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办法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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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办法剖析

公路工程现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奖优罚劣,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及四川省有关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本办法之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公路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严格坚持工程技术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1.技术管理制度包括:

岗位技术责任制、技术交底制、测量双检制、交接桩签认制、设计图纸审查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工程变更管理制、开工报告制、工程材料检验制、计量审批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综合管理检查制。

2.工作制度包括:

坚持一项记录(日志本随身带,记载工程事项);严守两条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搞好三方面的协调(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协调和参建各方的内部协调及与乡镇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外部协调);完善四项图纸(工程设计图、质量管理体系图、施工组织进度图和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建立健全五个台帐(工程进度台帐、工程变更台帐、计量台帐、合同管理台帐、工程安全控量及其它大事记台帐);坚持六项检查(驻地建设及人员、机械设备的检查、施工资料的检查、施工现场的检查、进场工程材料的检查、监理工作的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及协议的检查、廉政建设的检查)。

第二章开工准备

第四条:

中标监理单位按投标书承诺的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中心试验室,保证工程监理的需要(进场人员必须携带监理证、监理培训证、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供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统一全线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

第五条:

中标监理单位熟悉合同文件,督促承包人现场复查和施工环境的调查,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动计划和说明,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承包人进场的人员、机械和设备,验收承包人的恢复定线和复测的地面高度及承包人的占用施工场地等,主持检查验收承包人开工前后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宣布开工令。

第六条:

中选施工单位按投标书承诺的人员、机械和设备保证按期进场,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机构和工地实验室,按四川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保证进场实验仪器齐全;进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与投标书所列人员完全一致;人员、机械和设备等数量与型号不低于投标书承诺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需要。

进场人员必须携带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身份证等原件供检查。

第七条:

搞好驻地建设,项目部驻地紧凑、合理、整洁、有序,危险物品仓库设置安全合理;建立和完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健全“自检、互检、交接检”三检制度。

第八条:

进行人员的岗前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图表、制度等上墙。

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学习、会审和现场换对。

层层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上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动计划和说明,通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按施工程序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九条:

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对合同标段内高填土下沉、软土地基沉陷、桥头涵顶跳车、防护工程和小型构造物表面粗糙、予应力结构物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制定出予控方案措施。

完成施工现场临时便道、临时便桥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作好保通工作。

第三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条:

工程进度按合同文件要求的工期根据工程内容和项目编制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图并报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总体计划要有可靠性评估,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分析,预测材料、机械、设备和劳动力进场的可能性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协调,评估计划能否完整反映各单项工程之间的形象顺序,能否重点突出施工组织顺序上的衔接(如大型机械的调配顺序和主要施工队伍的流动顺序等)对主要工程或经常处于关键路线下工程的施工任务是否连续,做到计划可靠,确保总工期的实现。

1.编制月进度计划及月工作计划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并能满足整体施工计划的要求。

2.当月计划提前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上月(周)计划完成情况有总结。

3.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有分析、有总结、并有监理工程师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承诺,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合理调配生产要素,工序审批及交接制度健全,检测及抽捡资料齐全,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

驻地监理和承包人每周检查进度情况,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记录和分析。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建立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且保证质量自检体系的独立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质量兴国”战略,加强参建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百年大计、质量是永恒主题”的观念,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会审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通过学习和会审,熟悉合同文件,提出设计上的错漏、疑问、建议,以便在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提出、讨论和解决,并根据设计单位的设计技术交底,结合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技术安全、劳力、机械、材料保障等全面地进行层层交底,同时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实际,认真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和实施,同时报业主备案。

对工程量大、技术性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进行施工工艺设计,对路基分层填筑、路面多层施工、桥涵构造物构件预制安装等,正式开工前要做好试验方案设计和标准试验,并把完成试验项目报告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全面组织开工,不得盲目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文件和施工规范、标准之规定,加强现场检测,严格检测频率和工序项目的交接。

任何工程项目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要经严格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抽检,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填表鉴认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前一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要经严格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测,经监理工程师检测合格填表鉴认后,方能进行下一项目的施工,若两项工程分别由几家施工单位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前一项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合格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检测或提请业主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

1.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部的操作方法,在高陡边坡处施工作业时,严禁上、下双层作业,且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

2.石方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必须实施实用实销,剩余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隐藏、乱丢乱放,爆破器材的领取、导火线的点火安全长度、警界线的安全距离、“盲炮”的处理等必须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办理。

3.沥青路面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事前进行休检,凡沥青过敏者严禁从事沥青施工作业,沥青加热及混合料的拌合场地应设在人员少、场地空旷的地方;沥青拌制现场严防明火,易爆物品要远离现场,散落的沥青及时清除或用细砂覆盖,施工现场要备好灭火器和沙带。

4.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器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施工,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时应布设安全网。

5.高空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措施,遇有大风而使施工安全无保障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6.施工人员严禁在塌方、落石可能出现的地方和泄洪口处休息、避雨或长时间作业等,若进行长时间作业时,必须设有安全员进行预警观察和报告;各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告和警示标志。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参建单位都要组织认真学习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燃油、沥青、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湿地及水源等的污染,防止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空气的污染;防止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把施工不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降低到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施工路段的取土坑、弃土堆、便道驻地等临时用地等必须统一规划,其位置及数量必须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报经监理工程师和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在取、弃料的同时,对善后处理工作应同时进行,不乱弃滥挖;沿河沿溪路段施工要做到弃土(渣)对河道不淤、不堵、不影响泄洪能力;取土坑、弃土堆使用结束必须加以平整、整型并加以绿化和因地制宜的处理;生活垃圾及污物要严加掩埋;便道、驻地等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和全面恢复,恢复标准不低于临时用地前的生态状况。

