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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对建筑装饰行业室内设计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域内从事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室内陈设和室外景观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

广西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广西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进行。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域内从事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室内陈设和室外景观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能力考核认证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一)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3项以上;

3.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项以上;

4.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5套以上;

5.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10套以上;

6.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三)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2.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3.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一本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一)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3项以上;

3.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3套以上;

4.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5套以上;

5.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三)专业理论及著述:

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及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一)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2.参与完成3个以上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装饰设计;

3.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住宅装饰设计2套以上;

4.参与完成装修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住宅装饰设计5套以上;

5.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三)专业理论及著述:

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和工程项目的设计说明。

第九条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认定具有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 凡是在从业业绩、专业理论、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不受一般条件的限制,可破格晋升建筑装饰设计师或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

(一)破格申报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一部以上),或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5篇及以上),或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一本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5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8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10套以上,或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15套以上;

3.设计的作品曾在全国或国际性评比中获奖,或者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5项“广西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奖”或10项“广西住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奖”。

(二)破格申报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五篇及以上);

2.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装修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高档住宅(别墅、复式楼)装饰设计10套以上;

3.设计的工程项目曾获得5项“广西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奖”或者10项“广西住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奖”。

第十一条 凡学历不足者及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技术岗位能力的考核和认证。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在达到上一等级条件时,可申请升级。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认证人员准备以下相关资料,提交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经“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考核认证小组”考核合格后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发证。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考核认证小组”成员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筑装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组成。

申报相关资料包括:

(一)《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二)学历证明;

(三)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及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四)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五)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六)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经培训、考试合格者,申报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只需提交《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学历证明,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三项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

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建筑装饰设计;相关专业为:

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

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十五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四章   认证管理及证书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申报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人员经“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考核认证小组”考核合格后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通过者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资格认证证书”及“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出图专用章”。

第十七条 各装饰装修企业或设计单位,从事经营性建筑室内设计所提供的施工图纸、现场修改设计通知单,必须加盖“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出图专用章”,用章应加盖在底图单位图签方框的下方。

公共建筑设计图纸必须是盖有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含中级)以上的“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对未加盖“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出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不得施工,各建设单位、招投标部门、业主用户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项目质量监督或工程监理时,应检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图纸上是否盖有“出图专用章”,如发现未盖章的施工图纸责令停止施工,并追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及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核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程序,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认证证书及“出图专用章”实行每三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年审验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必须进行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岗位证书的年审,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的岗位证书及出图专用章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获得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证书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不予年审验证。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信用档案。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信用档案,通过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网站及会刊,及时向社会公开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业绩、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获得《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建设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积极致力于建筑装饰设计工作;

(三)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收回其资格证书和出图专用章,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涂改资格证书、出图专用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建筑装饰设计方面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及合法性,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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