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走进东盟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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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走进东盟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走进东盟”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影响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成为继欧盟、北美自贸区后的第三大区域共同市场。

涵盖19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拥有接近6万亿美元GDP和4.5万亿美元贸易总额,也将成为目前建成的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必将对中国和东盟各国经济、亚洲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作为提供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自由贸易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机遇和新挑战。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情况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同其他国家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十国。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

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

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早在八年前,在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共同关心和支持下,双方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立了在2010年全面建成自贸区的目标。

八年来,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先后签署了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

我国的广西和云南两省与东盟直接接壤。

“中国东盟博览会”[1]的永久举办地设在广西省南宁市,东盟十国均已在广西南宁市设立了领事馆。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形成区域经济新格局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形成了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

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由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大湄公河次区域两个版块和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一个中轴组成。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包括中国、越南,以及相临北部湾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7个国家。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重点是发挥海上通道作用,加强港口物流、产业对接、贸易投资合作,形成港口群、产业群和城市群。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包括涉及流域内的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和中国等6个国家。

合作的核心任务是减贫,主要内容是利用现有机制,深化基础设施合作、产业开发、工程承包等。

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将通过建设和完善南宁—河内—金边—曼谷—吉隆坡—新加坡的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以沿线重点城市和跨境合作为依托,吸引产业、物流、专业城市的集聚,以点带面,发展通道经济,逐步形成贯通中国泛珠地区与中南半岛的南宁至新加坡的经济走廊。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中国对东盟国家经济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相对而言,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济互补性并不强,主要表现在:

中国和东盟新兴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均为出口拉动型,制定了大量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以欧美日为主要市场,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同时,中国西南省市与缅、老、越、柬、泰农产品类似,不存在互补性。

但另一方面,我国从东盟国家主要进口农产品,主要出口是工业产品,相对来讲,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

另外,由于我国地缘、语言和文化优势以及对方劳动力成本低下,特别由于自贸区内的零关税优势,目前许多广东企业已纷纷到东盟国家投资设厂,同时,许多国内企业也纷纷在西南省份加大投资,兴办企业,特别是钢铁、能源、物流等加工制造业企业和物流企业。

2.中国对东盟的贸易和投资额不断增长。

2008年双边贸易为2311亿美元,2008年,中国对东盟十国的投资流量24.84亿美元,同比增长156.1%,占对亚洲投资流量的5.7%,存量为64.87亿美元,占亚洲地区投资存量的5%。

2008年,中国对东盟投资主要流向: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76亿美元,占47.3%,主要分布在新加坡、缅甸、老挝、印度尼西亚等;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占11.3%,主要分布在新加坡;采矿业占9.7%;制造业占9.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6.5%;建筑业占6.6%、批发和零售业占3.7%。

3.中国与东盟成员投资和贸易多采取“一对一”谈判。

相对于欧盟“同一种货币、制度、机制和声音”,东盟组织较为松散。

东盟对各成员国与其他经济体另行制定经贸政策没有明确限制,部分成员国纷纷与东盟以外经济体进行自贸谈判,如新加坡与中国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议》。

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目前,除柬埔寨之外的所有国家均已完成《协议》的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协议》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

各方根据减让表的承诺内容进一步开放相关服务部门。

根据《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

上述相互开放承诺是根据中国和东盟国家服务业的特点和具体需求而做出的,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在“商业存在”方面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根据《协议》规定,双方正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规则和减让表分析

2007年1月1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模式,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4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其中附件为中国与东盟10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1.定义和范围部分。

规定了所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等定义内容,均同WTO/GATS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将行使政府职权的服务排除在协议范围之外,其中“自然人”定义是确定何种个人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待遇的规则。

协议规定,一方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即持绿卡的外籍人)可以同其公民一样视为该方的自然人,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待遇。

但由于我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和老挝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外籍永久公民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协议规定,对上述5国而言,其他方的自然人只限于公民,即其他方的外籍永久公民不能与其公民一样享有自贸区的优惠待遇。

一旦上述5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应与其他缔约方就是否将外籍永久公民纳入自然人范围进行谈判。

2.义务和纪律部分。

主要包括透明度、国内规制、相互承认、保障措施、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条款,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做出了规定。

同时,协议纳入了加强柬老缅越参与的条款,以支持东盟新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3.具体承诺部分。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渐进自由化、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减让表的修改等条款。

协议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规定各方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附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在减让表中列明具体开放的部门和措施。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中国向东盟10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国,东盟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4.机构条款部分。

包括联络点、审议、争端解决、协议生效等条款,对实施协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规定。

协议规定,本协议应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如一方届时未能完成国内审批程序,则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起开始。

(三)各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及开放部门

各国以“减让表”的形式列出各自在服务部门的具体开放承诺。

具体承诺是各国在其各自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各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1.中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国的承诺主要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2.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1)新加坡。