第三十四条:

对环境易造成污染的施工项目(沥青拌和场等)的地点设置,应远离城市、村庄、湿地及水源等环境敏感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施工环保“五不准”的要求加强环保工作,严禁随意损坏植被、开辟便道、临设工棚、采撷珍贵药材和狩猎野生动物。

第三十六条:

承包单位有义务尽量减少因施工而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水道、水域污染以及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和对绿色植被的破坏。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的生产、生活设备和行为符合环保要求,并

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由于承包人过失、疏忽或未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指示做好环保工作而引起的后果及费用自负。

第九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条:

搞好驻地建设,做到驻地建设合理、紧凑;挂牌上岗、各类图表、制度健全、规范、齐全、上墙;项目部有美观的大门;各机构和房屋(帐篷)均挂牌标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各合同段起点处均设立门架式标段标示牌(横梁标清工程项目及合同段名称和施工单位名称,立柱有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宣传标语);项目部门口及各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公示标志牌,标志牌标明项目名称、工程内容、简要工艺、工期及质量要求、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名称及施工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并设立安全、环保宣传标牌。

第四十条:

取、弃料场上路口及施工便道入口处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标明上路桩号、料场名称、取料数量、便道长度等,同时加强便道养护,特殊地段派专人指挥交通,确保便道及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对可进场的所有材料必需要有标志牌,写明产地、规格、用途、数量。

第四十一条:

规范施工、文明作业,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搞好与地方和群众的关系,语言、行为文明,杜绝酗酒闹事和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章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加强廉政建设教育,严格履行廉政合同和廉政制度,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严禁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自觉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建设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和隐瞒不报问题的现象。

第四十三条:

参建单位配合上级部门,按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对发生的不廉政问题认真履行责任追究程序的有关要求,按程序及时上报,并按省交通厅纪委关于工程交(竣)工验收时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章农民工工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劳务工、机械及设备租赁必须按招标文件附明的格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情况以合同备案表的形式上报业主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便根据合同清单进行现场核查,所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明示工作地点、内容、单价、数量及工作始终时间和省交通厅及公路管理局监督电话,合同单价要合理,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投诉渠道的畅通。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要写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并在每期工程价款支付报表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建设单位将在其价款中扣留30%的费用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预留款,经建设单位调查核实并确认农民工工资结清以后,与下期价款一并支付或代付。

第十二章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分开工检查、中期检查和现场不定期检查。

开工检查由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在正式开工前一周进行;中期检查由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现场不定期检查以业主代表组织为主进行。

第四十七条:

开工检查和中期检查以评分的办法进行,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检查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良,检查得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者为合格,检查得分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不定期检查采用违约处罚的方式在按合同文件执行的同时,按分项检查违约处罚进行。

第十三章奖惩

第四十八条:

在开检查和中期检查中,对获优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做为本工程建设项目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优先推荐,进行评选表彰,对获合格的单位,予以使用,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书面指令进行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单位,暂留使用,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书面指令进行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予以清除出场,并提请取消其在青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至少一年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九条:

在开工检查中获优良和合格且在中期检查中获优长达检查次数的70%以上者,做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先进单位,施工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奖励其奖金的20%),监理单位一次性给予0.5~2万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不参加评选奖励;在中期检查中不合格次数达检查次数的50%以上,且通过整改未清除出场者,施工单位一次性给予5~15万元的违约处罚,监理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处罚,

并列入青海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黑名单”提请取消其在青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至少一年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鼓励在不降低工程标准前提下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的,按节约投资的30%予以奖励,由建设、监理、监督及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的,按节约投资的10%予以奖励,其中5%直接奖励给提出建议的个人或集体,但最高奖励绝不得高于10万元。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鼓励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对效果显著者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在不定期检查中,由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查时发现问题者,按处罚项目一览表的处罚程序进行违约处罚;由建设管理办公室检查时发现问题者,按处罚项目一览表的处罚程度的2倍进行违约处罚。

由公路局或厅质量监督站检查时发现问题者,按处罚项目一览表的处罚程度的5倍进行违约处罚;由省交通厅检查时发现问题者,按处罚项目一览表的处罚程度的10倍进行违约处罚。

其处罚金额从价款支付报表中扣除。

第五十三条:

交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对不合格工程自费返工与补救外,并将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延长一年。

第五十四条:

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各部门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逐级反馈报告。

第五十五条:

凡业主收到外界举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管理

和施工质量等方面问题的事件或发生上访,将一查到底,情况落实,情节严重的给予通过批评,并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质量问题给予施工单位5~10万元的处罚,给予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10%的处罚,并将直接责任者清除出场。

2.对安全质量事故隐瞒不报,造成当事人或他人举报时,举报至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处的给予1万元以下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举报至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给予1~2万元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举报至公路局的给予2~5万元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举报至交通厅或安监局等部门的给予5~10万元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因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给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善后处理不当引起上访的,令其立即妥善处理,并自上访之日起每天按0.5~2万元进行处罚。

4.因劳务纠纷出现上访事件的,令施工单位五日内解决,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先垫付本项目施工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从施工单位价款中扣回,对无故拖欠,不按期解决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上访至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处罚1万元;上访至公路局的处罚1~2万元;上访至交通厅的处罚2~5万元;上访至省委、省政府、交通部的处罚5~10万元;在新闻媒体爆光并经查实且事态严重者处罚10万元。

情节严重者,上报交通厅,提请取消其在青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至少一年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六条:

业主代表在现场管理和检查中责任心差,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不做处理及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作反馈的处理

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者一经发现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对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业主代表失职或违反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造成较坏影响者取消业主代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项目按合同文件和国家及青海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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