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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串讲班讲义背诵版

2010财经法规串讲班讲义(背诵版)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平均分为8.5分,是历次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第一节会计与会计法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

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

第三节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属于这个层次的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部长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有:

财政部发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委派制管理等办法、规定、制度等。

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3、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本章是历次考试中重要的一章,平均分为16.5分。

第一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

(一)真实性要求

(二)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例如: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三)相关性要求(有用性)相关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四)可比性要求

可比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纵向可比)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2、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横向可比)

(五)明晰性要求

(六)谨慎性要求谨慎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谨慎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职业判断时,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要求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但谨慎性要求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要求。

(七)重要性要求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八)及时性要求

及时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及时性要求,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原始凭证;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会计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报告的使用者。

记忆“两石两重,湘西比景”。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所谓伪造无中生有

2、所谓变造歪曲事实

三、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

3、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四、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六、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定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另外,《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九、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章平均分为20.5分,是很重要的一章。

第一节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大小。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二节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三节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四节会计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二)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

(三)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四)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五)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学时要求。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五节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该成绩在全国范围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三年有效。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分《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即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第六节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七节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八节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根据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本章篇幅历次考试平分数为6.5分,是比较重要的一章。

第一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一是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形式。

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四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

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二)刑事责任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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