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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江西安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2016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3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4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5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6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7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8

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8

第九章附则10

附表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帐》11

附表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台帐》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安全部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一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1、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2、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3、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二条公司下属项目自购的起重设备或非在本公司承接施工项目的新购起重设备,需在本公司办理产权备案注册入户的,按公司要求,应与公司签订《起重设备产权注册协议书》,方可注册入户。

第三条公司所属设备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2、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3、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四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2、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3、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4、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一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四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应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安装或拆卸回复单,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

第4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一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

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1、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2、安装或拆卸合同;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安装验收资料;

5、检测资料(安全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

6、顶升、加节、加附墙安装记录。

第三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五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5章使用与维修

第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河南省相关专业标准。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第七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2、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

3、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4、安拆施工方案;

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

6、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7、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

8、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9、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10、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1、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12、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二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

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

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

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

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4、年检。

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真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

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判定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一条设立由公司安全主管经理牵头,安全部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8章岗位管理责任

第一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

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顶升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4、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5、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6、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7、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8、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9、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10、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11、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12、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13、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14、擅自租赁外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

15、擅自转让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的;

16、使用无产权备案证或套用其它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7、安装、拆卸前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未取得安装、拆卸回复单及开始安装、拆卸作业的。

18、私自委托无资质单位加工制作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种结构配件的;

19、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丢失未通知公司、未登报声明、未及时补办新证的:

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章)

项目名称

设备概况

项目地址

设备类别

计划安装数量

已安装数量

已检测数量

已办理使用登记数量

建设单位

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单位

名称

施工升降机

项目经理姓名及电话

物料提升机

监理单位

名称

门式起重机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电话

合计

设备信息统计

序号

产权备案号

现场自编号

设备型号

出厂

日期

是否超过一定使用年限

计划安装高度(m)

目前安装高度(m)

自由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产权

单位

安装

单位

维护保养

单位

安装

日期

最近

检测日期

使用登记办理日期

最近维护保养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确认栏

以上填报内容属实。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加盖注册章)

总监理工程师

(加盖注册章)

填报

日期

注:

1、本表“最近检测日期”以深圳市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封面日期为准;

2、“是否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只填写以下几种类别的序号:

①630kN•m(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②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③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④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⑤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维护保养除填写单位名称外,还需注明是“厂家”、“安装单位”或“其它单位”。

附表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章)

序号

所属单位

设备产权备案号

现场自编号

操作工人姓名

操作

类别

身份证

号码

操作证号码

发证

机关

证件查询记录

当期

复审时间

有效期

进场

时间

安全教育记录

安全交底记录

平安卡号码

备注

1

使用单位

2

3

4

5

6

安装单位

7

8

9

10

确认栏

以上填报内容属实,所配备的人员满足施工要求。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加盖注册章)

总监理工程师

(加盖注册章)

填报日期

注:

1.本表需填写安装(拆卸)、顶升、及使用过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表格不足填写可自行加页;

2.操作类别:

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的“操作类别”填写;

3.证件查询记录:

指在网上对操作证有效性进行查询,并应将查询页面下载打印一并放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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