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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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

A

解析: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

C

解析:

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

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

D

解析: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

根据(),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

A

解析: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

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

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

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例题1: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2011年试题)

A.留置权

B.解除权

C.催告权

D.代理权

答案:

B

解析: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例题2:

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

A.请求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

D

解析: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例题3: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

B.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C.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支配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支配权

E.撤销权属于抗辩权

答案:

ABCD

解析: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例题4:

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

D

解析: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例题5:

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债权

B.选择权

C.撤销权

D.追认权

答案:

A

解析: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

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

如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为从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1)原权

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

(2)救济权

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为既得权。

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

(2)期待权

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为期待权。

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权利,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均属期待权。

例题1:

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救济权

B.原权

C.形成权

D.财产权

E.人身权

答案:

AB

解析:

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例题2:

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名誉权

E.继承权

答案:

ABE

解析: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例题3:

依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请求权与形成权

B.主权利与从权利

C.绝对权与相对权

D.财产权与人身权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公力救济形式: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

在现代社会,法律趋于完备,国家组织也已规范化、制度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基本手段。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四要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

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四要件)

1)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2)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3)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唯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4)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例题: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A.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可以防卫

B.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C.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

D.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E.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

BCDE

解析: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

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例题:

以下属于消极义务的是()。

A.交付财物

B.完成工作

C.提供劳务

D.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

E.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

答案:

DE

解析:

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性质上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

民事义务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行为。

而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财产责任的性质,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等。

这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3.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反映了它的补偿性和复原性。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这一划分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划分。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包括: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都属于财产责任方式。

(2)非财产责任,是指内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责任,包括: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同时它也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

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

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

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

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

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禾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例题1:

下列法律责任方式中,属于民事责任方式的有()。

(2011年试题)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赔礼道歉

D.吊销执照

E.赔偿损失

答案:

ABCE

解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例题2:

下列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题)

A.罚款

B.吊销证照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E.停止侵害

答案:

CDE

解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罚款、吊销证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例题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停止侵害

B.没收财产

C.返还财产

D.赔偿损失

E.支付违约金

答案:

ACDE

解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概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中,它也被视为债的一种,被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1)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补救。

这也是侵权责任最基本的功能。

其表现在:

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权利,要求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制裁。

侵权责任具有惩戒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功能。

2.侵权责任的分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①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②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同时还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与过错责任原则密切联系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受害人无需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加害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负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根据这一归责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对行为人的行为规定了特别的责任。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损害的产生都没有过错且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致使加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而有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认定责任的规则。

它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例题:

下列原则中,不包括在《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答案:

D

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同时还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行为,而不是指违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救济性,因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所谓损害,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

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财产损害又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害,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财产的减损。

可得利益损失,又称消极损害,指妨碍现有财产的增加。

人身损害往往是一种非物质损害,这种损害,发生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主要原因,指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指对结果的发生不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原因。

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目的在于正确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从而有利于正确归责。

(4)主观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所决定的。

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在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不会因行为人的过错形态而有不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以下两种情况:

①共同过错。

共同过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都有过错的情形。

要构成共同过错,须具备三个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客观上有共同违法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络(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在共同过错的情形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行为人内部,则应根据每个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②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依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状况下,确定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就具有决定性意义。

5.特殊侵权责任

(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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