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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次2阴道手术

附件二

表120年“降消”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县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1.基本情况

全县GDP万元,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乡助产人员人,其中:

持证上岗人

村助产人员人,其中:

持证上岗人;村保健员和村医人

乡镇卫生院数

其中:

中心卫生院数,能接平产的卫生院数

2.项目经费

总拨款万元,本县投入资金万元

3.培训情况

项目拨款万元,支出金额万元

县级培训班次,参加人员人次

4.进修情况

项目拨款万元,支出金额万元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的乡级产、儿科医生人,时间合计月

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的县级产、儿科医生人,时间合计月

5.社会动员

项目拨款万元,支出金额万元

宣传材料数量万份,电视、广播次,宣传栏期,标语条

6.监督指导

项目拨款万元,支出金额万元

省级到本县督导次,督导乡镇数

市地州级到本县督导次,督导乡镇数

县级督导次,督导乡镇数

7.驻县专家

项目拨款万元,支出金额万元

专家人,总天数

其中:

省级人,总天数;市地州级人,总天数

8.贫困救助

项目拨款万元,支出金额万元

受助孕产妇人

其中:

正常产人均救助标准元/人,受助人;

高危产救助:

人均标准元/人,和/或按住院比例报

销%,受助人

9.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调查

 接受转诊的孕产妇人,其中:

危重孕产妇人

抢救孕产妇人,其中:

成功抢救人,上转人,死亡人

填表人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一、报表统计时限

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第4季度和本年度第1、2、3季度,但此表中需要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得的数据采用上一自然年度数据。

二、项目解释

1.全县GDP:

指上一年度全县的国民生产总值。

2.项目经费:

总拨款指本县得到的由上级下拨的项目专项经费之总和,本县投入资金指当地政府对“降消”项目的专项投入。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上一年度全县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人均收入。

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4.项目拨款:

指上级下拨的专项项目经费总和。

5.乡助产人员数:

指乡镇卫生院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的总人数。

6.乡助产人员持证上岗数:

乡助产人员中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人数。

7.村助产人员数:

指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村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个体开业接生人员。

8.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数:

村助产人员中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人数。

9.村保健员人数:

指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获得村保健员的人数。

村医人数:

指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数。

三、逻辑关系

1.一般情况

乡助产人员数≥乡助产人员持证上岗数

村助产人员数≥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数

乡镇卫生院总数≥中心乡镇卫生院数

乡镇卫生院总数≥能接平产的卫生院数

2.驻县专家

总驻县专家人数≥省级驻县专家人数或市地州级驻县专家人数

总驻县天数≥省级专家驻县天数或市地州级专家驻县总天数

总驻县专家人数=省级驻县专家人数+市地州级驻县专家人数

总驻县天数=省级专家驻县天数+市地州级专家驻县总天数

3.贫困救助

受助孕产妇人数≥正常产受救助人数或高危产受救助人数

受助孕产妇人数=正常产受救助人数+高危产受救助人数

4.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调查

接受转诊的孕产妇人数≥危重孕产妇人数

抢救孕产妇数≥成功抢救人数或上转人数或死亡人数

抢救孕产妇数=成功抢救人数+上转人数+死亡人数

附件三

表220年“降消”项目信息调查表(县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产妇数

□□□□□

活产数

□□□□□

其中:

家中分娩

□□□□□

乡镇卫生院分娩

□□□□□

县级及以上医院分娩

□□□□□

途中分娩

□□□

其中:

男性活产数

□□□□

女性活产数

□□□□

孕产妇死亡数

□□

其中:

计划内妊娠死亡的孕产妇数

□□

计划外妊娠死亡的孕产妇数

□□

分娩地点

   未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家中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乡镇卫生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县级及以上医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其他地点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

死亡地点

   家中死亡的孕产妇数

□□

乡镇卫生院死亡的孕产妇数

□□

县级及以上医院死亡的孕产妇数

□□

其他地点死亡的孕产妇数

□□

死于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

□□

其中:

死于产科出血的孕产妇数

□□

死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孕产妇数

□□

死于产褥感染的孕产妇数

□□

死于羊水栓塞的孕产妇数

□□

死于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

□□

新生儿死亡数

□□□

婴儿死亡数

□□□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

□□

其中:

家中分娩的发病数

□□

医院分娩的发病数

□□

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数

□□

接受≥1次的产前检查产妇数

□□□□□

接受≥5次的产前检查产妇数

□□□□□

住院分娩产妇数

□□□□□

新法接生的产妇数(非住院分娩)