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2)马来西亚。

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3)泰国。

在商务人员入境、建筑工程、中文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和海运货物装卸等领域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4)菲律宾。

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

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

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7)越南、柬埔寨、缅甸。

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

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我国与东盟商定,上述承诺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减让表。

在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通过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

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

三、东盟自贸区会计市场开放的情况

从中国和东盟十国各自提供的会计服务承诺表内容看(见表一“中国—东盟11国在《服务贸易协议》中就会计服务业作出具体承诺情况表”),其中,有9个国家未就会计服务业作出高于WTO承诺的具体承诺,如果他们在WTO层面也未给出承诺减让表,一般可理解为该国会计服务部门未开放;而泰国和柬埔寨两国在《服务贸易协议》中就会计服务业作出了高于WTO承诺的进一步开放承诺(见表二至表三)。

表一:

中国—东盟11国在《服务贸易协议》中

就会计服务业作出具体承诺情况表

序号

国家

是否就会计服务业作出高于WTO承诺的进一步开发承诺

1

中国

2

新加坡

3

马来西亚

4

泰国

是(详见表二)

5

菲律宾

6

文莱

7

印度尼西亚

8

越南

9

柬埔寨

是(详见表三)

10

缅甸

11

老挝

从下表二看,泰国的“会计、审计和簿记”部门对东盟成员设限很少,在市场准入方面,除自然人流动外,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方面未设任何限制,特别是“商业存在”可以说是相当放开的,即境外机构在泰国设立会计服务机构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在国民待遇方面,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方面不作承诺,而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表二:

泰国在东盟自贸区内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附加承诺

II.具体部门的承诺

I.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计服务(CPC862)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不作承诺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不作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从下表三看,柬埔寨“会计、审计和簿记”部门对东盟的放开程度也是较大的,其中,市场准入方面,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三个方式上,没有太多限制,只是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审计服务必须在柬埔寨设有商业存在”;在自然人流动方面有水平承诺的限制。

在国民待遇方面,除自然人流动的水平承诺外,没有任何限制。

 

表三:

柬埔寨在东盟自贸区内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附加承诺

B.部门具体承诺

I.商业服务

1.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计(CPC86211,86212,86220)

1) 没有限制,但提供审计服务必须在柬埔寨设有商业存在。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新加坡作为亚洲乃至全球重要的资本市场之一,其在WTO协议中对其会计市场开放所作出的承诺同样非常重要(详见表四)。

新加坡的会计、审计和簿记部门的承诺减让表,可以作出如下理解:

市场准入方面,在跨境交付、商业存在方式上“没有限制,但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在新加坡实际居住”;在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在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国民待遇方面,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没有限制,自然人流动不作承诺,即不给予境外人员新加坡公民同样权利,即限制境外人员进入新加坡。

 

表四:

新加坡会计服务部门WTO承诺减让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附加承诺

B.部门具体承诺

I.商业服务

1.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计

1)没有限制,但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在新加坡实际居住。

2) 没有限制

3) 与第一模式相同

4)除水平承诺,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不作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走进东盟的几点思考

(一)走进东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走进东盟可以成为一个新的突破点,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实施的需要。

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将客户的国内业务向境外延伸。

2008年我国对东盟的投资额为24.84亿美元,占我国对主要经济体投资总量的5.6%(详细情况见附表3)。

200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共有22个,其中东盟十国中就有4个国家入围,包括新加坡15.51亿美元、排名第5位,缅甸2.33亿美元、排名第13位,柬埔寨2.05亿美元、排名第15位,越南1.2亿美元、排名第20位[4]。

2.作为区域性资本市场中心拥有地缘贸易与投资优势。

东盟十国与我国在“5小时经济圈”内,尤其是新加坡是这一地区重要的资本市场,目前约有140多家中资企业在新加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而香港与东盟比邻,按股票市场市值计算,2009年香港是全球第七大资本市场、亚洲第三资本市场。

3.贸易项下的金融合作不断加强。

截至2008年底,在“清迈倡议”[5]的框架下,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六国签订了六份总额为235亿美元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其中中国承诺出资165亿美元,对于分散我国外汇风险,酝酿非主权货币提供重要筹码。

另外,东盟十国对中国文化有较高的认同感。

(二)走进东盟的主要目的与路径。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走进东盟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为到东盟进行投资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提供会计和审计类专业服务。

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双边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投资以及资本流动的不断增加,特别是伴随着国内企业对东盟投资的增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为其提供会计服务必将成为现实。

(三)走进东盟的主要方式与实践。

在东盟十国中,资本市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且市场规范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当属新加坡,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中,信永中和、立信大华等会计师事务所等均已在新加坡设立分所(或成员所),而在其他东盟国家,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尚未设立执业网络机构。

