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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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我省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

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

我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

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

省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

第五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确定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六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九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

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摸底;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五)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六)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七)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已享受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同步进行。

(一)摸底调查(1月31日前完成)

1、乡村调查摸底。

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可从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下载),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以下简称《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二)本人申请(1月31日前完成)

2、本人填表申请。

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提出申请,并作诚信承诺。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三)村级评议(2月28日前完成)

3、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

分别或联席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个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以下简称《村级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4、村(居)两委调查审议。

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之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

5、第一榜公示。

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6、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乡级审核(3月31日前完成)

7、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乡(镇、街道)计生办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资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8、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

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

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

如实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和走访调查表(乡级)》(以下简称《乡级见面调查表》)上记录。

9、乡(镇、街道)审核小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入户见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

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扶助金标准。

10、第二榜公示。

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

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11、向县级人口计生委报送个案材料。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和《乡级见面调查表》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五)县级确认(4月30日前完成)

12、县级人口计生委全面复核。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复核表(县级)》(以下简称《县级复核表》)上记录,经县质量控制小组研究、审核后,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

拟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励扶助金标准。

13、第三榜公示。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

14、县级人口计生委确认。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

及时将资格确认情况报告市级人口计生委。

(六)市级抽查(5月20日前完成)

15、市级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

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省人口计生委视情抽查。

(七)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完成)

16、信息录入。

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下发文件批准确认,并同时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充实全省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数据库。

17、信息报送。

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

5月2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委对各县(市、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5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市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三条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2月28日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退出对象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报告单》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4月30日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资格确认的相关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

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

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5日内(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并会同省人口计生委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四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九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

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

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

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三十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和评估的主要形式: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集体评议;

(二)县、乡、村三级对新进入或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布;

(三)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四)国家、省、市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五)国家、省、市、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委托发放机构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六)国家、省、市、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进行抽查评估;

(七)省、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审;

(八)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奖励扶助制度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县以上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十一)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对奖励扶助制度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三级审核”、“三榜四级”公示,即:

村级评议,村、组公示;乡级审核,乡、村、组公示;县级确认公布,乡、村、组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

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程序是否规范;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

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重点监督资格确认过程是否严肃、认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实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为群众的监督提供服务;

3、将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满意度纳入群众评议行风活动内容,接受广大群众公开评议。

(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账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

资金管理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要求:

1、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委托发放机构,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和注入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年审和对群众满意率的调查,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奖励扶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估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受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民意调查中心、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

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

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

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

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奖励扶助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主要包括:

(1)《个人申请表》;

(2)《申报表》;(3)《村级评议表》;(4)《乡级见面调查表》;(5)《县级复核表》;(6)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

主要包括:

(1)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

(2)各类表格;(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电子文档;(4)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2、立卷分类3、立卷组合4、立卷编目5、档案归档6、档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

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

村级由村计生专干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

(1)分类建档。

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

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

(2)分级归档。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为方便工作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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