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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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三)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内立法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1.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

(1)国际司法判例;

(2)国内司法判例

2.学说

●主体:

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SDR---SpecialDrawingRight):

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英文:

WorldBank,缩写:

WB),宗旨:

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包括五个机构:

(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2)国际金融公司(IFC);(3)国际开发协会(IDA);(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ICSID):

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UnitedNatio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中国1988年1月1日生效)

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不具有强制性

试述FOB/CFR/CIF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案例

●术语2010: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CFR、CIF▲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卖方责任: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买方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Ps:

FOB的风险和费用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装到船上为界线:

货物是否“装船(在船上:

onboard)”构成交货【取代“以船舷为界限”】

●CFR、CIF

1.术语全称

(1)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

]

2.卖方责任:

(1)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2)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4)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5)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买方责任:

(1)CFR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2)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及结关手续

Ps:

(1)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但运费和/或保险费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费用和保险费,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方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取决于运输合同的约定;

(2)卖方的通知义务:

CFR无强制。

但卖方在货物装货后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以便买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货物所需的措施;

(3)CFRCIF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不适合集装箱运输)

◆(二十四)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案要点: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二十五)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定了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据了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由于经营不善,失去了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本案为跟单托收的信托收据问题。

在<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

银行只准许根据托收指示的命令和规则行事。

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请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托收行承担。

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

◆(二十六)我某公司向外国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赔偿。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

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开证行拒绝有道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是相符的,开证行应该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本案进口方应该直接与出口方交涉。

◆(二十七)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

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

(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答: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解析]解析]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

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试述: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主要是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同时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1)交付货物: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①关于交货地点:

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②关于交货时间:

约定;无约定,按公约,卖方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③单据交付:

A1实际交货:

货单同时一并交,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同时转移;

A2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完成交货【交单即交货即完成】

PS:

卖方交单义务:

B1:

保证单据完成&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B2:

在合同约定的实践地点交付单据

(2)卖方的担保义务

①瑕疵担保:

公约不涉及任何产品责任问题。

②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

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买方的义务

①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②支付货款:

A1及时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与买方的复检权相关联);A2对货物价格的确定。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试述《联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1.货物所有权转移:

:

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做法

(1)合同成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如付清价款后、修理更换后、检验后等);(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交单时发生转移

2.货物风险转移:

试述《联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

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

②过失划分原则;卖方违约不适应;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损失或遗失的,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失或遗失是有卖方的不作为或者作为所致。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毛意思术语的原则优先于公约

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A1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A2当交货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7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2)风险转移时间:

①涉及运输的交货

A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

货交第一承运人;

A2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交货:

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②在途货物的交货:

A1订立合同时起转移风险至买方;

A2若交单作为交货依据,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起风险转移至买方);

③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A1卖方营业地;买方接货时转移给买方

A2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

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才转移至买方

▲▲海上运输合同:

三大公约,特别是《汉堡公约▲》:

权利义务比较均衡【案例/材料分析/论述】

●《汉堡规则》:

(HamburgRules)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1992:

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试述《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2.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受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

3.特殊货物的适用:

(1)活动物;

(2)舱面货

4.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

要批注;未批注,则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5.责任期间/起讫:

扩展为接管货物到货交收货人,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的整个期间。

(收到交)

6.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7.保函的合法性:

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10管辖权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2年…可以多次延长。

(2)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收货人应在收货次日,将损失书面通知通知承运人/若损失非显而易见,在收货15日内,或延迟交货的在收货后6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否则收货人丧失索赔权利。

(3)管辖权:

法院地的选择:

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

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海上运输保险,海牙公约【案例/材料分析/论述】背案例:

(三)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选择题】

(四)《海牙规则》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

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

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

赔偿;④私谋导致火灾:

赔偿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选择题】

1、交付托运的货物,保证提供的有关材料正确;2、办理必要的手续,将单证送交承运人;3、支付运费;4、提取货物;5、请求签发提单权、换取提单权;6、提货权、索赔权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案: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

  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

根据《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转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费用均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损失尤素福公司不应负责。

2.由上所述,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十.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

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

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靠岸修理。

事后查明损失有:

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

问:

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

(考的就是海牙)

答:

1.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部分海损/单独海损:

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2.完全烧毁的2000箱货物、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是单独海损。

其余损失为共同海损。

◆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大进口-批新闻纸,300箱,海运。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

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

是否有理?

为什么?

答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

A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B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埔炸等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装卸时,-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B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国际服务贸易:

营业,竞争:

非商业性质的且不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均不在该《服务贸易总协定》定调整的范围之内

分类:

(1)跨境服务:

服务,eg,通过邮电等的信息传递;

(2)过境消费:

消费者;(3)商业存在:

生产者,eg,分支机构;(4)自然人存在:

演员、教师

●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与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3)普遍禁止:

安全例外

●▲反倾销反补贴,总协定【案例/材料分析/论述】217

1.补贴和倾销是不正当竞争手段。

(1)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全称为,《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3)构成倾销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②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九章投资环境&三大特点(海外私人直接),软环境【选择题】

(1)投资环境分类:

①物质环境;(无形环境、软环境)②社会环境:

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2)特征:

【材料分析图小题】:

①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非政府行为;②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非间接投资

③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多重性、立体交叉

●▲若干问题236:

外国人待遇征收国有化投资争议损害外国人的责任

一、外国人待遇: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选择题】

(一)标准:

1最惠国待遇2国民待遇3国际最低待遇标准4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案例:

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

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

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

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

违反了哪条原则?

为什么?

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

为什么?

答:

1.违背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A国以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但却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这种做法是对来自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实施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

同时,A国国内也在销售同样的羊肉,这种禁止B国羊肉进口的做法也属于保护本国产品,对外国产品实行歧视,未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间实行平等的待遇。

2.A国反驳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A国虽然援引GATT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以保障国民健康为由禁止B国羊肉进口,但它却在国内允许销售同样产品,且还从C国进口质量相同的产品,这属于GATT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采取的这些措施构成了武断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

●二、征收国有化【选择题】:

征收或国有化合法的标准有三:

(1)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

(2)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3)给予公正补偿,即所谓“充分、有效、即时”赔偿。

若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征收或国有化就属于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征收或国有化国须负国际责任。

●三、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

损害外国人责任【选择题/材料分析小题】

卡尔沃条款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

由契约引起的争议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三资企业中国国籍(登记地)

三资:

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本质上:

中国企业(中国国籍)

●第十二章:

输出国:

▲海外保险制度,美国政治险,世行模仿多边担保机构【▲非常可能案例/材料分析/论述】:

◆例题: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概念:

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主要是政治风险。

2.政治风险:

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所谓人为地,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

3.特点

(1)不以盈利为目的;

(2)对象:

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①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②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③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发展有利

(3)范围:

只限于政治风险:

①外汇险(禁止兑换美元);②征收险(征收或国有化);③战争与战乱险/战乱险

(4)目的:

预防风险(而不是事后补偿);以国家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

(5)保险人:

(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

①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由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

②以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门的形式出现,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实际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

(6)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一般为本国控股)

●第十三章:

多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十分可能跟上面一起考:

案例/材料分析/论述】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世界银行【与美国的政治险对比联系】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组织机构

1.宗旨(了解):

鼓励生产性投资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流动。

2.法律地位: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

3.会员国资格: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4.资本:

加权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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