根据中国和东盟十国各自提供的减让表可以看出,泰国和柬埔寨的会计市场开放程度较高,这两个国家对商业存在(设立机构)基本没有限制,有条件、有客户服务需求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客户需要和自身发展定位,考虑对泰国和柬埔寨的深入考察,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走进东盟会计服务市场的新突破。

关于执业网络的建立方式。

综合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的实践,其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自身为主体在境外发展执业网络机构,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其目前已经在香港、日本、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建立了分支机构作为自己的成员机构;一类是国内所加入其他国际网络,成为国际网络的成员所,如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加入了均富国际(GT)网络、立信大华加入了德豪国际(BDO)网络、中瑞岳华加入了罗审美国际(RSM)网络等。

就两类国内事务所国际化的业务范围途径而言,第一类在境外发展国际网络是事务所的自主行为,他们可以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和自身的条件决定与国际化发展相关的事项,第二类事务所则不同,通常受所加入国际网络的业务范围限制,中国成员所要根据国际总部划分的区域,从事在中国境内的业务,如果其客户有在境外的业务需求,国际公司在当地有成员所时,提供服务的应是该当地成员所。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走进东盟的方式,选择以建立以本所主导的执业网络为宜。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进东盟为本土企业提供会计服务成为可能,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开拓新的会计服务市场,恰当其时。

(一)开展研究,摸清情况。

通过考察研究,着重研究和掌握中国东盟贸易、投资及其对会计服务的需求等。

包括:

(1)中国企业在东盟进行投资和融资的现状,包括不同国家的具体地区、领域和规模等;

(2)东盟十国会计市场开放情况、市场准入政策、市场发育程度、相关法律和法规、会计和审计的国际趋同与我国的会计审计协调程度等;(3)中国企业在东盟进行投资、融资和经贸往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需求,特别是要密切跟踪了解中国企业到东盟发展的有效需求,将对其的国内服务延伸到东盟;(4)会计师事务所到东盟发展的需要、意愿和设想。

(二)借助平台,谋求合作。

目前可以采取两个渠道:

(1)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寻求市场机会。

中国—东盟博览会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按照约定,每年9月或10月在广西省南宁市举行一次。

会计师事务所可凭借“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个论坛,通过客户企业之间的合作走进东盟会计服务市场。

(2)探索搭建东盟会计师服务平台。

从构建走进东盟会计服务业平台长效机制角度,发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优势,建立“中国—东盟会计服务办事处”,专门负责内地会计行业的推广、项目对接与各项服务。

(三)建立联系点,重点扶持。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可能在东盟某一或某几个国家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跟踪、研究和扶持,对他们走进东盟过程中出现的新进展和新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沟通反映情况,帮助建立境外分支机构,实现走进东盟新的突破。

(四)组织考察,加强交流。

加强与东盟十国的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联络,了解掌握其行业准入政策、市场需求和合作机会,为走出去会计师事务所牵线搭桥、洽谈结对、开辟市场等,提供直接帮助。

附表1:

2005-2008各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表;

附表2:

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

附件3:

2008年中国对主要经济体投资情况表。

附表1:

2005-2008各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表

  (单位:

万美元)

国家

(地区)

流量

存量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排序

文莱

150

——

118

182

190

190

438

651

(10)

柬埔寨

515

981

6445

20464

7684

10366

16811

39066

(6)

印度尼西亚

1184

5694

9909

17398

14093

22551

67948

54333

(2)

老挝

2058

4804

15435

8700

3287

9607

30222

30519

(8)

马来西亚

5672

751

—3282

3443

18683

19696

27463

36120

(7)

缅甸

1154

1264

9231

23253

2359

16312

26177

49971

(4)

菲律宾

451

930

450

3369

1935

2185

4304

8673

(9)

新加坡

2033

13215

39773

155095

32548

46801

144393

333477

(1)

泰国

477

1584

7641

4547

21918

23267

37862

43716

(5)

越南

2077

4352

11088

11984

22918

25363

39699

52173

(3)

 

附表2:

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

(单位:

万美元)

行业

流量

所占比重%

存量

所占比重%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7571

47.3

138546

21.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975

11.3

 60058

 9.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132

6.5

 86726

13.4

批发和零售业

 9207

3.7

 70430

10.9

建筑业

16286

6.6

 48988

 7.6

采矿业

24175

9.7

 43838

 6.7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2307

0.9

 12060

 1.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169

0.9

 3521

 0.5

农/林/牧/渔业

 4224

1.7

 19143

 3.0

房地产业

  59

 

  2445

 0.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13

0.2

  1344

 0.2

住宿和餐饮业

2

0.0

  1244

 0.2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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