乏依据,理由是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当日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但其所供述的事实不属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即同案人郭克顺已先于被告人邱某某将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作了交代,故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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