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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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长效扶助关怀机制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保障政策备案机制,各区出台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保障政策,需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完善经济扶助制度

第四条一次性救助金制度。

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各区政府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救助金标准为每人不低于500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新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当年享受一次性救助金。

(二)所有未享受过一次性救助金政策的现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于本细则实行当年可享受一次性救助金。

(三)一次性救助金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发放,每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四)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一次性救助金不退回。

第五条特别扶助金制度。

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由各区人民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按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国家基础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特别扶助金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区财政每年8月中旬前将特别扶助金资金拨付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于8月31日前将全部资金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于9月30日前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二)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由村居、街镇统计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代理发放机构选择、特别扶助金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综合保障保险制度。

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购买综合保障保险,按照最高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缴纳保费,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护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保障保险方案设计,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做好综合保障保险的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家庭收入核算特殊政策。

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政部门在审核其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资格时,应将其家庭收入按扣除城乡低保标准后计算人均收入。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依法依规获得的一次性救助金、特别扶助金、综合保障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基础信息。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依托XX市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和救助范围,用于解决失独家庭再生育以及突发特殊困难救助等。

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管理,明确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第三章大力实施医疗救助

第十条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不再收取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个人签约服务费。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使有意愿的服务对象想签尽签、应签尽签,实现全覆盖。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提供健康体检,高血压、糖尿病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健康管理。

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免费体检,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和慢性病防治咨询,对有医疗护理需求但行动不便的失独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就医绿色通道。

增加市级医院实行就医绿色通道定点医院的数量,各区至少有1家定点医院为失独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服务。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多渠道做好宣传工作,使每名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知晓定点医院名录。

(二)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对开通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监督考核,确保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享受便利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

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服务。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有生育意愿的,鼓励其再生育,为其免费提供优生指导、孕期保健和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咨询;

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

(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了解失独家庭成员的需求,优生指导、孕期保健和取环等基础服务项目由各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安排有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咨询。

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除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外,由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章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要将7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纳入优先入住保障范围,其中特困、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年龄可降低至60周岁。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的信息认定工作。

(二)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由其委托代理人或由镇街、村居指定代理人与养老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加强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与失独老年人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家政服务、助浴助洁、心理慰藉、康复护理、健康指导、生活帮助等服务。

购买方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

(一)各区每年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至少提供一次家政服务;

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健康服务;

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

(二)市卫生健康委将各区开展服务事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去世的善后事宜,由其生前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未委托代理人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办理;

其殡葬服务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殡葬单位承办,殡葬服务费由承担综合保障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计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情况,对未委托代理人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区卫生健康委协调街镇、村居确定代理人员。

(二)殡葬业务收费按照现行各项殡葬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执行,由代理人先行垫付。

之后按照综合保障保险的相应条款,由承担综合保障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章实施社会关怀

第十八条落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开展“多对一”精准帮扶。

在传统节日期间,走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

积极发动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家庭医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一)坚持每个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有1名镇街干部、1名村居干部作为“双岗”联系人,了解需求、排忧解难。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在中秋节、春节两节期间,对计划生育失独人员进行慰问。

(三)各村居要依托专业社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对身体不便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定期开展志愿服务。

(四)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纳入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开展“暖心之家”项目和“邻里守望”行动。

建立“暖心之家”帮扶阵地,加强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组织社工、志愿者、心理咨询师了解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心理状况、内心诉求,有的放矢地持续进行心理疏导。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把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作为重点工作,每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一)市内六区、滨海新区每个街镇至少建立1个“暖心之家”,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建立2个“暖心之家”,武清、宝坻、宁河、静海和蓟州区建立1个“暖心之家”,帮扶范围逐渐延展至所辖范围内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助他们逐步走出阴霾,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二)定期开展健康讲座、心灵慰藉、心理沙龙等各类活动,消除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的过节恐慌情绪,帮助他们构建交往平台,拓展交流空间,解除孤独感。

(三)加大亲属、朋友、邻里间的精神关怀。

开展“邻里守望”活动,打造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身边的精神支持体系。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益组织、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给予慈善救助。

鼓励企业通过捐款、捐赠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提供帮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建立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定期研究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日常工作。

压实工作责任,加大督促力度,对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照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诉求,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建议。

(三)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健全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信息收集制度,与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一)数据填报内容主要包括: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主要困难、养老需求,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扶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联系人情况及扶助关怀工作记录等。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口与父母(亲属)登记在同一地址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殡葬服务信息;

社保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失独人员城镇职工参保的独生子女死亡注销社保信息。

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经费保障。

切实按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帮扶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浓厚社会氛围。

动员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到关怀扶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活动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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