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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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及国家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引导和保障住宅小区居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广支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以及《某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洛政办﹝2019﹞46号)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居民住宅小区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施。
包括集中式(统一建设)和分散式(业主申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由某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
(二)既有住宅小区(建成、已投入使用):
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符合统一建设条件的,建设企业应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符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申请,由电力部门根据电容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
应急管理部门应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纳入物业区域统一管理。
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