□□□□□

高危孕产妇数

□□□□

其中:

住院分娩人数

□□□□

填表人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一、报表统计时限

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第4季度和本年度第1、2、3季度,但此表中需要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得的数据采用上一自然年度数据。

二、项目解释

1.产妇数:

指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

2.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新生儿数。

3.孕产妇死亡数:

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人数,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人数。

4.死于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

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的孕产妇死亡数。

5.死于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

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发生的疾病(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所致的孕产妇死亡数。

6.新生儿死亡数:

出生后至未满28天死亡的人数。

7.婴儿死亡数:

出生后至未满周岁死亡的人数。

8.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出生后至未满5周岁死亡的儿童数。

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

指为旧法接生或消毒不严所致的,潜伏期为4~6天,患儿有以下特征性表现:

牙关紧闭、苦笑面容、角弓反张、反复抽搐,受刺激后抽搐加剧的发病人数。

10.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数:

因患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的人数。

11.接受≥1次的产前检查人数:

指产妇中在产前接受过1次及以上的产前检查的人数。

孕期未检查,仅在临产当天入院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12.接受≥5次的产前检查人数:

指产妇中在产前接受过5次及以上的产前检查的人数。

孕期未检查,仅在临产当天入院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13.住院分娩产妇数:

指在取得产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且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接生的产妇数。

14.新法接生的产妇数:

指在非住院分娩的产妇中采用新法接生,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初级卫生人员、接生员接生的人数,其中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人数)。

15.高危孕产妇数:

根据本地孕产妇系统管理确定的高危妊娠标准筛查出的孕产妇数。

只统计已分娩的高危孕产妇人数。

三、主要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

×100000/10万

2.新生儿死亡率=

×1000‰

3.婴儿死亡率=

×1000‰

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00‰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1000‰

6.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

×1000‰

7.产前检查率=

×100%

8.住院分娩率=

×100%

9.非住院分娩中的新法接生率=

×100%

四、逻辑关系

1.活产数

活产数>其中各分项;活产数≥家中分娩数+乡镇卫生院分娩数+县级及以上医院分娩数+途中分娩数

活产数>男性活产数或女性活产数;活产数≥男性活产数+女性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数≥计划内妊娠死亡的孕产妇数或计划外妊娠死亡的孕产妇数

孕产妇死亡数≥分娩地点中的各分项;等于分娩地点中未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家中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乡镇卫生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县级及以上医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其他地点分娩的死亡孕产妇数

孕产妇死亡数≥死亡地点中各分项;等于死亡地点中家中死亡的孕产妇数+乡镇卫生院死亡的孕产妇数+县级及以上医院死亡的孕产妇数+其他地点死亡的孕产妇数

死于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其中各分项;≥死于产科出血的孕产妇数+死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孕产妇数+死于产褥感染的孕产妇数+死于羊水栓塞的孕产妇数

孕产妇死亡数≥死于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或死于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孕产妇死亡数=死于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死于间接产科原因的孕产妇数

3.5岁以下儿童死亡

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4.新生儿破伤风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家中分娩的发病数或医院分娩的发病数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家中分娩的发病数+医院分娩的发病数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数≥新生儿破伤风死亡数

5.产前检查人数

产妇数≥“接受≥1次的产前检查人数”或“接受≥5次的产前检查人数”

“接受≥1次的产前检查人数”≥“接受≥5次的产前检查人数”

6.产妇数住院分娩情况

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

产妇数>新法接生的产妇数(非住院分娩)

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新法接生的产妇数(非住院分娩)

7.高危孕产妇

高危孕产妇数≥高危妊娠住院分娩人数

高危孕产妇数<产妇数

附件四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常住址省市地州区县乡村

姓名暂住址省市地州区县乡村

户口

分娩地点

1.本地2.非本地

1.省(市地州)级医院

计划内外

2.区县级医院

1.计划内2.计划外

3.街道(乡镇)卫生院

年龄

4.村接生室

民族

5.家中

1.汉族2.少数民族

6.途中

文化程度

7.其他

1.大专及以上2.高中或中专

死亡地点

3.初中4.小学5.文盲

1.省(市地州)级医院

经济水平

2.区县级医院

1.1000元以下2.1000元~2000元

3.街道(乡镇)卫生院

3.2000元~4000元

4.村接生室

4.4000元~8000元5.8000元以上

5.家中

居住地区

6.途中

1.平原2.山区3.其他地区

7.其他

孕产次

分娩方式

孕次

0.未娩1.自然产

产次

2.阴道手术3.剖宫产

人工流产、引产次

新法接生

末次月经

1.是2.否

接生者

1.医务人员

分娩时间

2.乡村医生

3.接生员

4.其他人员

死亡时间

产前检查

1.有2.无

初检孕周

产检次数

死亡病历摘要或调查小结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A

B

C

死因诊断依据

1.尸检2.病理3.临床4.死后推断

死因分类

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2.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三个延误

1.就诊延误2.交通延误3.医疗机构延误

市地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2.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三个延误

1.就诊延误2.交通延误3.医疗机构延误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2.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三个延误

1.就诊延误2.交通延误3.医疗机构延误

干预措施建议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

01流产

23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征

02异位妊娠

24肺结核

03妊娠剧吐

25肺炎

04死胎

26支气管哮喘

0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27急、慢性病毒性肝炎

06前置胎盘

28特发性脂肪肝

07胎盘早剥

29肝硬化

08产后宫缩乏力

30各类胆道系统疾病

09胎盘滞留

31各类胰腺炎

10软产道裂伤

32蛛网膜下腔出血

11子宫破裂

33癫痫

12子宫内翻

34缺铁性贫血

13羊水栓塞

35再生障碍性贫血

14产褥感染

36其他血液病

15产褥中暑

37妊娠合并糖尿病

16产褥期抑郁症

38妊娠合并内分泌系统疾病

17晚期产后出血

39妊娠合并急、慢性肾炎

18其他产科原因

40肾病综合征

19风湿性心脏病

41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20先天性心脏病

42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征

21其他心脏病

43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22慢性高血压

44其他疾病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

一、填写的注意事项:

1.发生在项目地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均要求填写一张死亡报告卡。

如属无项目地区正式户口者,请常住址一栏写出她的原户口所在地(省、市地州、区县名称),并在暂住址一栏写出她现在的居住地址。

2.填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

3.填写后要对前后项目进行核对,以免发生逻辑错误。

4.时间表示:

用阳历、年只填后两位数,月日只有一个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

时间取整数,够半小时往上进。

如分娩时间为1994年5月2日12:

40则填成94050213

5.在填写致死的主要疾病时,要写明疾病的名称(全称),如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胎盘滞留等,不要写致死原因,如循环衰竭、产后大出血等,也不要以临床症状代替此项,如高热、抽搐等。

二、卡中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住址一栏,一定要写清省、市、区县的名称。

2.编号不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

3.年龄:

填写实足周岁。

4.文化程度:

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

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以初中文化程度计,中专毕业以高中文化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5.居住地区:

“山区”项目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地区项目中。

6.孕、产次:

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及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

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

双胎及多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一产次。

人工流产、引产次:

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7.末次月经:

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如末次月经不详者,此项目在纸质报表上填999999,网络直报上选“不详”。

8.分娩时间:

日期年、月、日按阳历填写,时间按0~23点的格式填写,不详者此项目在纸质报表上填999999,网络直报上选“不详”。

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或引产者,此项目纸质报表填0,网络直报上选“未娩”。

9.分娩地点:

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

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或引产者,此项目纸质报表填0,网络直报上选“未娩”。

(1)省(地、市)级医院:

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2)区县级医院:

指区县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

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及平级的厂矿医院。

(4)村接生室:

为村医或接生员接生的场所。

10.分娩方式:

臀牵引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11.新法接生:

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12.接生者:

(1)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2)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

(3)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

(4)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家属、周围邻里等。

13.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填写原则即注意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由根本死因所致,则填写该死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他的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原发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如:

某孕妇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并发胎盘早剥大出血死亡,则按胎盘早剥→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顺序填写。

14.死因分类:

根据所附的孕产妇常见疾病死因分类及编号对根本死因进行分类。

15.死因诊断依据:

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他的辅助检查。

16.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应围绕死亡的主要原因填写评审结果,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应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部门,社会其他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及讨论。

三、逻辑关系

1.年龄≥15岁或≤55岁

2.孕次≥产次,孕次≥人工流产、引产次

3.“末次月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之间的逻辑关系:

a.末次月经时间<分娩时间或死亡时间。

b.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所谓的小于是指绝对数,如:

2006年<2007年)

c.死亡时间≥分娩时间(但“死亡时间>分娩时间”不超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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